收入多少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分析会计毕业论文
自 学 考 试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分析 专 业 会 计 学 学生姓名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 2011 年度 下 (上/下) XX学院自学考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专业:会计 指导老师: 论文题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分析 开题报告(选题研究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选题研究的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们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高独立分析、接军问题的能力;
毕业论文让我们掌握了社会调查研究。
2.撰写毕业论文培养了我们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
3.撰写毕业论文是我们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的过程,也是学生在学实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4.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分析,希望能为解决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强调正义与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税收而奉献出自己应尽之力。
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的概念及特点 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存在的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四、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的展望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能力的概念及作用 3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3 (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能力的作用 3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5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实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5 (二)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同一性质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不仅造成事实上的税赋不平等,而且有碍调节收入目的的实现 5 (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 6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提出的对策 6 (一)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6 (二)进一步明确个税改革的出发点:调节贫富差距,为中低收入阶层减负,建设和谐税收,以实现经济社会稳定 7 (三)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9 四、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的展望 9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国外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充分发挥其对自然人可支配收入的调节功能,在对高收入加强征收管理的同时,充分体现对低收入者的保护。本文将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国外做法的借鉴,在如何体现人性化建设,突出对弱势群体的税收保护,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力度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浅见,希望能为解决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强调正义与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税收而奉献出自己应尽之力。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正义、收入调节、征收管理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one of the world's general taxes, personal income tax of foreign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system or mixed income tax system, give full play to the natural person may control the income adjustment function, on the high income to strengthen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t the same time, fully embodies the low income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on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on the foreign practices in reference, how to embody the humanization constru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outstanding tax protection, strengthening on high-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spects of the proposed own view, the hope can solve the widening income gap,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stressing justice and fair, to achieve economic and social stability,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taxation and dedication should make their own power.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fair and justice; income adjustment;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能力分析 所得税作为一种“良税”在世界上广泛推行,是当今最流行的一个税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收入分配的变化;
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居民收入差距拉大。这种变化表明,居民已成为巨大潜在的税源,而收入差距的扩大又使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要性日益迫切。另一方面,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整体上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有关。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建立一个设计科学、规范合理、调控力强的个人所得税已成当务之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能力的概念及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的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能力的作用 从这次个税调整的设计思路来看,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三个特征,即“削高、减中、补低”,或者说在这三个方面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1.“削高” 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是社会的普遍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顶”,市场机制本身就是鼓励社会大众通过公平竞争致富,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显然,这里所说的“削高”,并不是抑制高收入,更不是设置天花板限制人们致富,而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为贯彻这一原则,这次个税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适应范围,同时也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同时,现行税法对其他所得也有调节措施,如对超高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在税收征管方面,强化了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的监管,减少税收流失,以使“削高”的调节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2.“减中” 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这次个税调整方案体现了这一点。如对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2千元提高到3千元,这使月薪3千元以下的不需要纳税。再考虑到税前扣除,如“三险一金”等因素,实际的费用减除是在3500元以上。初步估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使纳税人占工薪所得人数的比例从28%降到了12%,也就是说,按照新标准,在有工薪所得的人数中只有12%的人交纳个税,纳税面大大收窄了。同时,通过对个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调整,使月薪1.9万元以下者,其个税负担都有相应的减轻。这就是说,通过这次调整,适当减轻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补低” 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调节作用。但“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做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
