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有关政策和措施介绍]浙江大学人才引进条件
浙江大学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有关政策和措施介绍 目录 一、 “千人计划”相关政策和措施 2 二、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相关政策和措施 5 三、 浙江省“百人计划”相关政策和措施 7 四、 求是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相关政策和措施 8 五、 我校其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和措施 9 1. 人才引进经费与引进人才待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9 2. 引进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和措施 10 3. 特聘研究员岗位制度相关政策和措施 11 4. 引进人才职务评聘相关政策和措施 11 5. 智力引进相关政策和措施 13 6.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学科研人员聘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14 六、 青年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和措施 16 1. 新星计划 16 2. 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研究计划 16 3. 紫金计划 17 4. 交叉学习计划 17 5. 交叉研究种子基金项目................................................. 17 一、 “千人计划”相关政策和措施 2008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千人计划”正式实施。
1、主要内容和目的 从2008年开始的5到10年内,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40-50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2、依托平台和评审办法 “千人计划”人才引进工作主要依托以下四个平台进行:
一是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在信息、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由科技部牵头;
二是高等学校依托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国家重点学科引才由教育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引才由科技部牵头;
三是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重点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由国资委和人民银行牵头;
四是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以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为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重点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评审工作由四个事业平台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3、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平台申报条件 年龄一般小于55岁;
在海外具有正高或相当职务,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近五年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或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或掌握重要实验技能、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保证9个月以上,特殊情况可以6个月,希望全职回来。
4、申报程序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 国家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中 组 部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省人才办 归口部门 校科研院 校 人 事 处 校大学科技园 校组织部 申报时间:通常每年组织两次申报,上半年3月启动,4月上报;
下半年8月启动,9月份上报,具体以中组部通知为准。
5、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活待遇 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一定的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
可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
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
可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引进人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对经费使用、人员聘任等作出决定;
可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
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证书。
生活待遇: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
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免税);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
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
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子女就学可按本人意愿,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与货币购买力差异,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
6、我校有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队伍建设:整合现有队伍;
结合引进人才原单位团队人才;
新引进年轻教师。
启动经费:学校在985经费中为其提供启动经费,可根据需要配备实验人员、秘书,经费由启动经费中支付。
研究生招生:学科与研究生院协商,对入选“千人计划”的人才及时列入招生目录中(每年6月份调整),对未列入招生计划的要及时调配名额给引进人才 薪酬:采取“年薪+津贴”方式,一人一议。年薪由学校提供,五年内津贴部分由学校、学院(系)提供,以后如果需要原则上由本人课题经费中列支。
根据个人情况,具体工作与生活条件由学校与其本人协商决定。
二、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相关政策和措施 1998年8月4日,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和《“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全面启动。
