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的鼓励 [XX区中介招商鼓励办法(试行)]

2021-11-06 15:53:12 | 浏览次数:

XX区中介招商鼓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升工作成效,根据省、市中介招商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对象 从区外新引进,工商及税收关系落户我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有真实经营地址且对我区有实际经济贡献的企业(项目)按本办法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补。

项目引荐人指:与XX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中介招商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含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下级单位、投资者本身、产权人及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包括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商会、协会、专业机构、产业联盟及其他社会团体。

实际经济贡献指: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XX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建安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

第二条 奖补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所引入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外来资金到位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2. 企业(项目)符合XX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省、市、区环保要求;

3. 企业(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4. 企业(项目)已在XX区辖区内落地(指企业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均在XX区)。

(二)不属于奖补范围的情况:
1. 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发电、国家限制类(淘汰)产业、捐助资产等;

2. 餐饮娱乐企业(含三星级以下酒店、宾馆、茶楼、KTV、酒吧、洗浴中心等)、物业管理企业; 3. 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内资企业 1. 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奖补条件和范围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其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引荐人奖补。

2. 单个项目各年度奖补累计总额(含额外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 内资企业(项目)需由区招商引资考核办认定。

(二)外资企业 1. 引进外商投资企业且满足奖补条件和范围的,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引荐人奖补。

2. 单个项目各年度奖补累计总额(含额外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3. 外资企业(项目)需由市商务局考核认定。

(三)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全球零售业250强、中国零售业100强企业首次到XX市投资,并在XX区设立XX或以上管辖区域直属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对引荐人的奖补除1‰和2‰外,对于引进“中国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零售业100强企业额外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全球零售业250强企业额外给予引荐人一次性15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第四条 兑付程序 (一)备案 由区商务投促局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多人报备的,以项目投资者最先认可者为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填写《XX区项目引荐备案登记表》;

2. 与项目投资者、XX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证明或协议;

3. 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复印件)。

(二)申报 企业(项目)引荐人须按规定填写《XX区项目引荐人申报表》,并附引荐企业和引荐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 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复印件),引荐人与受益单位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 引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卡、纳税证明、验资报 告、银行流水凭证验资报告及至多上两级投资股东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的实际输机数及认定情况。

3. 项目实际投入资金证明、项目投产经营证明或楼宇购买/ 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4. 其他所需材料

(三)公示 在XX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 相关申报资料齐全并完成公示后,区商务投促局按相关流程报批,按照4:6的比例分两次对引荐人进行兑付。

1. 企业正式注册登记后,相关部门对其固定经营地址、工商、税务、到位资金情况及各项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无误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后,按照奖补金额的40%对引荐人予以首次兑付。

2. 企业实现正常经营三年内对我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超过20万元,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后按照奖补金额的60%对引荐人予以兑付。

3. 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相应税款由引资方自行缴纳;
有欺诈行为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及XX区其他政策中涉及到对引荐人的奖补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出台后,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加强监督,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如发现有违纪违法现象的,须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如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不与上位法相冲突。

(四)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XX区项目引荐备案登记表 2.XX区项目引荐人申报表     附件1:
XX区项目引荐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项目)名称 企业(项目)拟落地地址 企业拟到位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美元) 项目拟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项目进资方 资金来源地 拟投资方式 引荐人(企业或机构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企业(项目)概要 引荐人(企业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XX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区项目引荐人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人(企业或机构名称) 申报人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人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介招商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号 引入企业(项目)名称 引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引入企业注册地址 投资方式 企业注册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美元) 投资来源地 本期实缴注册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美元) 项目进资当日人民币与外币汇率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本期实际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企业(项目) 实际经济贡献 (万元人民币) 拟申报 奖补金额 (万元人民币) 申报理由 申报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税务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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