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15号令_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11-06 16:25:00 | 浏览次数:

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XX市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含城区,下同)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村民(含居民,下同)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生子、升学、建房、开办公司、节日庆典等事宜,宴请亲朋好友等较多人员,在非营利性场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宴席。

  第四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村建立“村民宴会大厅”,由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为村民提供聚餐场所和设施设备、餐厨具,与村民商议安排厨师,由村民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自行采购食品及原料。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及其原料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辖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报告登记工作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村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统一组织协调本村厨师的使用管理,落实厨师健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备案,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受理、登记、备案,统筹做好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组织协调相关事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食品安全协管员还应督促村聚餐举办(承办)者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厨师落实食品留样、举办(承办)人做好食品留样的登记、保管和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承办)者应当遵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及原料的卫生安全。

  农村红白理事会应当引导举办(承办)者依法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报告,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的技术指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和制作食品,依法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的厨师进行登记管理,并建立基本档案。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的厨师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服务活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承办)者应提前3天或决定举办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登记表》(附件2—1)。聚餐人数超过20人的,村民委员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聚餐人数超过200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协调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及时督促举办者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向举办者或承办者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告知书》(附件2—2),要求举办者要按告知书要求内容逐项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并签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附件2—3)。

  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技术指导,认真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附件2—4),切实做好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及食品的采购、制作、储存、供应等相关环节的监督。

  食品安全协管员每月汇总一次集体聚餐情况,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月报表》(附件2-5)报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地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申报地邻近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进行登记,并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承办)者未及时报告的,村民委员会应主动上门服务,确定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并进行登记报告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到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

  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员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抽查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原料储存、清洗整理、烹调加工、餐饮具消毒等应相对分区,做到生熟分开。

  第十七条  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承办)者应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并索取购物凭证。

  使用自产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禁止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现场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每餐应按品种留样,盛放于洁净的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举办(承办)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举办(承办)者、村民委员会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救治,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中未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农村集体聚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流程图   附件:2-1 农村集体聚餐登记表   2-2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告知书   2-3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2-4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附件:3 XX县食品安全事故首次报告(快报)表       附件1      附件2-1   农村集体聚餐登记表   乡镇(街道)                村(居、社区)      编号:
举办人或 承办人 手机 聚餐原因 聚餐地点 聚餐时间 拟办餐次 参加人数 厨师和帮工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有无健康证明 来源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指导单位 指导人员 聚餐情况汇总 共办餐次 聚餐人数 指导人次 食物中毒人数   附件2-2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告知书   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农村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宴席加工场地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2.加工场地环境要清洁卫生,配备加盖的废弃物盛装容器,并及时清除、清洗。

  3.宴席承办厨师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有传染病和近期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进行食品加工;
聘请的厨师必须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4.不得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鱼类,不采购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其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柜进行冷藏保存。

  5.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6.加工操作过程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板上;
菜品要煮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至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凉菜卤菜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它异味。

  7.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保存在冷藏设施里,使用前应充分加热。

  8.餐食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及保洁后方可使用。

  9.每餐次食品均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进行留样,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且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10.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就诊,报告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1.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及送达人各留一份。举办者必须严格遵照上述要求执行,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3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它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4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合规 一 人员管理 1、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农村集体聚餐厨师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及工作帽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并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服务。

二 场所环境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25米以上。

5、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清洁卫生。

6、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防蝇、防尘设施,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鼠药等。

三 设施设备 8、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9、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

10、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四 采购贮存 11、是否有腐败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

12、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有否生熟混放。

13、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藏。

五 加工制作 14、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有否分类清洗分类切配。

15、河蟹、甲鱼、黄膳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16、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有否相互叠放或放地面。

17、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18、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

六 餐饮用具 19、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建议使用煮沸消毒),做到生熟分开。

20、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保持清洁。

七 留样 21、每餐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整改建议   举办者和厨师(签字):                地址:
  指导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5   农村集体聚餐月报表   村(社区) 日期 举办人或 承办人 聚餐原因 聚餐 人数 聚餐地点 联系电话 有无中毒事故      附件3   XX县食品安全事故首次报告(快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1.报告人:
                     联系方式: 2.报告事项:
(1)发生时间:
(2)发生地点:
(3)发生单位:
(4)可疑中毒食物:
(5)主要中毒症状:
(6)危害程度(含病亡人数):
(7)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8)采取措施:
(9)事故控制情况:
(10)事故经过:
(11)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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