1、主要内容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包括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全职岗位)、讲座教授岗位(非全职岗位)和长江学者成就奖三项内容。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2、申报条件 特聘教授人选年龄原则上自然科学类在45岁以下、人文社科类在50岁以下。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特聘教授必须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讲座教授人选一般在海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自然科学人选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人文社科人选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凡符合长江讲座教授申报年龄要求的,学校不再接受校内各类讲座教授的申请。
面 向 海 内 外 公 开 招 聘 各 院 (系) 审 核 与 推 荐 各 学 部 组 织 评 审 校人事处 教 育 部 人 事 司 人 才 办 经 过 函 评 和 会 评 签 约 上 岗 申报时间:每年上半年3-4月启动,学部6月末或7月初评审,8月份材料报教育部。
3、申报程序 4、有关要求 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推荐的特聘教授人选中,直接从海外招聘和近三年回国的特聘教授人选原则上不少于一半。对于引进海外人选较多的高校,教育部将在申报名额上给予适当支持。
5、工作条件 办公及实验用房:一般由所在学院(系)解决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
科研启动经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实验理科、工科、农科、医科等每人资助200万元,非实验理科、经管、人文社科每人资助50万元;
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提供30万元左右的科研启动经费;
队伍建设:整合现有队伍,新引进年轻教师;
可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或秘书,经费由启动经费中支付;
研究生招生:学科要与研究生院商量,对引进的长江学者及时帮助办理博导资格(每年6月份调整),对暂未列入招生计划的要及时调配名额给引进人才。
6、生活待遇 特聘教授除享受学校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聘期内(三年)由教育部提供每年10万元奖金(免税);
对于引进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前三年由我校另提供每年10万元的启动津贴(享受启动津贴期间,不发绩效津贴、不领取科研人工费)、一次性安家费3万(国内)-4万(海外)。
如符合浙江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预留专用房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购预留专用房1套,或选择享受住房货币化安置费60万元,分10年发放;
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协助安排配偶合适工作岗位,协助解决子女就学。
讲座教授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由教育部提供每月1.5万元奖金,另由我校增加提供每月1.5万元工作津贴,按实际在我校工作时间计算;
安排公寓住房,供其在学校工作期间租住。
7、聘期与考评 长江学者岗位聘期为三年。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对受聘者聘期内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考评工作组织:长江学者考评工作分学院(系)及学校两级进行。学院(系)的考评工作由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
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考评小组,负责对聘期届满的长江学者进行综合考评。
考评内容:考评根据聘任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情况;
到岗时间及工作绩效;
研究工作是否有突破性进展。
考评结果及续聘事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1)对于长江特聘教授,考评结果为优秀者,若全职在校工作,且岗位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聘为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考评合格者,纳入学院(系)正常的教师系列参加岗位聘任;
考评不合格的,学校不再与其续签聘任合同。(2) 对于长江讲座教授,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如岗位工作需要,按照我校的其他非全职高层次岗位予以聘任。
三、 浙江省“百人计划”相关政策和措施 浙江省2009年7月21正式启动“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简称浙江省“百人计划”,为目前我省最高层次的引进人才项目。
1、主要内容和首批遴选对象 人选分为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人才是指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首批遴选对象为:2004年1月1日后来浙工作(服务),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已进入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不再作为遴选对象。
2、创新人才遴选条件 申报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提倡全职引进)。一般应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
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应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少数特别优秀的“副高级职务”也可申报),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
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单位申报,择优推荐,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以及发文公布,签订协议,制发证书(浙江省特聘专家)、落实相关政策等。浙江省提供的待遇比照中央“千人计划”。
四、 求是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相关政策和措施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5〕28号),《浙江大学关于提高部分新引进教师待遇的通知》(浙大发人〔2008〕44号),其主要相关内容为:
1、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范围包括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要求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学校重点建设与发展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每年选聘20名左右,其中引进人才不少于三分之一。
2、岗位职责、人选条件 求是特聘教授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相同,其中年龄要求在55岁以下,并要求全职在浙江大学工作。
