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M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板

2021-11-06 15:44:20 | 浏览次数:

合同编号:ZB-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 委 托 方(全称):
项目管理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建设内容:
5.工程总投资:
6.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以邀请议标的形式选择设计、勘探、监理、总包、专项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材料选型与供货商的选择;
项目工期与质量、安全与环境,概算与成本等项目目标的监督管理与控制;
协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
组织竣工验收,协助权属登记,办理资产移交等事宜。

三、项目管理工作期限 (①合同签约②√具体实施日期)  (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④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1 年)。

四、质量标准              五、项目管理取费:
取费基价: 工程实际发生结算总额。 费率:   % 金额=取费基价×费率 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奖励、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

六、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 选项A: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管理方切实履行职责,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  ╱  ( ①履约保函②保险③担保),额为 ╱ ①总合同额的 ╱ % ②  ╱ 万元)。

选项√B:本合同项目管理方不需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

七、双方承诺 1、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项目管理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项目管理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八、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

合同未尽事宜委托方和项目管理方协商解决。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签字 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4  份,双方各执 2 份。

  委托方:(签章)        项目管理方:(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1条至第18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指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建设工程。

1.1.4“项目管理工作”指项目管理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1.5“正常工作”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1.1.6“附加工作”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因非项目管理方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项目管理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1.1.8“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1.1.9“委托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委托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10“项目管理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11“专业工作单位”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12“委托方代表”指委托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3“项目管理机构”指项目管理方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4“项目管理经理”指由项目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注册工程师(包括在相应的项目管理方注册的建筑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

1.1.15“一方”指委托方或项目管理方;
“双方”指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以外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

1.1.16“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

1.1.18“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

1.1.19“建设资金”指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给相应专业工作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等各类款项,该款项不包括项目管理酬金。

1.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2“工程延期”指由于不可抗力和委托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

1.1.23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24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

1.2.2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合同附录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文件及其附录 (8)招标文件及其附录 (9)描述工程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10)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及专用条款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

1.4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5币种 1.5.1如果建设资金用两种以上货币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支付汇率。

1.5.2如果项目管理费用两种以上货币支付时,双方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按(固定或可变)汇率支付。

第2条 委托方 2.1委托方权利 2.1.1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的认定权。

2.1.2委托方有对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的认定权。

2.1.3委托方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1.4委托方有权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合同谈判进行监督,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方制定的合同进行审核。

2.1.5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1.6委托方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方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2.1.7如委托方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项目管理方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委托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款、第17.6款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2.2委托方义务 2.2.1委托方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

2.2.2委托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

2.2.3委托方应协调项目管理方与项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2.4委托方负责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性费用。

2.2.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及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3委托方责任 2.3.1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2因委托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而造成项目管理方实际损失的,应按照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报酬记取方式调整项目管理酬金,同时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2.4  委托方代表 2.4.1委托方委派的代表,行使委托方权利,履行委托方义务。委托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委托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管理方。

2.4.2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在专用条款约定。委托方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方。

第3条 项目管理方 3.1项目管理方权利 3.1.1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1.2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可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建议。

3.1.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如果项目管理方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如果项目管理方有同类型监理甲级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监理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3.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项目管理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3.1.5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有权会同监理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方。

3.1.6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方事先批准。

3.1.7项目管理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3.1.8项目管理方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服务酬金,项目管理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因委托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索赔。

3.2项目管理方义务 3.2.1项目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3.2.2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以及协助委托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3.2.3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2.4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的监督下负责组织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签订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3.2.5项目管理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书中工程管理的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3.2.6项目管理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并按约定时间向委托方汇报,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成本、工期和质量的事件时,项目管理方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方。

3.2.7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项目管理方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方。

