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任审计的法律规定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2021-11-04 12:12:13 | 浏览次数:

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审计依据、对象与目的 第一条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和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公司各职能总部及分支机构(含证券交易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负责任人。

第三条 审计目的:对审计对象任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客观反映被审计人任内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绩效,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公司稽核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小组由公司总稽核或总稽核授权代表、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为小组组长。

第六条 审计小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协调审计工作进度,负责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稽核部门和公司总稽核报告。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九条 财务会计责任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审计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开支标准,收支是否及时入帐,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开支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和讨论。财务收支包括主营业务收支、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等情况。

2、资金管理审计:审计银行开户是否符合规定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资金划拨、使用是否符有关审批和授权手续,有无挪用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行为;

有无变相质押帐户与资金情况;
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的保管是否齐全完整, 现金余额是否合规。必要时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

3、会计核算与会计基础工作审计:会计凭证、报表、帐册的内容和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有无损坏和遗失的情况;
各项业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辅助帐簿和补充台帐;
经常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本,管理是否到位;
工资、奖金与福利的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放情况和报批(报备)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用工和超额发放的行为。

4、债权、债务和其他往来项目审计:审计债权债务和往来项目的形成原因和相关合同协议,审计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批准,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并与合同、协议和相关收付款单位相一致,有无挂帐挪用资金和利用往来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行为;
是否存在潜在的债权、债务风险,相关转销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和催收,是否产生坏帐。必要时应向债权、债务与其他往来单位发函进行询证。

5、固定资产审计:包括投资计划决策、执行情况与综合效果,检查主要投资项目计划、合同、投资核算,以及重要资产购置审批等,有无重大经济问题和人为责任问题;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情况,有无资产不实、帐实不符情况;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处置以及处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等情况。

6、应收、应付科目:逐笔进行帐龄分析,检查坏帐转销审批手续,对相关要件进行复核;
调查有无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挪用保证金等情况。

第十条 经营管理责任审计 1、任期内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审计:任期经营目标是否明确,确定经营目标时是否兼顾了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是否对目标进行了量化、分解、制订了必要的措施。

2、管理状况审计:检查和测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范,重大业务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内控原则,是否合理、合法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各项业务开展有无存在风险隐患,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员工在工作中是否得到培训和指导,员工情绪是否正常,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3、检查任期目标的完成结果:按年度复核各项主要经营目标和经营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经营目标是否达到了公司要求;
关键岗位是否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能,主管人员的工作分工是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是否有效;
作为第一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对骨干、员工的培养责任,团队精神和凝聚力是否符合公司文化精神。

第十一条 财经法纪与证券法纪责任审计 1、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无隐瞒、截留收入、滥支成本、变相报销等问题。是否存在“虚盈实亏、少盈多报”问题。

2、有无挪用、拆借资金、为其它债务人担保问题。

3、有无严重违犯证券法纪,并给公司带来危害的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二条 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离职审计的其他有关事项 1、有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

2、有无为客户透支情况;
有无挪用客户债券的情况;
有无非法融资情况;

3、有无超范围经营和未经审批开展业务情况;

4、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在各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四章 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守密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稳健负责的态度,发表综合意见时要注意恰当性原则。

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提出申请,或受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决定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进点前5个工作日,应向被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小组提供有关审计调查信息。同时,被审计人应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任期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在岗位任职情况概述。

2、任期内的自我评价。包括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任内经营管理方面主要工作及管理创新等的评价;
内部控制体系及有效性的评价;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情况的评价。

3、任期内在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未了事项和未了经济责任,以及本人负责范围内的其它遗留、未决事项。

4、对任内涉及公司商业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审计人必须承诺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调查方法包括检查、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资料和实务证据。审计调查方法包括并不限于:
1、综合调查:审计小组通过向其主管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取得被审计人的基本资料、公司的授权范围、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

2、现场调查:通过现场工作座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了解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工作实绩、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等,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符合性测试。

3、数据分析: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经营计划,检查业务活动记录,检查有关帐册,盘查重要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4、访谈:包括组织内部关键岗位的工作座谈和走访上级主管单位、业务关联部门、重要客户等外部访谈。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先提交审计报告草稿,并征询被审计人意见。存在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就异议事项作出进一步核实。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必需经公司稽核总部审定,报公司总稽核签发。

离任审计报告的要点:
(1)重要提示。(2)被审计单位概况、任期经营管理目标及完成情况。(3)对被审计人的职业与管理素质评价。(4)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业务管理、财务活动及其他方面等责任事项调查和责任界定。(5)对被审计人综合评价。(6)审计意见和审计提示。(7)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签章。(8)报告附件。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离任审计工作完成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工作事项的移交工作,并形成书面的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应办理的移交手续和相关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印鉴、合同,个人的债权、债务手续,重要业务档案和客户资料,拟议中的报批和待批事项,其它尚未完结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稽核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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