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能力上的“补低”。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公共财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税收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个税的作用方向与此是一致的。征收个税,最终也是为了这个目的,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同等机会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享用基本公共服务,不至于因为市场竞争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加剧。在这个意义上,征收个税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简单地“抓钱”。但要发挥个税“补低”的作用,是与个税收入的筹集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筹集的个税收入越少,其“补低”的作用也就越弱。如果要充分地发挥个税的这个作用,就应当充分地发挥个税在现有条件下的“收入功能”。没有收入功能,也就谈不上调节功能,更不会有“补低”的作用。当然,个税的“补低”作用是与其他公共收入一并作为公共支出的来源而实现的,现阶段4800亿元的个税大约只占整个公共支出的5%,难以独立地发挥“补低”的作用。可问题是,整个公共收入是通过一个个税种、一笔笔收入累积而成的,不能因为“税小”而不为。就像飞机上的一个零件,即使很小,却也至关重要。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实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 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现行分类制对不同项目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和计征办法,难以考虑个人的全年的各项应税收入综合计算征税,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另外,分类所得税则建立在“所得源泉说”之上,它要求政府课税的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各种制造、贩卖和服务等业务经营所得,对于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意外所得和一性收入等均不包括在课税所得中。与综合制相比,它的税源少、税基窄、较难以发挥调节收入、量能课税的功能。现行税制下,分类制的设计也不甚合理,如对偶然所得(含得奖、中奖、中彩等)分类课征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每个纳税人每年的偶然所得笔数不会太多,而其支付者又多为单位,将其纳入综合课征对象,掌握此种所得来源在征管技术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困难。另外,从现实生活看,中奖、中彩者偶然所得的所得额较大或很大,如果分类课片,实在有失公平。
(二)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同一性质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不仅造成事实上的税赋不平等,而且有碍调节收入目的的实现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
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此外,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税前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应纳税款的办法,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和税负不公。由于实行分类所得,不能根据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费用扣除,只能实行分类的标准扣除,一定程度加大了单职工家庭收入的税负。如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和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集中一次和一个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则要交纳较多的税。同时,纳税人可以在总收入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性所得改变发放时,变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或转移不同项目收入等办法合法避税。
(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
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此种税率设计具有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提出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我国目前将纳税人所得分成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1个类别,相当于有11种个人所得税,各自独立。而且这种分类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等因素均未考虑。这样不仅难以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经济水平和真实纳税能力,更造成了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按照目前的税制,扶老携幼者即便家庭负担再重,也须与收入一样的单身汉同额纳税,这样“一刀切”固然便于税收征管,但明显不够精细化,也有失公平。有财税学者指出,在税制比较完善的美国,个人纳税时不仅可以扣除医疗费用等,连搬家费、雇请牧师的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均可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税收公平,减轻纳税人负担。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个税税制结构模式即分类综合课征制,并逐步向将纳税人的生计、赡养等情况综合考虑的税制过渡;
规范高收入阶层的所得纳税,出台包括财产税或物业税及相应的消费税等在内的新税种;
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税制改革,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
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同时,仅以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因素而言,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更为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我国现在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就应该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公平享受发展改革成果。中国人普遍有着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家庭是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所以综合考虑纳税人收入支出与家庭情况也符合现实国情民意。对普通工薪家庭特别是,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来说尤为如此。
眼下,“工资涨得像眉毛一样慢,物价涨得像头发一样快”,生活成本水涨船高,家庭开支居高不下。在此情况下,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个税改革理应秉持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为中低收入者“减负”,即便无法一步到位地建立综合所得税制,至少应先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如仅调整一下税率或合并几种所得类别,很难取得真正良好的效果。
(二)进一步明确个税改革的出发点:调节贫富差距,为中低收入阶层减负,建设和谐税收,以实现经济社会稳定 个税的本质应该是调节贫富差距,而不是财政增收。但是,在社会财富分配日益二极化的今天,中国的个税制度已经不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起到了反向调节的作用,所以实质性的改革不宜再拖。
