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_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的方案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生活物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救灾物资的来源:
(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 救灾物资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统一交由市救灾物资配送中心,由市配送中心统筹分配。
(三)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济物资,用于灾民的生活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没有明确意愿的,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二)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物资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
(三)做好救灾捐赠物资的收发情况备案,以便随时接受部门审计。
第七条 调配和发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调配和发放,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确保救灾物资发放到最需要的受灾群众手中。
(三)救灾应急物资应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物资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
第八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动态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物资用途。凡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救灾物资出入库流程:
入库:救灾物资运抵→安排存放地点→专人负责接收(归集、登统计)→入库出清单(物品名称、数量、种类、合计)→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出库:制定分配方案→会领导审批→专人负责发放做好登统计→受赠单位接收物资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发放单位名称、发放物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
受赠单位盖公章)→存档(收据)以便接受审计 →及时公开公示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