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监督制度【防疫防控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范文】

2021-11-06 16:02:20 | 浏览次数:

防疫防控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城-管理工作负有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检查督促的职责。县建设局是管理县城的主管部门,负有实施综合管理的责任。县爱卫办、公安、工商、环保、文广、卫生、房管、民政、交通、电信、邮政、林业等部门及思唐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的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 宣传部门以及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城-管意识,共创文明卫生城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承担阻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及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六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督促、验收。县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县城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 城区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的整洁美观,做到标牌规范;禁止开延伸店、搭延伸棚,门店内必须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把商品放置在店外占道经营;建筑物临街禁止加装防盗网和雨蓬。对已加装的防盗网和雨蓬要逐步取缔。

  第十条 城区临街经营门店必须具备排、倒污水的设施和抽排油烟设施,禁止使用燃煤。临街门店禁止把污物桶、广告牌、桌椅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禁止将灶具临街摆放,禁止自来水龙头安装在门店外临街洗涮物品,把污水排放在街面上。

  第十一条 县城的所有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牌,临街面必须建有符合标准的围墙(高不能低于2米),并加以美化,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禁止在围墙外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冲洗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街面或下水道,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禁止清运渣土的车辆带泥土污染路面。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道路被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城建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凡因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干线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押金,然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不得从事其它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区不得随意悬挂跨街横幅,需设置临街竖幅、广告牌(标牌)、灯箱、墙面广告、画廊、橱窗、遮阳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干线设置广告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涂、乱刻。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物所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门店及房屋加层。凡需破墙拆窗开设门店及建筑物、房屋加层或扩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动工,竣工后并做到装修、装璜规范,符合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有楼房的单位应在楼体外安装轮廓灯,以亮化、美化环境。

  第十七条 城区临街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商店及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包市容、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城区内维修、栽培、修剪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物品等,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干净,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城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应当整齐有序,禁止乱拉乱接,影响市容。

  第三章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区街道、车站、码头、广场、公园、风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及主要道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渣、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谈、便溺。

  第二十条 城区的环境卫生实行环卫站、街道居委会分级管理。县环卫队负责城区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思唐镇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桌净、卫生清洁;室外做到整洁有序、阴阳沟畅通。

  第二十二条城区居民家庭,室内要卫生清洁,室外阳台、公用楼梯过道不准堆放杂物。

  城区内禁止敞放饲养鸡、鸭、鹅、狗、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要卫生清洁,做到净菜上市,市场开办部门每天都要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确保集贸市场卫生、整洁。

  城区所有商店、摊点、门面、饮食店内必须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经营者要负责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准排放。排放三废必须经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

  医院(含诊所药店)、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品厂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禁止倒入生活垃圾斗或者不经处理任意排放、遗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共公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物品和含有恶臭气体物质。

  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为促进局机关卫生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使职工能够全身心投入卫生事业,为创建文明单位做出贡献,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要起到积极组织作用,把机关卫生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日程。

  二、每个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公共卫生,要从自身做起,努力改善并保持环境卫生。

  三、每天上班前搞好室内和分担的责任区卫生,物品摆放要整齐,卫生器具每日要清洗干净。

  四、每周五下午用一小时时间搞环境卫生,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墙壁无尘、地面亮洁,用品整齐。

  五、负责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每天对卫生间、痰盂、公共设施、办公楼内外的环境,要进行彻底清扫。平时发现脏、乱、差、污迹等随时进行清扫,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六、各种车辆要停放固定位置,摆放要整齐,外来车辆要监督停放。

  七、看好机关院(室)内的花草、树木,要及时整理和浇水。

  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推进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根据本镇实际,特制定镇环境卫生考核奖惩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镇纪委牵头成立环境卫生督查考核小组,汇总考核情况,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公布。

  二、考核对象   全镇8个村(居)。

  三、考核时间   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时间视情况而定。

  四、考核细则   季度及年终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组织管理工作(15分)   1、成立支部书记任组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议不低于一次,并以专题会议形式记录在案的,记5分。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的,记5分。

  3、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不扣发、不截留环卫人员工资的,记5分。

  (二)群众动员工作(25分)   1、召开群众动员大会,发动群众参与环境卫生的保洁和管理工作,提高群众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的,记4分。

  2、制作不少于3面高标准宣传环卫的文化墙,及时张贴、分发上级部门下发的宣传品的,记8分。

  3、村干部成员能够经常性开展督促劝导活动,村(居)每季度开展一次农户卫生检查评比,选出卫生文明户和不清洁户的,记8分。

  4、落实党员干部、低保对象户义务劳动制度,每周开展不低于一次的义务劳动,并进行环境卫生保洁、劝导或教育工作的,记5分。

  (三)保洁人员配备(10分)   1、科学合理地配备专职环卫人员,确定待遇报酬,环卫人员履职情况较好,积极性较高的,记5分。

  2、各村(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垃圾清运人员,确保固定收集场所的垃圾能及时清运的,记5分。

  (四)农户卫生(20分)   1、落实农户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房前屋后、绿化树下、晒坪水沟无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摆杂物的,记5分,未达标的视情况扣分。

  2、家庭生活垃圾能够自觉放入垃圾收集容器,无焚烧迹象的,记5分,未达标的视情况扣分。

  3、室内整洁卫生,无乱泼、乱倒现象,生产生活用具摆放整齐,家禽牲畜圈养,无露天粪坑的,记10分,未达标的视情况扣分。

  (五)村庄卫生(30分)   1、辖区内村组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两侧整洁有序,无暴露垃圾,无乱堆、乱放、乱搭、乱摆现象的,记8分,未达标的视情况扣分。

  2、村庄无敞口露天粪池及臭水沟渠、塘洼的,记6分,未达标的视情况扣分。

  3、村庄里无乱丢、乱堆、乱倒垃圾,特别是不见成堆成片垃圾,垃圾都进入固定收集设施,进行密闭管理,村庄里公共区域及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干净、整洁、卫生的,记8分,未达标的视情况扣分。

  4、村庄里沟渠、河(港)道、池塘无漂浮垃圾,塘(港)堤无成堆垃圾及白色污染物的,计8分,未达标的视情况扣分。

  如因季度整治工作重点不同,需增加考核内容及项目的,在检查前两周告知各村(居),并确定增加的检查项目及分值。

  五、奖惩办法   实行保证金制度,包片班子成员、城管中队、支部书记个人交纳环境卫生整治保证金3000元,年末考核加权平均得分高于80分的,按所交保证金数额进行奖励。

  每月考核一次,一个季度为一个奖惩周期,各村(居)将本季度三次得分累加在一起,按总分进行排名。对在季度考核中排名前三位的村(居)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奖金用于奖励先进个人,其中50%用于奖励支部书记;对排名后两位且总平均分低于80分的村(居)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扣除包片班子成员和支部书记20%的个人保证金;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两位且总平均分低于80分的村(居),对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包片班子成员和支部书记50%的个人保证金;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后两位且总平均分低于80分的村(居),对支部书记采取组织处理,并扣除包片班子成员和支部书记全额个人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年末不予退还。

  在上级部门明查暗访中被点名通报批评的,作为主要扣分点的村(居),每次处罚该村(居)2000元。在上级明查暗访中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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