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美女_XX大道成品油销售商业点兴旺加油站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21-11-07 21:25:26 | 浏览次数:

XX大道成品油销售商业点兴旺加油站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XX大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X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详见XX大道项目房屋征收红线示意图,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征收范围内兴旺加油站的房屋征收。

三、征收期限 1.本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期限:2020年1 月9日起至2020年2月9 日。

2.完成搬迁交付拆除期限:2020年2月24日止。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XX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XX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东部片区征迁指挥部 五、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东部片区征迁指挥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据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2.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东部片区征迁指挥部会同县征收办,按照规定组织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对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实际建造成本结合房屋重置价及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以及临时建筑物(含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签约并完成腾房搬迁交付拆除的,参照合法附属建筑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2016年3月16日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包括附属建筑及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被征收房地产已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

5.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6.对被征收土地、房屋调查登记情况以及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县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一家。若在规定时间内未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八、征收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征收补偿 1.生产用房补偿。对生产用房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建造成本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建筑及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对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对在2016年3月16日前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建筑及临时建筑物(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签约并完成腾房搬迁交付拆除的,参照合法附属建筑补偿标准。

4.企业院内围墙、绿化、路面、监控、地下隐蔽工程(含地下基础土方、挡土墙等)及绿化设施等设施补偿,根据实地调查结果,按X府字[2016]XX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及结合建造成本进行补偿。

(二)生产设备等补偿 被征收人涉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以及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设备(油罐和工艺管道及线路等),按照新购置价结合成新率确认的补偿价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由征地拆迁指挥部研究确定。

(三)其他补偿 鉴于兴旺加油站为特殊行业,涉及到的相关设计(包括消防)、环评、安评、防雷设施及检测等费用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补助标准由征地拆迁指挥部研究确定。

九、补助与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二)按期签约交付拆除奖。对被征收企业,在2019年 月  日前签约并完成腾地、腾房交付拆除的,奖励20万元。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完成腾地、腾房交付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停业停产损失。根据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并由征地拆迁指挥部研究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十、支付方式 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结算金额,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由征收人先预付60%给被征收人;
剩余的40%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时,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十一、拆除方式 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腾房搬迁,并将涉征房屋及附着物交付东部片区征迁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搬移处理。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XX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特殊情况、个案情况、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提请征收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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