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心得体会
学习《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心得体会 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决策。全省上下正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深学透《意见》精神,全面准确领会党中央战略意图、顶层设计、政策指向等重大问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全省动员、全域参与、全力支持先行示范区建设,发挥大湾区与示范区“双区驱动效应”,确保先行示范区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高质量前行。法治城市示范是《意见》明确的先行示范区建设五大战略定位之一,明确要“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经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就全力支持深圳推进法治城市示范,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全力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健全完善制度供给保障良法善治方面先行示范 《意见》明确提出,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创新完善、探索推广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可以考虑:一是全力支持深圳持续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支持深圳实施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创新性制度安排,认真总结近年来在经济特区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持续发挥深圳同时具备设区市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双重优势,深入开展先行性、实验性、创新性的制度建设实践探索。支持深圳探索建立特区立法与设区市立法双向流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特区法规进行评估,对评估效果不理想的,采取设区市立法的形式,倒逼经济特区立法不断创新。二是全力支持深圳研究推进一批重点立法项目。支持深圳积极推进涉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相关立法工作;
支持推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等。三是全力支持深圳争取明确“立法变通”权限。四是全力支持深圳研究推进有关领域“立法变通”。
二、全力支持深圳加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在着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法治政府方面先行示范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可以考虑:一是全力支持深圳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导深圳对照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修订自身《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新的“深圳标准”。指导深圳探索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动态反馈机制,在依法行政领域动态监控有关情况、研判督查典型问题;
认真总结梳理法治政府建设各单项工作成效,打造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二是全力支持深圳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指导深圳全面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率先落实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点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和发布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指导深圳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能力建设,继续探索完善“法律专务”制度并向全市推广。三是全力支持深圳创新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争取国家支持深圳开展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试点,通过立法探索建立类似于行政事务专员制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切实解决企业和市民投诉难等问题。支持和指导深圳打造全国领先的法治政府建设督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平台,实现行政权力监督指标体系的数字化、智能化。四是全力支持深圳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指导深圳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街道与区级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率先出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职责权限、证件管理等规范;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建设应用,建立行政执法“深圳数据标准体系”,实现与省平台、国家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全市移动执法。争取国家支持深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权争议裁决新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权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争议进行裁决。五是全力支持深圳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作用。指导深圳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定期汇编、发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典型案例。争取国家支持深圳开展集中行政复议权体制改革,试行通过立法授权,将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到市、区两级政府行使,探索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合理配备编制、人员等,着力解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允性不足等问题。
三、全力支持深圳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方面先行示范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全面普法力度,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可以考虑:一是全力支持深圳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指导深圳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覆盖,创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履职报告评议活动;
创新拓展普法方式和手段,精心打造部门领导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讲法、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邀请市民代表参与现场执法活动等一批普法品牌;
探索建立新市民普法“深圳模式”、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机制,出台公民法律素质提升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完善青少年规则意识培养路径,提升普法的公众“获得感”。二是全力支持深圳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指导深圳持续推进“智慧监狱”“智慧戒毒”建设,探索建立监狱警察分类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等制度,创新戒毒医疗和禁毒宣讲模式;
创新完善“说事评理”调解机制并在全市铺开,着力打造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深圳样本”;
争取率先建立调解与行政复议相衔接工作机制,促进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三是全力支持深圳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指导深圳加快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升级推广民营企业法治体检自测系统,探索推进创客法律服务中心体系建设。争取国家支持深圳在合作制之外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指导深圳适时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探索民事信托登记综合公证法律服务,持续发挥好公司公证服务中心作用。
四、全力支持深圳围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进一步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方面先行示范 《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考虑:一是全力支持深圳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法治服务保障。指导深圳探索建设粤港澳行政执法协作平台,探索推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合作示范;
探索研究粤港澳大湾区调解领域合作,探索设立深港澳三地调解平台、建立调解机制、统一调解员资历。支持深圳仲裁机构在推动粤港澳三地仲裁调解服务融合发展方面先行示范。争取国家支持推动落实对港澳律师服务开放政策在深圳先行先试。二是全力支持深圳着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枢纽城市。指导深圳发挥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等平台聚集效应,全面推广并进一步升级“一带一路”法治地图;
发挥前海“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的作用,建立集国际商事调解与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前海国际调解中心。支持深圳推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律合规研究院为纽带、以一流创新企业为主体、以高效及专业机构为支撑的合规联盟,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合规风险态势分析和防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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