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施工组织设计 [镇重点镇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
镇重点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一、总 则 …………………………………………………………………………(3) 二、招标文件 ………………………… ………………………………………………… (4) 三、投标报价说明 ……………………… ……… …………………………………… (5)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6)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8) 六、开 标……………………………………………………………………… (9) 七、评 标………………………………………… ……………………………(10) 八、授予合同 ………………………………………………………………………………(12) 九、评标办法……………………………………………………………………………… (14) 第二章 投标文件 一、投标书格式…………………………………………………………………………… (17) 二、工程量清单…………………………… ………………………………………………(23) 第二章 技术规范与合同 一、技术规范 …………………………………………………………………………… (18)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9) 第三章 投标文件 一、投标书格式…………………………………………………………………………… (54) 二、工程量清单…………………………… ………………………………………………(68)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内容 规定及要求 1 招标单位 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 2 工程名称 山阳县户家塬镇重点镇建设工程 3 建设地点 山阳县户家塬镇户塬村 4 建设规模 主街建设工程1265米,宽13.6米;
民富路建设工程总长295米,宽10米,全程道路硬化、排水、照明;
垃圾处理场,大坝长69米,修整沟渠长140米。
5 要求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 工期要求 工期 日历天 7 招标范围 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图、答疑纪要及招标人书面通知取消的项目除外) 8 发包方式 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 9 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10 投标人资质要求 市政公用或公路叁级、房屋建筑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1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50天内 12 投标保证金费用 招标文件500元,图纸押金2000元,投标保证金20000元 13 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14 发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2年 月 日15时 地点: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交易大厅 15 答疑办法 不召开专题答疑会,各投标企业在发标后2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在距开标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16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正本1份,副本2份;
电子标书:1份(光盘) 技术标:正本1份,副本2份;
17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交易大厅 18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时间:2012年 月 日 时止 19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 月 日 时 地点: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交易大厅 20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须向招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21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支付担保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本工程按照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及陕建招发(2004)8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参考评标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办理了招标申请,并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3、资格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市政公用或公路叁级、房屋建筑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及投标所需有关证件。
3.2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单位)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10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以证明其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合格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3.1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3.3.2 建造师注册名称应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建造师资质等级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否则视为无效。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对未中标人不予补偿。
二、 招 标 文 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和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技术规范与施工合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数据文件(光盘)、设计图纸 5.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6.1招标文件解释权在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
6.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若有疑问和不清的问题需要澄清解释,应于发标后2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
6.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招标人出于自己的原因,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可对招标文件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所有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答复、补充通知都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并将此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投标人。
7.4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答复、补充通知均以招标人文字通知为准,任何口头解答的补充通知无效,若在同一内容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发出时间靠后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报价说明 8.1投标价格 8.1.1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单位为完成投标工作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全部人工、机械、材料、管理、安装、维修、保险、利润、税金等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8.1.2 投标单位就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2009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参照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陕建发〈2009〉3号)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按照商洛市市场信息价并结合本单位的实力确定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视为该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
8.1.3 投标人就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以及有关政策性不可竞争规费计入报价。若投标时未报或在投标报价中没有明确列项,招标人将视为这些费用投标人已计取,并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对待。
8.1.4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
8.2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单价固定:投标单位应依据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陕建发〈2009〉3号)文件规定,在投标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金,在充分考虑保证质量、工期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后,慎重确定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
8.3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8.4 投标单位所报投标文件,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补充通知、答疑文件、勘察资料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编写,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凡因投标单位对以上资料阅读疏忽、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单位负责。
8.5.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A4纸中文打印。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0.1.1商务标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数据文件、投标电子版(开标评标时由投标单位自行打开) 注:投标电子标书必须能在“广联达清单计价软件GBQ4.0,4943版”中打开。
10.1.2技术标部分,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0.2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指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50天内。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单位应提供2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一个组成部分,在发标时按第12.2第形式递交招标单位。
12.2投标保证金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或用下列形式提交:
收款单位: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帐 号: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商洛商州区金泉路支行 联系电话:
注:投标保证金以以上形式提交时,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自动弃权不再参加投标。
12.4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不计利息),最迟不超过投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5日内。
12.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中标人所交20000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履约保证金。
