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_条停工处置标准最新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 (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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