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XX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乡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苦难,切实编实织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应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应救尽救原则;
2、适度救助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4、制度衔接原则;
5、“救急难”原则;
6、资源统筹原则。
二、救助的对象和类别 按对象和困难程度可分为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特别救助对象三大类:
家庭对象。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标准 以1为单位计发,分为500元、800元、1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类别如下:
(一)因家庭成员身患高血压、风湿病、糖尿病、肺结核等慢性病的补助500元;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补助标准为800元。
(三)因家里遭遇突发意外,如遭遇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补助标准为1000元。
(四)无法归类的其他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补助按照500元标准执行。
四、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首先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调查核实、公示后,由村委会在困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建议(意见中必须提出应救助的金额),后由乡民政部门审核,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五、临时救助发放 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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