即使当前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备,即便美国等国家的享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和各种情形下的退税制度的大部分工薪阶层是个税的纳税人群,但中国工薪阶层享受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还远远不够,加之国内贫富差距过大,低收入人群更不应该作为个税的主力纳税人群。中国个税制度刚推出时全国只有寥寥可数的一些人纳税,但是现在大部分劳动者都是纳税人群。虽然现在个税制度不可能恢复到屈指可数的几个人来纳税,但是让个税纳税人群的比例低于全国有收入人群的5%是可以达到的。本来税收的作用是支付政府对全社会进行服务的成本和调节贫富差距双轨并行,在林林总总的加税理由中,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税收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通过加税来调节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政府从有钱人那里征更多的税,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分给穷人,从而减少阶层间的收入差距。但现在问题是,每一次加税,并没有精准地加到有钱人身上,由于富人强大的避税能力,加上“无论最终谁承担税负,政府能收到钱就行”的增税动机,最终,税负多是落到了中低收入者身上。譬如,就拿个人所得税来说,主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差距的,可一个一直让舆论诟病的数据是:实际上工薪阶层纳税占到了个税总收入的50%以上——也就是说,个税主要是由工薪阶层承担的。这样的个税要想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疑是痴人说梦。
税收总量占GDP的百分比和一个国家对百姓提供的服务有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占的比例高,政府提供的服务面广质高,如全民的免费医疗,义务教育,失业补助,以及公共服务(如优良的环境保护, 发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 低价的公共交通),而发展中国家则占的比例较低。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各种税收占的比例可以有各种选择。个人所得税低一点,个人并不占便宜,因为别的税就得多一点;反过来也一样,提高个人所得税,降低其他税,个人也并不吃亏。个税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的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我国当前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必须限制收入差距以保持社会稳定,因此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已迫在眉睫。
“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将增加居民收入当成重要的努力目标。因此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个税改革,使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能够尽快跑赢物价上涨的速度,辅之以配套的直接减税政策,让中低收入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际利益,既可以改善民生状况,也可以降低对收入普遍增加的预期,也有利于减少通胀的预期,这无疑才是惠顾民生一种可控的分配途径。
(三)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
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
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
向海关了解居民特别是外籍个人的通关情况;
向保险机构了解个人购买保险、领取保费及赔付的有关情况;
向房地产部门了解房产的转让和租赁情况;
向财产登记机关了解个人财产登记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分为三类模式,即:1.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
2.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的展望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额占总税收收入的6.3%,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比例,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我国的重头税是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和进口税收,这些税收2010年占全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9.5%。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个重量级的税种,但这一次调整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发展经济学意义。这是我国从重视“经济增长”到重视“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标志。
新的个税方案中,可以看到减税额度随着收入增长呈现倒U形。月收入10000元的减税最大,达到488元,这一收入是当前中国创业者的一个瓶颈收入,减税越多,对其创业激励越大。再之,起征点由3000元上调到3500元,也使得税负的增减临界点出现巨大变化。一审草案的税负增减临界点为每月应纳税所得1.9万元,二审草案是1.96万元,而最终方案则将临界点提高到3.86万元,这显然使得创业激励更大了。这是重大利好消息。
提高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容忍度。一个国家越是藏富于民,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就越是有容忍度。老百姓最关心的是自己收入会不会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通胀是老百姓非常担心的事情,老百姓的钱就是锅里的水,通货膨胀是灶里的火,火一来水就会蒸发,两者水火不容。如果老百姓的钱是大江大河,就更不怕火来蒸发。从经济学家看来,通胀实质就是对老百姓的征税(铸币税,或者通胀税),政府有铸币权,就有征税的权利,经济学家看这是合理的,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在这样做。这个税特别隐蔽,非经济学家很难计算。当前我国的通货膨胀有些高,9月以后很多的个税减少,这对于抵御“铸币税”显然非常有利。
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通过这一调整,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从而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些调整对于个人收入的影响是巨大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诸多税种中举足轻重的重要税种,它承担着直接调节居民可支配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责任。从国外个人所得税成功的征管实践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体现人性化建设,突出对弱势群体的税收保护,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力度。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税种,在了解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定的意义及原则的同时,也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改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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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茅于轼:多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访谈,中华网新闻、新浪网新闻、茅于轼腾讯博客。
致谢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大学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现代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能力是理论界一直深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教导、同学的出谋划策、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简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他都费劲心血。没有简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于指正,不胜感激! 非常感谢我的导师XX,他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及学习中的榜样;
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式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到结束又多少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尽的帮助,在这里请接收我诚挚的感谢! XX学院自考毕业论文 指导老师评语表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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