3、工作与生活条件 求是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浙江大学同类教授工资、绩效津贴、医疗保险等待遇,同时享受由我校提供的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对于引进的求是特聘教授,前三年由我校另提供每年10万元的启动津贴(享受启动津贴期间,不发绩效津贴、不领取科研人工费)、一次性安家费3万(国内)-4万(海外)(参见《浙江大学关于提高部分新引进教师待遇的通知》(浙大发人〔2008〕44号))。
学校为引进的求是特聘教授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实验理科、工科、农科、医科等每人200万元,非实验理科、经管、人文社科每人50万元,本校教师由学院(系)、学科予以配套支持;
由学院(系)优先安排办公与实验用房,配备工作助手和行政秘书等,费用可在学校或学院(系)资助经费的10%以内支出;
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长江学者人才项目。
4、聘期与考评 求是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一般为四年一期。两年后采用述职报告的形式,由受聘者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四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对受聘者聘期内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评优秀者可以续聘,但在聘期内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五、 我校其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和措施 1. 人才引进经费与引进人才待遇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浙江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工作的意见》(浙大发人(2000)65号),《关于下达学院人才引进经费的通知》(浙大发人〔2004〕64号),《浙江大学关于提高部分新引进教师待遇的通知》(浙大发人〔2008〕44号),其主要内容为:
(1)人才引进经费 学校设立引才引智专项经费,明确了各级各类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学科建设配套经费、住房津贴标准等,并将部分人才引进经费下达给各学院。
学校有关经费资助标准参考如下:
学科建设配套经费:院士、国际著名学者,资助额度为200万元;
长江学者、求是特聘教授,资助额度为50-200万元;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资助额度为30-80万元;
其他相当水平的杰出人才,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情况决定。
学院人才引进项目经费使用参考标准:
业绩津贴补贴:引进人才的基础津贴部分对应学院确定的聘岗级别发放;
业绩津贴补贴部分自进校后发放36个月为限,发放标准为:正高(或聘为7岗及以上),第1年1万元,第2-3年5000元;
副高(或聘为7岗以下),第1年5000元,第2-3年2500元。各学院可在此标准基础上,自行决定适当提高业绩补贴。在发放业绩补贴期间,引进人才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津贴照常发放。
科研启动经费:聘为7级及以上岗位者,资助5-8万元;
聘为6级岗位者,资助3-5万元;
聘为5级岗位者,资助1-3万元;
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教师,资助1万元。
学院高层次人才学科配套经费:工科、农科、医科、实验理科等,资助标准为每人30万元左右;
人文社科及理科资助标准为每人10万元左右。
学院在参照上述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实际情况调整资助额度。
智力引进经费:对以短期签约形式到浙江大学工作的海外知名专家学者、优秀留学人员,其工作津贴(含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任国外大学教授,按每月8000元发放;
任国外大学副教授,按每月7000元发放;
国外优秀博士,我校聘为签约教授,按每月6000元发放,聘为签约副教授,按每月5000元发放;
因岗位需要聘用的其他人员按4000元发放。对以短期签约形式来校工作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工作津贴。对以智力引进来校指导学科建设并培养博士生的院士,岗位津贴和活动经费每年2-5万。聘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津贴支付标准。
(2)引进人才启动津贴与安家费 新进校青年教师启动津贴:2006年10月1日以后进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启动津贴1000元(2008年1月1日起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为进校报到后36个月);
长江(求是)特聘教授启动津贴:对新引进(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长江(求是)特聘教授每人每年发放启动津贴10万元(启动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为进校报到后36个月。在启动津贴发放期间,本人不再领取校内绩效津贴以及科研人工费);
启动津贴发放办法先试行三年。
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工作津贴: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在聘任期内,根据其实际到岗时间,除按教育部规定发放每月1.5万元的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奖金外,学校增加发放每月1.5万元的工作津贴。
引进人才一次性安家费:200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进校、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海外引进人才4万元;
国内调动人员(不含本市)3万元;
出站博士后进校人员2万元;
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他新进教师1万元。
2. 引进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和措施 《浙江大学引进人才住房安置管理办法》(浙大发房〔2005〕3号),2008年6月12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2009年1月17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2009年6月5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会议精神,其主要相关内容为:
引进人才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住房货币安置费标准为:院士80万,长江学者特聘教授60万,教授50万,副教授25万,博士18万,无博士学位但获本学科最高学位15万,发放期限为10年。在杭州市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引进人才,货币安置费根据其未达标面积按比例发放。
符合港湾家园高层次人才预留专用房申购条件者,可以选择申购预留专用房并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院士30万,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1万,教授18万,副教授12万,博士9万,无博士学位但获本学科最高学位8万,发放期限为10年。
