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x﹞x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字﹝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职能职责,依据《xx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开展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由各业务条线共同参与完成。结合我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职能职责,为切实做好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余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股,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为工作人员。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向抽查工作流程 (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责任股室:各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 结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引》(第一版),各业务股室在广泛征求各市场监管所重点监管领域和监管对象意见后,对应“抽查指引”、结合本业务条线工作,在每年x月x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抽查计划到信用信息监管股。
报送抽查计划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x〕x号)文件规定:
1. 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2.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但不得低于5%。
(二)制定抽查检查方案(各业务股室) 报送年度抽查检查计划的股室为《定向抽查检查方案》制定的责任单位。《方案》中必需明确的内容:抽查时间、抽查主体范围、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工作要求等。
对抽查主体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
1.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按照模板填写;其他主体按照模板填写。
2. 各业务条线所需抽查检查工作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3. 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应于每年的x月x日前完成。
(三)抽查检查方案公示;抽查主体、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和派发(责任单位:信用信息监管股) 信用信息监管股负责按照各业务股室报送的《定向抽查检查方案》,通过“xx省市场监督一体化平台双随机系统”将“方案”进行公示;并在机关纪委、各业务股室工作人员、市场主体负责人和新闻媒体等监督下,随机抽取抽查主体、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报送《定向抽查检查方案》制定单位。
(四)实施抽查检查(责任单位:各业务股室) 制定《定向抽查检查方案》的业务股室,为实施抽查检查的责任股室。在实施抽查检查时,首先在“xx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结果录入系统中”,打印“市场主体综合检查随机抽查记录表,结合相关法律文书组织实施检查。除完成所列事项清单内容外,还需记录核查如下基本内容(在进行检查结果公示时必填的基本内容,括号内属选项,选其中之一):
1.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2. 检查时经营状态(开业、停业、暂未开业、其他) 3. 现场使用名称(登记名称、被特许经营名称、未登记名称、其他) 4. 检查所见经营项目(与登记系统一致、检查时未经营、其他) (五)检查结果录入、公示(责任股室:各业务股室,具体执法检查人员) 各业务股室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具体检查人员需在“xx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结果录入”系统中,进行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公示。名业务股室下派到各市场监管所的抽查任务由责任股室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抽查结果录入、审核、公示;未完成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视为本方案未完成。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单位需提供:现场核查表<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和相关证明资料等,报信用信息监管股)。
(六)相关股室的分工(责任股室:办公室、政策法规股、机关纪委) 办公室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权限的分配和“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维护;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向各业务股室提供各业务条线所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并严格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做好免责、追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各市场监管单位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实践表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各市场监管单位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厘清责任边界 1. 基本原则。
各市场监管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市场监管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 追责情形。
各市场监管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3. 免责情形。
各市场监管单位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1.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市场监管单位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2.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四)“双随机”抽查市场主体的档案管理。
各业务股室对被抽查的市场主体档案进行专人、专柜、一户一册管理。对初审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档案原件经股室负责人签字、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报信用信息监管股,并且股室内备份存档;案件移交时只能复印市场主体抽查档案,档案原件由牵头股室保存。
各业务股室制定的《定向抽查检查方案》,不得跨年度执行;在《定向抽查检查方案》规定的抽查检查时间结束后5日内,将抽查检查工作总结报上级业务股室,同时送本局信用信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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