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管理办法_2129+,2020年农村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129+ 2020年农村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充分发挥机井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为保障农业生产而建设的各类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全区内任何单位、个人管理的农业生产用机井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灌溉机井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物价局依据《x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和《x省定价目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为农村灌溉机井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农村“水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职责是监督辖区内农村灌溉机井科学管理、合理承包、正常运行,确保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四条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全区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理单位依下述原则确定: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竣工验收后交付项目村或管理单位,由项目村或管理单位进行使用管理维护。
(二)由国家投资与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股东研究确定管理维护单位或人员。
(三)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农村灌溉机井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投资人与受益村委会协商进行管理维护。
第五条 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原则上由村委会或管理单位招聘或委托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通过收取水费承担管理人员工资。
第六条 村委会可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当地乡镇政府或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由用水者协会、个人等第三方对农村灌溉机井工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租赁、承包要严格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合理确定承包费用和承包期限。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第八条 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管理单位不仅要接受区水务、发改、财政、卫计、环保、住建、物价、审计、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九条 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管护要求:
(一)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人员的职权责任。
(二)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管理单位对所辖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泵房等设施,要定期巡查,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农村灌溉机井工程设施要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及配电、控制设备每年冬春季各检修一次,井泵每季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四)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确保遇到供水问题能够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十条 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灌溉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水权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农村灌溉机井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机井,由机井所有人向村委会或者管理单位提出,村委会或者管理单位经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并将报废机井情况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三章 水价与水费 第十三条 农村灌溉机井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没有安装水表的以电折水计量水费,积极推行远程智能水表的安装,实行以表计量,逐步取代以电折水方式。
第十四条 农村灌溉机井水价按照经营权、管理权的不同形式,核定不同的水价标准。
(一)集体产权集体管理的农村灌溉机井水价由机井折旧费、水泵折旧费、水泵维修费、电价(动力费)、看泵人员工资、管理费构成。
(二)集体产权个人租赁或承包的农村灌溉机井水价,由水泵和机井租赁或承包费、水泵维修费、电价(动力费)、利润构成。
(三)社会投资(或者个人股份制集资及个人自筹资金)打井配套的农村灌溉机井水价,由机井折旧费、水泵折旧费、水泵维修费、电价(动力费)、利润构成。
第十五条 农业灌溉机井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利用水价杠杆,引导群众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农村灌溉机井水价,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区物价局批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村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用水户要主动交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令供水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机井超限额应缴纳农业水资源税。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私自接水窃水,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和附属设施及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擅自提高供水水价、借放水吃拿卡要的管理单位或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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