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的,住房货币安置费或住房货币补贴待遇高的一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另一方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于其中的外籍人中,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相应金额打入其工资中。
3. 特聘研究员岗位制度相关政策和措施 《浙江大学特聘研究员岗位制度试行办法》(2007年6月修订),其主要内容为:
在2007—2011年期间,在学院、校独立研究机构、以及“985工程”创新平台(基地)试行特聘研究员岗位(包括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制度,重点引进已在相关学术领域崭露头角、具有学术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
聘任条件:特聘研究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且在相关学术领域已具有与我校教授基本相当的研究能力或业绩水平;
特聘副研究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在相关学术领域已具有与我校副教授基本相当的研究能力或业绩水平;
身体健康,全职来校工作;
由设岗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聘期管理:受聘人与设岗单位按年度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设岗单位针对责任书和受聘者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特聘研究员聘期结束后,可应聘浙江大学教授岗位;
特聘副研究员聘期结束后,可应聘特聘研究员岗位,也可应聘浙江大学副教授或教授岗位。
岗位待遇:在明确合作教授后,特聘研究员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特聘副研究员可合作指导硕士研究生;
其所招研究生不占用其合作教师的招生名额。工资实行年薪制(含工资、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特聘研究员年薪一般为10—20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年为住房货币安置费),特聘副研究员年薪一般为8—12万元人民币(其中2.5万元/年为住房货币安置费),按月发放;
个别学科可根据学科自身特点适当调整年薪额度。设岗单位一般应为特聘研究员提供不低于年薪数额的研究经费(个别学科可根据学科自身特点适当降低);
可根据情况为特聘副研究员安排研究经费。
经费渠道:特聘研究员岗位所需经费由设岗单位在学院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或创新平台(基地)经费中解决,或学科其它渠道筹措;
对于学院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或创新平台(基地)无法解决、确需由学校经费支持的单位,可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
4. 引进人才职务评聘相关政策和措施 (1)、《浙江大学关于海外引进人才教师职务聘任的试行办法》(浙大发人〔2005〕53号),其主要内容为:
直聘对象和范围: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急需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
在海外著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有多年在海外工作经历(原则上至少有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学术成果;
仅限于教授职务的聘任。
直聘程序:应聘者本人提出申请,在所在单位做公开述职报告,进行民意测评,由单位(学科)组成专家组进行投票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分别送5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理工农医至少应有1名是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行专家的评审;
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予以直聘以及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意见,最后由校长签署聘任书。
聘任期限及考核:聘期一般为2-3年,签订聘任合同,采用人事代理管理方式。合同期满后,学院聘任委员会对其做出考核评价;
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是否续聘或转为固定事业编制。
(2)、《浙江大学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及导师资格认定办法》(浙大发人〔2006〕71号),其主要内容为:
从“985”高校、中科院系统、海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引进的人员和非“985”高校引进且其业绩高于当年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导师资格遴选中相关学科的晋升业绩要求的人员,其在原单位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导师资格,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学院(学科)提出意见,人事处和研究生院审核认定。经审核有异议的,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决定是否重新评审和遴选;
从非“985”高校引进且其业绩低于当年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相关学科的晋升业绩要求的人员和中科院系统未经评审直接聘任的引进人员,原则上应重新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导师资格遴选。如有异议的,由学院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和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重新评审。
(3)、《浙江大学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8〕45号),其主要内容为:
从2009年起,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的对象为因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急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优秀人才。
评审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有多年在海外学习工作经历(原则上至少有一期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突出学术成果;
符合各学院制定的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对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海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原则上应先评聘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评审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学校统一组织送同行专家评审。晋升教授(研究员)职务由5位海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其中至少1位海外专家);
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由3位同行专家评审。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实行三级评审,即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特别评审委员会。