3.2.8项目管理方管理该项目期间,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从维护委托方利益出发,维持或改善周边相邻单位关系,而不应以该项目与周边相邻单位关系为由,延误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3.2.9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项目委托方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3.2.10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3.3项目管理方责任 3.3.1项目管理方为项目建设期内的责任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项目管理方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由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3.2项目管理方不得为追求投资节余而擅自缩小工程范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增大概算投资,否则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3.3项目管理方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3.4项目管理机构 3.4.1项目管理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健全与该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选派项目管理人员;
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及技术力量。

3.4.2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管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得到书面批准,且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提供的人员的条件。

3.4.3 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项目管理方应及时更换该项目管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5项目管理经理 3.5.1项目管理经理经授权并代表项目管理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具体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项目管理经理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2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委托方代表取得联系时,项目管理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委托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3.5.3 项目管理方需更换项目管理经理时,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管理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5.1款约定的职权。项目管理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经理的,根据本合同第14.2款承担违约责任。

3.5.4  委托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方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4日内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委托方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项目管理方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28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5.1款约定的职权。

第4条 进度管理 4.1项目管理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并报委托方审批,以经委托方审批的总体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

4.2项目管理方有权审核各专业工作单位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

4.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方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方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4.4工程延期 4.4.1工程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1)委托方原因;

(2)不可抗力;

(3) 按照第3.1.4款、第3.1.6款或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程顺延。

4.4.2发生工程延期,委托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5.1.3约定的附加工作计费标准向项目管理方支付报酬。同时项目管理方有权就因工程延期对项目管理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

4.5工程延误 4.5.1工程延误包括下列情况 (1)项目管理方原因;

(2)专业工作单位原因。

4.5.2发生工期延误,项目管理方必须协同监理单位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同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5条 质量管理 5.1针对委托方提出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并报送委托方认定。

5.2项目管理方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
安排专业工作单位负责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5.3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认可后,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 。有权会同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
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

5.4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整改。

5.5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5.6项目管理方对本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移交前,负责签订各类保修服务协议,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修复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方负责建设工程和设备在国家规定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解决。

第6条 安全、文明管理 6.1项目管理应结合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送委托方审核。

6.2项目管理方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现。

6.3项目管理方应当督促专业工作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方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委托方、专业工作单位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第7条 成本管理 7.1项目管理方根据本项目成本控制目标,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结合《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编制成本控制计划,对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预测,通过合理措施实现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7.2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方审批。按照委托方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委托方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成本。

7.3项目管理方负责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7.4项目管理方负责审核专业工作单位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的条款,有权按照第12条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8条 文档管理 8.1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8.2在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方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
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8.3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项目管理工程师负责,落实专人具体实施。

8.4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8.5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项目管理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8.6委托方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方提交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各类项目管理文档,并对项目管理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

8.7委托方应及时审批项目管理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项目管理方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9条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9.1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部位,其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约定。

9.2项目管理方,按照由委托方审批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的有关规定,组织隐蔽工程及重要节点的检查与验收。

9.3 再检验。委托方、项目管理方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专业工作单位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工作单位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经检验合格时,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作为一项变更。

第10条 竣工验收 10.1委托方有权参与竣工验收,对项目管理方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10.2委托方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 15 日内与项目管理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10.3该项目竣工决算后28个工作日内,如有履约保证金,委托方应退还项目管理方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10.4项目管理方有权签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10.5项目管理方会同委托方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并向委托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11条 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管理方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按照第4.4款“工程延期”处理。

第12条 资金拨付管理 本项目采用结算程序为:
12.1项目管理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委托方结合对项目具体情况于7日内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项目管理方按照委托方批复,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修正,并于批复后7日内,递交符合委托方要求的资金使用计划。

12.2项目管理方于专业工作单位提交付款凭证后7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递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审批后,进行支付。

12.3项目管理方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第13条 变更与索赔 13.1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如果变更超过了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则需经委托方批准。

13.2.项目管理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项目管理方与相关方协调后,由项目管理方报委托方核准。

1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经委托方核准后方可变更。

(1)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2)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13.4项目管理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优化变更,使委托方节约了工程项目投资,委托方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13.5合同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14条 违约责任 14.1、委托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项目管理管理费,而又未给出合理解释;

