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中基础法律是 [安全生产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矛盾的变化 • 安全发展的理念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中国目前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目前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由七部分组成。它们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安全法律 • 安全行政法规 • 地方安全法规 • 部门、地方安全规章 • 安全标准 •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安全公约 安全法律 • 基本法——安全生产法 • 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矿山安全法》、《消防法》 等 • 相关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安全行政法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 《工伤保险条例 》 等等 地方性法规 • 《江苏省消防条例》 • 《苏州市消防条例》 • 等等 部门、地方安全规章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 • 《工伤认定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 等等 安全标准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16798-1997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 • 等等 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安全公约 中国政府批准了23个,例如:
• 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和1993年建议书(181号) • 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和1990年建议书(第177号) • 等等 基本安全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通过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启用停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规销售安全技术资料或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的,最高将处二十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 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 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 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 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 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 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 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 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 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 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 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 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 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 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 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 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 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 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关于印发致全国企业负责人公开信的通知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致全国企业负责人公开信的通知——《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 安委办〔2014〕21号 •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
• 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 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你们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
• 作为企业负责人,必须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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