5. 智力引进相关政策和措施 (1)、《浙江大学非全职高层次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人(2006)36号);
其主要内容为:
求是讲座教授:聘任校外的国内重要知名学者,如院士、长江特聘教授,受聘者一般每年须在浙江大学工作2个月以上;
各类基金设立的讲座教授:按各类基金的聘任条件聘任海外的重要知名学者,如光彪讲座教授、永谦讲座教授、包氏讲座教授等。
聘任程序:求是讲座教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评议推荐、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
各类基金设立的讲座教授按基金章程进行聘任。凡符合长江讲座教授申报年龄要求的,学校不再接受校内各类讲座教授的申请。
有关待遇:求是讲座教授由学院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支付工作津贴,每月1.5万元,在学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按每年10万元计;
各类基金设立的讲座教授按基金标准支付工作津贴。
(根据2009年6月5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会议精神,拟调整求是讲座教授聘任范围为“聘任海内外的重要知名学者”。统一各类讲座教授的评审程序,由学校统一组织各类讲座教授的评审会议,采用统一申报、统一标准、集中评审。其中符合各类基金聘任范围的,冠名为相应基金的讲座教授并由基金支付工作津贴,其余冠名为“求是讲座教授”,由学校人才引进经费支付工作津贴)。
兼任教授(研究员)岗位:聘任校外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具有正高职称的学者,受聘者每年须在浙江大学工作2个月以上。个别优秀的副高职人员可聘为兼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兼任高级专家(专家):聘任企业及其他领域的各类专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受聘者每年须在浙江大学工作2个月以上。
兼任岗位有关待遇:各类兼任岗位按协议约定由学院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或自行筹资支付薪酬,创新平台或基地所聘人员由平台或基地支付薪酬。
各类非全职高层次岗位的聘期一般为 3年,聘任双方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校长签署聘任书。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其聘任期内的业绩考核及学院的意见,决定是否续聘。
来校连续工作半个月以上者,根据需要,由学校安排公寓房供租用,由本人支付租金。
(2)、《浙江大学兼职教授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浙大发人〔2007〕33号),其主要内容为:
兼职教授的基本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能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方面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
工作形式和内容: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协助、指导教师申报或联合申报高层次科研项目;
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联合指导研究生;
举办专题学术研讨或学术讲座(每年6学时以上)。
履职待遇:兼职教授的工作津贴标准一般为10000元/年。聘任单位可适当调整兼职教授的津贴支付标准,每半年或一年核发一次,聘请兼职教授所需经费由聘任单位承担,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兼职教授的管理:以聘任单位为主进行管理,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聘任。
6.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学科研人员聘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浙江大学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学科研人员聘任及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7)44号),其主要内容为:
聘任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际知名大学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在高层次研究机构担任相应职位;
在所在学科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聘任办法:对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在我校全职工作,并在中国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华人教学科研人员(以下简称A类人员),可按合同进行聘任;
对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在我校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学科研人员(以下简称B类人员),可按合同进行聘任;
对非全职在我校工作的、或全职在我校工作但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一般不超过70周岁(含)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教学科研人员(以下简称C类人员),可聘为兼任教师。
聘任程序:A、B类人员的聘任,按引进教师程序审批。C类人员的聘任,按引进兼任教师程序审批。属项目聘请的,按有关项目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批。
薪酬及住房补贴:对A、B类人员的薪酬实行经费包干,按年薪制或月薪制发放(含住房等各类补贴)。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决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人才引进经费承担,学校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A类人员可参照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标准发放薪酬,按学校有关政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
对C类人员,按聘任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工作津贴,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属项目聘请的,可从有关项目经费中支付;
聘任人员需租用学校公寓的,租金由本人承担。
养老、医疗保险:A类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费用从包干经费中开支;
B类人员,可自行投保商业养老保险;
B类人员及签约在半年以上的C类人员,须投保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可在境外或学校代为联系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用由本人承担。
管理及考核:对A类人员,参照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