12.6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12.6.1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2.6.3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12.7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退回:
12.7.1中标通知书发出,且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12.7.2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12.7.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12.7.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13、投标答疑会 13.1投标单位获得招标文件后,2日内对不清楚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在距开标3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13.2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或发现差异应在答疑中提出,由招标人统一改后发出;
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结算的依据,除非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不再调整。
13.3现场勘察 13.3.1投标单位可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的需的所有资料。
13.3.2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 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4答疑纪要包括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将迅速提供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答疑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以答疑书面内容为准。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单位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各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并注明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蓝黑墨水书写或打印,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确须涂改时,投标单位必须在涂改处加盖法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4.4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任何不符合、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4.5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认可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 15.1投标人应将商务标分正、副本分别装袋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5.2标袋上注明“正本”或“副本”,正面须注明工程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15.3电子标书(商务标)就密封于商务标“正本”标袋内(电子标书要贴标鉴注明投标单位名称)。
15.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5.5报价汇总表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15.6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17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
16.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通知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六、开 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将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单位应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发票、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留档)进行现场复审。
18.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由招标人、招标监督部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及18.1条所述证件进行查验,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8.3经确认无误后,按法定程序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主要内容。
18.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18.5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标书:
18.5.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装订、密封和标识的;
18.5.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18.5.3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的。
18.5.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8.5.5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8.5.6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格证件的或提供的证件与资审证件不符的。
18.5.7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商务标电子标书无法读取的。
18.5.8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示按招标文件做出响应的。
七、评 标 19、评标机构的设立 评标委员会是在招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从陕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区山阳分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20、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百分制评标办法。
21、评标内容的保密 21.1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1.2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单位的有关资料及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拦标价编制情况都不响应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1.3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文件 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3、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就作废标处理。
23.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就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
2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单位的投标就作废标处理。
23.4.1评标委员会就当对投标人每个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当发现投标人恶意竞标、主要清单项目的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该单项不予计分。
24、错误的修正 24.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4.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4.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1.3不可竞争的规费、税费、安全文明施工等,凡未按规定标准填报时,评标时不予修正。但在合同授予时在中标价不变的情况下应予以纠正并调整投标单价。
24.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按本须知规定办理。
25、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5.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照本须知第2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5.2在评价与比较时应通过对投标单位的商务标进行综合评价。
26、中标通知书 2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中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 任何解释。
26.2在开标结束后2日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面向社会公示3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十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4在中标单位按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签订施工合同。
27、履约保证金 27.1为使中标单位履行合同促使工程顺利进行,中标单位即总承包商,须在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如能按照合同要求竣工,履约保证金将在交工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施工单位。。
27.2如果中标单位不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并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在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得分高低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27.3合同签订后14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款按时拨付。
八、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给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9、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接收中标通知书十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30、承发包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30.1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30.2本工程质量应以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如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标准,则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0.3施工中凡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提出进行返工的,其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进场原材料的监控管理。
30.4本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材料必是合格产品,同时应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所使用材料必须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30.4.1为他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钢材必须为八大钢厂钢材,水泥为洛南或商山生产,招标单位依照“招标范围”和合同约定对价材料看样订货,按实补差。
30.5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30.6施工现场的文明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坏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30.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作为投标报价、付款及结算的共同基础。除因本须知第30.8条规定外,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将不在调整,并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30.8工程设计变更 30.8.1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基础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部分工程量经发包人审核后按投标所报综合单价予以结算。