(2)因委托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项目管理方实际损失的;

(3)委托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

(4)委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项目管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方赔偿项目管理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14.2项目管理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项目管理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后的工期竣工;

(2)项目管理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未经委托方同意,项目管理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

(4)本款专用条款中描述的严重违规现象;

(5)项目管理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项目管理方赔偿委托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项目管理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14.3、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4.4、由于一方违约而致本协议解除,违约方需承担解除相关合同而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处理争议的费用。

第15条 项目管理费的支付 15.1、正常的项目管理费、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15.2、支付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1.5约定。

15.3、项目管理工作结束后,根据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奖励和惩罚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15.4、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项目管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15.5、如果委托方对项目管理方提交的项目管理费用支付申请单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或其中一部分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到项目管理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单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应按期支付。

第16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7.1.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17.2.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项目管理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项目管理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委托方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方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在暂停28日后,项目管理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3.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非双方原因,使得项目管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工作时,项目管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项目管理服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项目管理工作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4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项目管理工作。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项目管理工作报酬。

17.4.项目管理方在应当获得项目管理费用之日起28天内仍未收到项目管理费用,而委托方又未对项目管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项目管理工作时限超过6个月的,项目管理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委托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7.5.当项目管理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可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项目管理方答复,合同即行终止。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7.6.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28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7.7.项目管理方与委托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 ,并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管理方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17.8.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18条 项目管理方免责条款 18.1项目管理方对委托方决策不承担责任。

18.2项目管理方对委托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及资金拨付决策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18.3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项目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对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造成的影响,见第2.3.3款。

18.4项目管理方的其它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相关定义域解释同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中的定义域解释条款。

1.1.2“专业工作单位”本工程中专业工作单位包括: 地基处理、防水工程、保温工程、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防设备、钢构工程、自动控制、灯光 音响、高级装饰、园林景观、采暖锅炉等。

1.1.3“不可抗力”:本合同中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战争、动乱、强制性政府行为;
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工程所在地的 6 级以上的风;
 10 年一遇的雪;
连续性降雨 3 天或突然降暴雨;
突发的雷击事件;
突发的洪水;
5级以上的地震及其他1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

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使用  汉语 (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1.2.2 本合同的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与通用条款解释顺序一致  。    1.3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1.3.1本工程使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3.2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 另见附表1。

1.4 保密事项 1.4.1委托方资料的保密内容: 概念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投资概算、竣工结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委托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1.4.2项目管理方资料的保密内容:  除委托方要求的保密资料外包括项目管理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等项目管理方规定的相关资料。

1.4.3专业工作单位资料的保密内容: 除委托方和项目管理方要求的保密资料外,专业施工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2条      委托方 2.1委托方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第2.1款。

2.2委托方的义务 委托方的义务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第2.2款。

2.3委托方的责任 委托方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第2.3款。

2.4委托方代表 委托方代表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第2.4款。另见附表2《委托方代表机构人员配置表》。

第3条      项目管理方 3.1项目管理方权利 3.1.1项目管理方权力执行通用条款第3条3.1款。

3.1.2除项目管理工作外,委托方授权项目管理单位承办招投标代理业务,通过议标形式选择工程监理、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总包、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和供货商的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工作。附加与额外工作报酬双方另行协商。

3.2项目管理方义务 3.2.1项目管理方义务执行通用条款第3条3.2款。

3.2.2项目管理方在行使3.1.2权利时,需主动接受委托方过程监督,初步意见形成后须上报委托方审核批准。

3.2.3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汇报工程进度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汇报管理工作报告的时间:每月30日。

3.3项目管理方责任 3.3.1项目管理方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条第3.3款。

3.3.2项目管理方未经委托方同意缩小工程范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增大概算投资,承担如下违约责任:①接受委托方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决定;
②终止委托管理合同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3.4项目管理机构 3.4.1项目管理机构执行通用条款第3条3.4款的相关约定。

