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2+,2020年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规章制度条例_教师规章制度教师管理条例
3942+ 2020年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x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到过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奖励的申报、评审、报批和授予,在县大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x县旅游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x.x%预算。从xxxx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旅游发展专项基金xxx万元,并根据县财力状况逐年递增,用于编制完善旅游发展和景区(点)规划、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安全监管、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市场培育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 鼓励旅游行业提档升级,对旅游项目提档升级、创建优秀旅游品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旅游景区品牌奖励 x.旅游景区创建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级景区(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xx万元、xx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比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奖励政策执行。
x.对新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模范)村的,一次性给予xx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对新评定为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模范)村、旅游扶贫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xx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x.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标准的工业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xx万元、xx万元、x万元奖励。
(二)旅游饭店品牌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xx万元、xx万元、xx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三)乡村旅游发展奖励 x.对新评定为x旅游名镇、x旅游名村、x旅游名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xx万元、xx万元、xx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x.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x万元、x万元、x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四)旅行社品牌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AAAAA级、AAAA级、AAA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xx万元、xx万元、x万元奖励。
本县当年度获评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xx万元奖励;
当年度获评全省十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xx万元奖励;
境外品牌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省十佳旅行社落户我县(相应称号需在前一年或当年度获得),在我县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年纳税额保持xx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x万元奖励。
第六条 组团来x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旅游企业(省内外旅行社及各类户外运动俱乐部同等对待),可获得旅游市场开拓奖励。
(一)凡当年度地接量达到xxxx人次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xxxx元奖励,超出xxxx人次的,超出部分按x元/人次的标准累计进行奖励。
(二)鼓励旅行社开展留宿组团旅游业务,凡一次性组团xxx人以上来x旅游,游览两个A级以上景区(点)且在本县住宿一晚的,一次性给予组团旅行社xxxx元奖励,组团人数每递增xx人,增加奖励xxxx元。
(三)申报旅游大团奖励的,不得再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外地组团旅行社交本地地接旅行社接待的,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一)对符合《x县全域旅游规划》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建设,且当年建设投资额达xxx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游人步道、旅游标识牌、旅游基础环境改造、提档升级等),给予xx%的资金奖补,当年奖补金额不超过xxx万元,同一项目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xxx万元。ppp项目和享受了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享受该项政策。
(二)对新评定为AAA、A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x万元、x万元、x万元专项补助。
第八条 旅游商品研发推广奖励。
(一)对率先开发具有x特色的旅游商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并获得国家专利的,给予旅游企业(个人)一定的奖励。
(二)对于获得国家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xx万元奖励;
对于在全国、全省取得旅游商品设计和研发重大成果奖的企业或个人(不含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协会等),一次性给予xx万元、x万元奖励。
(三)对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xx万元、x万元、x万元奖励;
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x万元、x万元、x万元奖励。
(四)对本县文创旅游产品在研发和推广中获得重大市场份额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业绩和贡献大小给予xx-xx万元的市场开拓奖励。
第九条 旅游宣传及其他奖补。
(一)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大型会展旅游节庆活动来x举行,对于引进活动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视活动的规模、参加人数和效益,一次性给予x-x万元奖励。
(二)鼓励旅游企业商标注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新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属人奖励xxxx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旅游企业奖励xx万元,对新获得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旅游企业(协会、学会、中心、所)奖励xx万元。
(三)鼓励推进智慧旅游和旅游电子商务建设奖补。对智慧旅游项目实际总投资达到xx万元及以上的本县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x万元,实际总投资额达到xxx万元及以上的本县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xx万元。
(四)对取得高级(外语)、中级导游员资格并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x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xxxx元/人、xxxx元/人奖励;
鼓励导游员参加各级导游大赛,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旅游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奖励。旅游企业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x万元,被省工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xxxx元。
以上各项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在x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旅游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条 税费优惠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达xxxx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配套服务企业及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在注册登记、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按x县招商引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地优惠政策。优先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xx年,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价格按x县招商引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其地上旅游休闲度假设施享有与土地租赁期限一致的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在x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实行重点用地支持,享受优惠地价,政府返还部分土地收益,具体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除特殊情况及经由县政府批准外,半年内主体工程未动工兴建的,暂缓落实有关县级规费的优惠政策;
一年内没有动工兴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用水用电用气政策。旅游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政策。
第十三条 金融支持政策。对从事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和旅游服务业务开发的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纳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业务范围,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并在银行小额贷款方面予以扶持,适当降低贷款利息。对发展前景好,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及重点旅游项目,金融部门可优先贷款扶持。
第四章 奖励的申请统计与审核 第十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旅游委提出书面申请。
(一)县旅游委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x个工作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二)县旅游委提出的奖励意见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当年年终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当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同一类多项荣誉称号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第十五条 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应当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每月xx日前向县旅游委提交上一个月《旅行社接待人数月报表》。
(二)旅游地接按单笔对应业务关系分类,提交以下地接团队业务台账:
x.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书或旅行社与游客直接签订的旅游合同。
x.旅行社导游委派及团队行程安排表复印件。
x.旅行社旅游业务接团档案(按县旅游委要求建立的标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旅游组团奖励的,应当向县旅游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书或旅行社与游客直接签订的旅游合同。
(二)旅行社导游委派及团队行程安排表复印件。
(三)团队入住x县宾馆饭店的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
(四)游览景区门票结算单的复印件。
(五)旅游团队接待计划整体工作方案及图片资料。
(六)旅行社有大团接待计划的,需提前向县旅游委报告并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旅行社以外奖励,应当向县旅游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申报奖励依据、申请奖励金额)。
(二)国家、省级及市有关评定批复文件或证明。
(三)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委托书、协议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
(一)有零、负团费现象的。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有旅游投诉记录,且影响恶劣,或者本年度内有责投诉x次以上的。
(五)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账目不清、业务档案管理混乱的。
(七)凡当年度违反国家、省、市旅游委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评资格。
推荐访问: 产业发展 规章制度 条例 奖励办法 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