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1+,2020年行x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界线管理条例细则

2021-11-06 15:39:24 | 浏览次数:

2151+ 2020年行x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巩固行x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x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x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x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批准的行x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x行使行x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x必须严格执行行x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x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x区域界线。

第三条 国务院民x部门负责全国行x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x民x部门负责本行x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x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x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x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x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x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x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行x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x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x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x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x应当按照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x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x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x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 行x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x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
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x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x民x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x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依照《国x院关于行x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x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x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x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第十条 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x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x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x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行x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x区域但不与该行x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x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x签订的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x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x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x应当建立行x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x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x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x共同对行x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x共同报送该行x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勘定行x区域界线以及行x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x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行x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x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x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x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x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x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x区域界线详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民x部门负责编制本行x区域内的行x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五条 因对行x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x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x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x处分;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x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x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x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x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x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x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x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x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x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x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x民x部门处xxxx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x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x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x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x民x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x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x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行x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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