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帮扶协议|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哪些
协议登记编号: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帮扶协议 援派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区风格与爱社会工作事务所 法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地址:
省 市 ** 区龙门新区A6区 开户行:
账户名:
**区风格与爱社会工作事务所 账号:
受援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法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地址:
开户行:
账户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根据《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民发〔2017〕160号)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甲方作为援派机构,乙方作为受援机构,共同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经双方所在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签订帮扶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体目标 甲方一对一牵手帮扶乙方,在**省**县(贫困地区)开展社会工作结对帮扶服务,培育发展至少1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至少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至少1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提高 **省 ** 县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条 组织安排 甲、乙双方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在 **自治区民政厅 (所在省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在 **县民政局 (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支持下,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接受民政部的统筹规划和督查评估。
第三条 主要任务 甲、乙双方共同做好落实,因地制宜拟订结对帮扶计划,制定《 **区风格与爱社会工作事务所 (援派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受援机构) **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工作内容、计划和预算,2020年 10 月底前完成以下任务:
1.在 **(受援地贫困县)孵化培育1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整合现有资源、新建、改扩建基础上支持成立镇(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帮扶受援机构和站点提升内部治理、专业服务、资源整合和组织发展能力,夯实受援贫困地区社会工作发展基础。
2.甲方选派至少2名社会工作者到受援机构提供专业督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和项目指导等服务,支持乙方培养至少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甲方援派社会工作者工作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乙方接受帮扶的社会工作者工作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3.深入开展需求评估,针对本地困难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项目实施为载体,提升受援机构独立策划、执行、评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能力。
4.支持受援地贫困县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探索形成符合贫困地区特点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推动建立社会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和壮大基层民政力量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做好人员选派、项目设计、培训督导、专业服务、资金筹措等。发挥自身优势,充分链接资源,动员社会资金,合理利用项目经费开展帮扶服务。甲方承担援派社会工作者的人员开支(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以上所引致的税费等),保证援派社会工作者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甲方应为援派社会工作者提供相应的督导、培训等支持。
2.乙方应在甲方的支持下做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选派本地接受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做好本地项目实施的沟通衔接,配合创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3.甲、乙双方应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在项目中期和末期提交项目总结报告,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估,听取和吸纳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对于甲、乙双方出现的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各级民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追究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资金 1.民政部依照标准向甲方提供奖补资金人民币 万元(¥ )。协议正式签订后,民政部指定 一次性将资金打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收到资金后,向拨付单位 开具合法票据。民政部资金用于牵手计划实施过程产生的专业服务活动费用、交通补贴、餐补、工资津贴和保险等。
2.省级民政部门向 提供配套资金 万元(¥ )。省级民政部门资金用于牵手计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补贴、交通通讯、督导培训和物料餐补等。
3.县级民政部门向 (甲方/乙方)拨付配套资金 万元(¥ ),资金用于 。(本条款视具体情况补充。) 4.甲、乙双方应对“牵手计划”资金设立独立会计账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
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与项目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5.项目方案和经费预算如需调整,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附则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在互信合作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省级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和县级民政部门备存壹份,各份(含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民政部门审核表 甲方代表:徐坤 乙方代表:王桂莲 (盖章) (盖章) 日 期: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民政部门审核表 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1. 做好本地“牵手计划”具体实施,与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进 行沟通对接,审核双方帮扶协议。
2. 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
3. 指导甲乙双方拟订《 (援派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协助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推动项目结束后本地社会工作服务的可持续开展。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1.指导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及时跟踪项目进展,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向民政部提供完善措施和政策建议。
2.依照方案要求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3.调动各级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牵手计划”实施,做好机构推选、资金筹措、项目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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