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合同_北京的乡村

2021-11-10 11:42:23 | 浏览次数:

BF——2009——2716 合同编号:
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合同 旅游接待时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人数 餐饮接待(如需详细菜单可另作附件) 早餐 午餐 晚餐 金额 住宿接待 乙方将□ 间房 □ 个床位租给甲方住宿,房间号/床位号:
住宿标准:
收费标准为:( 时 分至次日 时 分) 元/日 甲方住宿人数及健康说明 (名单可另附作为本合同附件) 旅游接待 提供的娱乐设施及价格 旅游景点门票代购 乙方为甲方联系 景点,代购门票 张;

票价:
元/张,共计 元。

其他 费用支付 概算总价款 ¥:
元 费用预付 定金 ¥:
元(不超过概算总价款20%) 预付款 ¥:
元 定金或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依据 结算方式 □现金 □支票 □信用卡 □银行转账 □其他 违约责任 1、甲方解除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3、其他:

其他约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旅游者(甲方)签章:
民俗旅游经营者(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资质证书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合同条款 一、甲乙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场所文明旅游,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和当地风俗习惯。甲方随身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2.甲方如需利用乙方场地、设施设备布展或举办其他活动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旅游结束后甲方应即时将未付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应据实结算旅游服务花费的各项费用。若给乙方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在结算时一并结清。

5.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牌匾。

6.乙方应按照合同向甲方提供约定的饮食、住宿、娱乐、代购景点门票及其他服务,严格执行《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甲方在用餐及住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7.乙方应对其允许的甲方旅游期间的各项活动提供便利,并明示各项具体收费价格。

8.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在乙方处旅游或乙方拒绝接待甲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经乙方允许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擅自布展或举办其他活动的,应及时消除影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餐饮、住宿及其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退还相应差价。

三、不可抗力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后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方责任,但违约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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