对B类人员及C类人员,按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及考核。聘任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六、 青年教师培养相关政策和措施 1. 新星计划 《浙江大学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出国研究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浙大发人〔2005〕52号),其主要内容为:
设立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出国研究专项计划(简称“新星”计划),有计划地选派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到世界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使他们成为学科的中坚力量,并能迅速达到竞争杰出青年基金的学术水平,成为符合长江(求是)特聘教授要求的后备人才。出国研究期限为2年,出国期间每年要求返校工作3—4个月进行相关的教学研究工作。
选派对象及条件:选派对象主要为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的成员以及国家、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博士毕业后已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理工农类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在35岁以下,人文经管医类候选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目前主持国家级课题的研究,作为第一作者在SCI、SSCI或EI及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学术论文;
身体健康,能胜任国外研究工作;
具有一定的对外交流能力。
资助标准及经费来源:出国期间所需费用按2万美元/人·年核定,由学校和出国人员(或课题组)按1:1比例共同负担。此外,学校为选派的出国人员提供2个来回的国际旅费(经济舱)。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继续享有校内的工资、津贴等待遇。
遴选办法:出国候选人所在学科应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和学术团队,并已与国外有关大学或机构建立了长期的科研合作交流关系。在申请本项目时应提交所在学科与国外相关学科或导师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合作协议要明确合作研究的具体内容、期限、成果的产权归属等有关事项。
2. 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研究计划 2009年4月启动,主要内容为:
培养目标:通过几年的努力,选派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实质性的合作研究,使学校拥有一支能进入国际前沿研究领域的,极具国际学术竞争意识和创新研究能力的学术骨干队伍。
培养要求:青年骨干教师的国际化培养要与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际合作研究要建立在学科间长期稳定合作基础之上。研究内容要具有互补性,对方研究水平应在某些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双方应有明确的合作计划。
选派条件:在本校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素质好,为本学科学术骨干,显示出较大学术潜力。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人文经管医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胜任国外研究工作。
项目总规模、资助方式及待遇:本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为160万人民币。资助期限分为一年期及半年期(一般要求为一年)。学校按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半年4万)进行资助,学科以1:1配套方式给予相应资助,往返国际旅费由学科或本人自理。在国外期间继续享有校内的工资、津贴等待遇。
3. 紫金计划 《浙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18号),其主要内容为: “浙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简称“紫金计划”),旨在通过对富有学术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的资助,促进他们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每年资助不超过50人;
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类。理(实验类)、工、农、医类学科重点资助为20万元、一般资助为10万元,其他学科重点资助为10万元、一般资助为5万元。每人限获一次资助,资助期为2年。
资助条件:进校不满3年、从事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当年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好的学术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优先资助新的学科生长点或符合国家目标的原创性研究。
4. 交叉学习计划 《浙江大学青年教师交叉学习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5〕54号),其主要内容为:
充分运用我校学科门类齐全,综合性优势突出的有利条件,要求青年教师参加跨学科课程的交叉学习,促进学术创新和交叉性研究成果的涌现。计划包括 “专业性交叉”和“综合性交叉”两个部分。
专业性交叉学习:主要是面向40岁以下已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师资博士后人员,要求在5年之内随同本科生或研究生一起学习4门及以上的跨学科专业课程。综合性交叉学习:面向全校教师和师资博士后人员,其中45岁以下的教师应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学习需求分期分批开设一定数量的跨门类或跨学院的综合性课程。要求每人主修3门课程,并鼓励多选,其中有2门必须为跨学科门类的综合性课程。
5. 交叉研究种子基金项目 在青年教师交叉学习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学科间的交叉研究,学校决定设立《浙江大学青年教师交叉研究种子基金项目》,以鼓励青年教师进行创新研究。该项目于2009年7月启动,主要内容为:
资助范围:本项目面向全校在职青年教师。申报者应基本完成交叉课程的学习计划,或已参加交叉学习高研班的研修活动。
资助类型:分为推荐类和评审类。推荐类:由开设综合性交叉课程的负责人及其课程组推荐,被推荐者在所学课程教师指导下已启动交叉项目的前期研究。评审类:由本学科和所跨学科领域的导师或相关专家进行推荐,推荐专家一般不少于2人。
申报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和两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具有组织和协调跨学科青年教师进行交叉研究和交叉教学活动的能力。项目申报一般要求除负责人所在学科以外,组合1-2个学科的人员进行联合申报。
项目期限及经费使用: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两年,每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考虑2-4万,视申报项目的学科交叉程度、研究可行性及预期成效来确定。学校按年度划拔研究经费,如不能如期使用,学校将收回结余经费。
浙江大学人事处 20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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