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略)】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三、质量标准 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九、签订时间 3 十、签订地点 3 十一、补充协议 3 十二、合同生效 3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5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略) 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 1. 一般约定 5 2. 发包人 8 3. 承包人 8 4. 监理人 10 5. 工程质量 11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1 7. 工期和进度 11 8. 材料与设备 13 9. 试验与检验 13 10. 变更 14 11. 价格调整 15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9 14. 竣工结算 20 16. 违约 21 17. 不可抗力 22 18. 保险 23 20. 争议解决 2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松溪县万诚大厦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包工包料(建筑面积:
8372.96㎡,其中:1#楼地上8层,建筑面积3689.4㎡;
2#楼地上9层,建筑面积3544.27㎡;
地下室1层,建筑面积1139.29㎡) 。
6.工程承包范围:
除已施工完毕的基础底板砼垫层、基坑边坡防护工程外,其余土建、安装及室外附属工程均由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或指定其他队伍施工,倘若发生,发包人应将该项工程总价的20%索赔给承包人。承包人在与其他施工队伍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本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0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7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 人民币(大写) 壹仟伍佰万元 (¥ 1500万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福建省松溪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洽商记录、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补充协议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福建联盛建筑设计院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单(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8)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资料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部专业整套设计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确定 。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3 天内批复。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工地大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清单内工程量出现偏差,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问题,办理有关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等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3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施工范围内的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及工程技术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完成后28天内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2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权限:
具体内容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将监理人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双方另行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28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及其他情形:
(1) 发生在网络进度关键线路上的重大设计变更。
(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含8小时)。
(3) 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其他分包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中、高考及不可预见性的政府明令要求暂停施工。
(5)发生现场干扰施工等各种社会因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500元 ,约金的上限: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不可抗力:昼夜降雨量超过50mm的暴雨、台风、7级及7级以上地震,以当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每提前一天500元(不超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闽建法(2004)2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管理办法》通知执行,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综合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直接套用定额、信息价,确定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
(4)若变更项目不能直接套用定额,或无信息价的,而由合同当事人按市场价格询价确定,另加15%作为管理费、利润,套用定额子目组成综合单价进行相关取费,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造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政策性规定文件、造价信息均可调整价格,且作为结算依据 。
(2)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或价格进行调整 。
(3)工程水泥、钢筋、商品砼、电线电缆、设备主材结算价格按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装修工程阶段划分节点,按各阶段节点施工期的南平市松溪材料信息价格算术平均值或签证价格进行调整,套入定额子目进行相应取费。
(4)本工程所用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需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品牌、价格(铝合金门窗、电线电缆、配电箱柜、水泵、甲乙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门、不锈钢门等贵重特殊材料品牌由发包人指定三个备选品牌,单价由合同当事人按选用品牌进行市场价格询价,另加15%作为管理费、利润,套用定额子目组成综合单价进行相关取费,确定综合造价)承包人必须按需求计划提前30天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15天内予以确认,逾期视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报送的材料品牌价格。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无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 承包人根据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工程量预算清单及编制说明、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及签证等办理工程结算,不下浮。
(2)劳保费率按甲类、工程类别按二类计算、各种取费、工程规费、税金按政策规定计取 。
(3)本工程依据以下定额编制结算:《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201-2005);
《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301313-2012);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
《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501-2005),《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至工程竣工为止执行的各种政策性调整文件。
(4) 合同签订后,若国家、省、市政府机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标准、信息价等有关文件发生变化或调整时,本合同价款按施工时段的价款进行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造成的工程量增减不影响本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
(5)工程量预算清单未(多)计入项目、缺项、漏项的项目、发包人变更增减的项目工程量,则依据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实结算,不下浮。
(6)因现场施工场地狭小、现场施工搭设室外道路安全通道防护棚、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等作为工程签证,并入支付进度款及工程结算。
(7)柱墙拉结筋采用后植筋,后植筋工程量计入结算。
(8)施工排水、降水费用、现场若有采用特殊措施,按实进行现场签证,工程量计入结算 。
(9)如发包人需零星用工,技术工按280元/天、普工按180元/天,管理等费按15%计,加税金计入结算 。
(10)外墙脚手架采用悬挑式不翻转钢管脚手架,1#楼施工电梯1台,2#楼施工电梯1台,1#楼2#楼及地下室共用塔吊1台,使用费按发包人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办理签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不予以确认)。
(11)非夜间施工照明:考虑地下室,按地下室建筑面积3元/m2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承包人每月向发包人提交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单,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报表及结算后7日内审核确认,至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封顶,拨付完成工程量的80%进度款。
(2)若因工程开工较迟、现场干扰、暴雨及其他因素,在2016年春节前未能封顶,考虑到执行保障农民工权益相关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春节前必须进行支付工程材料款、各班组工资,则在工地2016年春节放假前,发包人应按完成工程量65%支付首次进度款给承包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3)后期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审批流程及比例: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及工程价款结算单,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报表及结算后7日内审核确认并拨付完成的工程量的80%进度款。
工程外架拆除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
工程竣工初验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0%;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工程总结算造价的97%;
余下3%工程款(无息)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7日内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25日前提交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后3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收到申请后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若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超过14天,以逾期应支付进度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息给承包人。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逾期一天,应以逾期应支付工程款价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支付违约金。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但竣工结算合同价格以第三方审计并经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格为最终合同价)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完成竣工付款,逾期支付超过14天的,按照月利率2.0%计息给承包人。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完成竣工付款,逾期支付超过14天的,按照月利率2.0%计息给承包人。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 %的工程款(不计息);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支付超过14天的,以应支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息给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允许承包人将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偿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或指定其他队伍施工,倘若发生,发包人应将该项工程总价的20%索赔给承包人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并按2.0%的月利率(应付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为基数),支付给承包人利息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并按2.0%的月利率(应付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为基数),支付给承包人利息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收到开工令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
(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节点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条款第7.5.2条执行 。
(3)承包人进行分包、转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包范围工程项目进行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队伍施工,倘若发生,承包人将该项工程总价的20%扣除给发包人,并且发包人可单方终止合同 。
(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8.2、8.5条执行 。
(5)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按2.0%的月利率及已支付给承包人进度款为基数,支付给发包人利息 。
(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其违约给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按2.0%的月利率及已支付给承包人进度款为基数,支付给发包人利息 。
(7)其他: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按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确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台风 、火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7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福建省松溪县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福建省松溪县凯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松溪县万诚大厦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所有已施工的内容,因发包人现场移交给承包人施工时,筏板基础垫层砼已由发包人发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施工完成,因本工程筏板基础地基承载力不足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在承包人保修范围内。具体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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