3.4.2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见附表3《专业人员配置一览表》和《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

3.5项目管理经理 3.5.1项目管理经理执行通用条款第3条第3.5款的相关约定。

3.5.2项目管理经理:
。   3.5.3职权:_①项目管理经理主持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②负责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③签发重要的项目管理部文件,处理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④主持项目管理部日常工作。

第4条      进度管理 4.1进度管理执行通用条款第4条的相关约定条款。

4.2本工程项目进度目标为:
4.3项目管理方应于委托管理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向委托方提交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委托方在项目管理方提交项目总体进度计划之后          审核完毕,书面答复项目管理方。

4.4项目管理方无正当理由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委托方酌情做出的处罚决定。

第5条      质量管理 5.1质量管理执行通用条款第5条的相关约定条款。

5.2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为:   合格。  第6条      安全文明管理 6.1安全文明管理执行通用条款第6条的相关约定条款。

6.2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为:  无重大伤亡事故,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12‰,新建项目按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组织实施。

第7条      成本管理 7.1成本管理执行专用条款第7条的相关约定条款。

7.2考虑到本项目目前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暂时无法确定项目投资概算,也无法确定具体的成本管控目标,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的指导和要求下本着多快好省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在满足功能规模、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追求最佳性价比,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设计完成后及时编制投资概算,制定阶段成本控制目标和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

第8条      文档管理 8.1文件管理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的相关约定条款。

8.2项目管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资料名称、时间和份数见附表4。

8.3委托方负责审批有关文件的时间限制、审批程序和审批人 (1)日常文件:
包括:                                                             审批时限:            审批人:                                      (2)重要文件:
包括:                                                             审批时限:            审批人:                                      (3)处理突发事件的紧急文件:
包括:                                                             审批时限:            审批人:                                     第13条  变更与索赔 13.1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进行变更的范围不再另行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之约定条款。

13.2管理方在项目管理中提出的重大优化变更(减少或降低投入100万元以上时),委托方应给予管理方实际取得收益总额10~20%的经济奖励,由项目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方核准,在支付阶段管理费时一次性支付。

第14条 违约责任 14.1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工程停滞20天以上,委托方应支付管理方的实际运营成本,管理方运营成本为:管理人员工资+上缴企业管理费+管理机构办公成本。最长支付期限为3个月。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支付金额以管理方提供的实际发生的真实凭证为依据计算额为准。3个月以上可通过协商延迟或终止合同。

14.2项目管理方由于自身原因未实现合同约定的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和成本控制目标又无法纠正和弥补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委托方给予的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管理费用的5~15%;
造成的可计算直接损失可从管理费用中扣除,惩罚金额=直接损失额×惩罚金额比率=    万。管理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违约行为,如项目经理未请假脱岗或未经委托方允许更换,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程序的行为,委托方可及时酌情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上限为5万元。

第15条 项目管理费的支付 15.1正常的项目管理费、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计取和支付 15.1.1 正常服务费的计取 取费基价: 工程实际发生的结算额  费率:    %。

15.1.2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主要包括:招标代理费用和监理费用,委托方应给项目管理方一定的成本费用,支付额度为市场平均费用的50%。相关工作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15.1.3本工程正常服务收费支付方式如下:以工程进度款结算总额为基数,按管理费约定费率的80%,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项目管理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完成竣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总管理费用的95%;
其余5%质保期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

15.2工程结束后的奖惩办法:
15.2.1奖励的必要条件是项目目标如期实现,委托方根据满意度给予项目管理方的一次性奖励。

15.2.2奖励金额为项目管理费用额的1~5%。支付方式可以按单个项目完成或全部项目完成后多次或一次性奖励。

第16条 争议解决 选择:   ①  。

①双方协商解决;
②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③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之约定条款。

第18条 项目管理方免责条款 执行通用条款第18条之约定条款。

附表5:《服务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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