30.8.2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是在答疑后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后的工程量,除工程变更外均不再调整。
30.8.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由承包方提出价格分析,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0.8.4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变动按以下办法执行:
30.8.4.1变更造价减少时,按原中标价中预算措施费费率调整。
30.8.4.2变更造价增加时,按原中标价中预算措施费费率调整。
30.8.5施工中涉及变更、签证等问题,双方意见分歧暂时难以协商一致时,中标人须按业主意见先行施工,分歧意见在结算时由造价管理部门认定或按争议办法处理。
30.8.6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增减项目都将作为工程结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30.9工程实施中如招标人提出变更材料的品牌、质量等级,主材价格的变动按差价处理。
30.10劳保统筹及定额测定费不计入投标报价。
九、评标办法 为了确保本工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参考评标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1、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合理低价。
(3)禁止不正当竞争 2、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共5人,其中:招标单位代表2人,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专家3 人. 3、评标办法 (1)本次评标定标,在山阳县招标办、山阳县监察局、山阳县检察院及相关单位的监督下,由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定标结果报山阳县招标办备案。
(2)为合理控制造价,避免恶意竞标,本工程设评标上拦线。上拦线在开标前三天予以公布,凡投标报价高出拦标价者,视为脱标,不再参与评标。
(3)本次评标采用百分制评标法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4)投标单位在报送文字标书的同时报送电子标书,若出现两类标书数额不一致时,按废标处理。
4、评审项目 商务标:投标报价:90分;
投标工期:5分;
投标质量:5分;
技术标:评审技术标(技术标仅作符合性评审) 5、评审项目分值(总分100分) 5.1投标报价:90分 5.2投标工期:5分 5.3投标质量:5分 5.4技术标:(符合性评审) 6、评审计分办法 1)、投标报价:90分 将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完全平均后乘以0.98作为评标标准价,等于标准价时,得满分90分。与标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2)技术标:(技术标仅作符合性评审) ①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组成;
②施工方案和方法;
③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④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
⑤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⑥施工部署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⑦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
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配备情况;
⑨进度计划和工期目标(投标人提供施工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的可行性。
7、询标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充,但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特殊情况的处理及定标 (1)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成后,应写出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各项得分之和最高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中标人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第一时,比较投标总报价,总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此低报价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3)评标中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另选施工企业,重新招标。
(5)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6)若小写与大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7)评定标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暂停评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及评标委员会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再行评定。
(8)本评标办法由本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9)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技术规范与合同 一、技 术 规 范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其主要规范有: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GB50330—2002 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9、《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10、《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 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1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1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1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山阳县户家塬镇重点镇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山阳县户家塬镇 结构形式: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 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图、答疑纪要及招标人书面通知取消的项目除外﹚。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 元,零星工作费________________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______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
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竣工结算 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 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8.4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索赔 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1、争议 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
43、不可抗力 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保险 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4.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4.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担保 45.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5.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6.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合同解除 4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5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4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0、合同份数 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协议书 2.2中标通知书 2.3投标书及其附件 2.4合同通用条款 2.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支持 2.6图纸 2.7工程量清单 2.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9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3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1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在决策之前需经业主同意。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
5.4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三通一平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由发包人引至现场,水表、电表由施工单位自行安装.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按实际用量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承担差价。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十日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8.1﹙8﹚.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10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业主,监理单位报送进度统计表,进度计划表,其他计划,报表按监理单位要求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3﹚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施工企业需提供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9.1﹙5﹚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1﹙6)款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方执行《通用条款》9.1⑺款,如因施工方因素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文物和管网保护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认后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8﹚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十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七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执行《通用条款》13条。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工期延误具体由哪一方造成,按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方责任,如遇自然灾害,工期按实时延长。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17条.除按规定进行正常隐蔽工作验收外,中间验收部分:基础、±0.00、主体.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本工程要求按照文明工地要求施工,该项费用为不可竞争费,专款专用,该款随工程预付款同比例同期支付.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均不应随意增减.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由承包方自主报价范围内的人、材、机管理费用不依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差异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材料风险执行“陕建发(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材料±5℅以内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1)因发包方设计变更应依照招标文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差、承诺、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价下浮比例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及承包人漏报的项目不予调整。
