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 30 号令的规定,以下 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 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 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 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 1名,全矿井巡查 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 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推荐访问: 作业 井下 煤矿 特种 人员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