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2786+,2020年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2786+ 2020年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命名等工作的管理,发挥劳动模范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激发全区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x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x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原则;
(二)坚持民主评选原则;
(三)坚持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原则;
(四)坚持向第一线和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对象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区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
本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副县级以下工作人 员;
(五)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四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x区劳动模范。
第五条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体制改革以及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城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申报、批准程序:
(一)评选、推荐劳动模范要遵循自下而上民主推荐、评选程序;
(二)劳动模范的推荐对象,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90%以上群众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被推荐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需交审计、纪检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安监、工商、税务、综治办、计生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的推荐申报程序,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区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或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追授区劳动模范称号。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区劳动模范人选,必须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五)被推荐的区劳动模范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和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表彰劳动模范的时间、名额、方式:
(一)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劳动模范,一般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进行;
(二)区级劳动模范每次命名表彰的名额,由区总工会会商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办、经济局、商务局,在确保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每两年命名表彰劳动模范10名;
(三)成立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农办、区经济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x区劳动模范评选审核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从区总工会、区人事局等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的审核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方式,可召开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也可由新闻单位发布消息和刊登光荣榜;
(五)表彰区劳动模范的有关经费,由区总工会拿出预算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区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给予以下奖励和待遇:
(一)由区人民政府授予“x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
(二)由区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对劳动模范每年安排一次身体检查,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充分发挥区劳动模范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
(五)对企业因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区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六)企业要积极为下岗的区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区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的区劳动模范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模范,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违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取消称号必须经区总工会调查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确定有关机构负责。
区总工会对全区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帮助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和劳动模范档案管理工作;
(二)总结、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
(三)组织劳动模范学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学习文化和技术;
(四)督促单位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模范的奖励政策和待遇;
(五)听取、反映劳动模范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或诬告劳动模范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区区域内中央、省属和跨区集团公司驻黄单位申报区级劳动模范,需报区总工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其劳动模范享受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由该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区外调入本区工作的国家、省(部)、市级和县(市、区)级劳动模范,其劳动模范档案要一同转入区总工会,享受的待遇按国家、省(部)、市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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