(2)政策性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因发包方设计变更应依照投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单价进行调整. 27.2政策性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28、工程预付款 28.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开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
28.2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随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29、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合同。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加工材料,所有材料由承包人加工。
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必须为优质产品关附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发包人指定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按发包人认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按实结算差价。施工单位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同期商洛市信息价时,以信息价与认价之差作为计算差价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基础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部分工程量经发包人审核后按投标所报综合单价予以结算. 措施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原则上不作调整。其中,脚手架、模板费,超高费不涉及工程量变更一律不作调整,实属工程量变化的,按实签证,其他措施费按费率调整。
变更造价增加时,按原中标价中措施费项目占分工程量清单计价总价同等比率增加.材料补差部分不计取措施费. 清单中未列项的零星工程发生时,工程量依签证量为准,单价按投票报价主牌.若投票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相似价格时,由承包方提出价格分析,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招标人确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交竣工图及完整资料文件各四套(不含城建档案资料).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7、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经发包方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后,一次付清除预留5%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尾款。
结算审查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格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60日内审核完成。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28.1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30.5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37.6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以具体约定为准。
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提前无奖励,工期每推迟一天,按中标竞价款万分之二处罚。如发生自然灾害各自承担各自损失,工期按实时延长。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达不到中标质量等级的,除按规定进行返修直至合格外,还应接受合同价款2%的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商议条款为准。
41、争议 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双方协商解决。
(2)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请造价管理部门协助调解;
还不能解决争议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本工程严禁承包人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43、不可抗力 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由发承包方各自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4、保险 4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无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执行《通用条款》44.3条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按陕西省相关规定购买相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45、担保 45.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担保,担保金额: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50、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双方各一份,合同副本捌份,双方各持肆份. 51、补充条款 51.1中标人在投标中关于投标报价,投标工期、投标质量等级、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等容,将作为中标条件列入合同,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2 施工中或竣工后,如发生因中标人在本项目施工中拖欠工人工资、劳务分包商款项,而向招标人追讨欠款的情况时,均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采取终止合同,向中标人索赔的措施。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山阳县户家塬镇重点镇建设工程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2012SXHY-SL-012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投 标 函 致: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
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我方已经详细阅读研究了贵方所发的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2012SXHY-SL-012“山阳县户家塬镇重点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标准和答疑纪要以及全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通知等文件,并对项目现场进行了踏勘,并充分考虑到了潜在的所有风险,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全部响应。据此,我方愿以本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山阳县户家塬镇重点镇建设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投标报价: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2.措施项目费: 元。
3.投标工期: 日历天。
4,投标质量等级: 。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 20000 元人民币的履约担保金。并保证按本投标第3、4条承诺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6.我方不要求你方对未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也不退回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 ﹙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山阳县户家塬镇重点镇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编 制 单 位: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盖章) 造价人员及注 册 号:
(签字及专业印章) 编 制 时 间:
投标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和答疑纪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所发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计取。若我方中标,施工中出现工程量差异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核算。。
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为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项目价格,是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和招标文件要求及市场价格计算(有甲方指定价的按指定价计算)确定的直接费、管理费、风险、利润、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投标策略计算并报价。
4.本报价中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之内。
5.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
6.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 标 总 价 建 设 单 位:
_____________ 工 程 名 称 _____________ 投标总价(小写):
____________ (大写):
_______ 工 期:
____________ 质 量 :
____________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编 制 时间:
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专业 第 页共 页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专业 第 页共 页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专业 第 页共 页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专业 第 页共 页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工程名称 专业 第 页共 页 主要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专业 第 页共 页 镇重点镇建设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人:
镇人民政府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单位:
(盖 章 ) 编 制 人:
(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二0一二年 月 日 镇重点镇建设工程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2012SXHY-SL-012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标〉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镇重点镇建设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