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运行典型案例

2022-10-23 11:25:09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运行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运行典型案例

 

 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运行典型案例模板

 案例名称 校园里的悲歌 案例提供单位 **学校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案例 描述 2020 年 9 月,**县**中学一学生在校内因个人情感问题吞服过量降心率类药物,医院抢救无效,几日后死亡,其家属因其在校内发生不幸,追究学校相关法律责任,上访闹访巨额索赔…… 案例 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然而家属强调学校有种种不当…… 思考 与 建议 1、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一场悲剧总会以另一场悲剧收场;作为校方,怎样能做到绝无责任和不当? 2、 法律规定的相关界定边界能否进一步细化和厘清? 3、 学校在依法治校、依法处置的相关大事情、大案例面前,有什么机构、专业人员能给予依法、公正的支持、配合或者直接经办、处理?

 校园里的悲歌

 ——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运行典型 案例描述 :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学生服药不幸死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事件发生后,当地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部门协调会议,要求公安部门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向当事人父母公布事件经过。公安部门积极对接上级医疗检测部门,加快当事人血液检验进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在全系统开展药品规范管理提升活动;教育部门对当事人父母进行看望走访、稳定情绪,解决实际困难。

 经相关部门调查:9 月 19 日 6 时 15 分,***中学学生*某早操结束后,在楼道饮水机处一次性吞服大量降心率类药物。吞服后,知情同学先后两次劝说陪同*某在洗手池处呕吐,并劝其联系父母。郑某表示身体无异样,未联系其父母。7 时早读结束后,*某倚靠门口,出现脸色苍白、四肢无力症状。得知情况后,**中学负责人立即驾车将其送至***人民医院。虽经过医护人员 7 天全力抢救,仍没有能够挽留其生命。据调查,9 月初,**某因心脏不适开始服用降心率类药物。

 ***教育部门称,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学生身体有疾病要到正规医院就诊、合理用药。同时,学校也要加大学生情感问题的关注力度,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避免类似现象发生。

 在该事件发生后,**学生家属因该事件发生在学校,学校班主任老师在管理过程存在不当,或存在过不当行为为由,对该悲剧的发生需要承担相关责。同时,为引发上级领导重视及社会关注程度,对事故处理给予最大程度的满足家庭需求,组织多名亲属多次到政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上访投诉,相关部门规劝无效,只得采取相关的强制性举措。

 案例 分析 :

 该案例属于一起典型的校内学生自残、自伤且不幸致死案例,是教育工作者最不愿看到的“校园悲歌”。发生悲剧究其根源归结以下

 几方面原因:

 一是该生在本天真烂漫的纯真时代,却过早地受社会、网络、电视等元素的影响,经历情感的羁绊,本就是小孩子,却早熟到来体味成年人的忧伤;二是该生心理出现了相关问题,家人不得而知,家长与孩子之间不就没有多少心灵的对话,家长照顾了孩子的衣、食、住、行,而不会更多的关注的他们的喜、怒、哀、乐,不知孩子所思、不知孩子所想,孩子也不会、不乐、不敢给孩子交流,故心理问题不得有效排解,不得给成年家人倾诉,找不准人生方向,人生信念发生严重偏颇;三是疫情长时间的负面作用,全民疫情防控对新冠筑牢了坚固防线,然而长时间的人员不得相聚首,对于青少年的心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孩子们习惯于沉迷于自己的思路、想法、生物钟、关注点中而不得自拔,不知道别人在干什么,不想知道别人在干什么,不能被别人所影响,不会被别人的正能量所激励,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疫情蜇伏后,身体没有感染新冠,心理却已经染菌;四是特殊身体体质的诱发,因为特殊的身体体质,所以该生知道了有这种药,并且知晓了这种药的药效,多少起校园自伤事件,甚至多少起成人自残,如此之类的手段方法闻所未闻,该生在正常服药时,可能会体味到瞬间减轻身体不适的快感,所以在过量服用前,有可能想到的也会是至少不会是有多大的不舒服吧。

 除却校园悲歌之外,正如列表中所提到的:一场悲剧总会以另一场悲剧收场。校园安全事故之后,家庭社会触发的余震将更剧烈和持久。

 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站在依法治校的角度是有相关的明文列款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教育部令的形式于2002年 6 月 25 日发布,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列出的六项内容中就包括学生自杀和自伤。

 关于这起案例,毫无疑问便属于自伤自杀,且自杀根本动因经调查也与教育工作者无关,前文提到属于情感纠葛问题,抛开青少年和校内不谈,属于成年人和社会层面的自杀,无论是涉嫌何种原因、何

 人造成的走投无物,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致人死亡不会发生必然关联吧?如果说学校管理、学校教育工作者之前有所管理行为的不当,那与此案例本就没有关联,如果说也算一根稻草的话,那么孩子之前身边所有的人员接触、网络接触的若干负面经历也都不应该逍遥法外,不是吗?所以,本着法律、本着人世间的核心价值理念,普世观念都应该给予学校及相关当事人员一个客观的评价,这些人不应该承重不该承受的道德谴责和心理压力,更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思考建议 :

 学校责任不能是无限责任。安全责任这个问题是悬在教育工作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这柄重剑已然影响到了很多的学校管理工作,诸如体育课不敢真抓实练、社会实践不敢开展、学生管理不能较真等等,如何给学校责任打开一个场子,是当下中国教育需解决的一个大命题。

 法律边界最后一公里厘清。还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例:像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等等这样的字眼,从一般教育工作者的角度审视,不能理解各种“其他”和“相应的”字眼具体指向,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依法治校的校外专业支持。依法治校自然是以校内人员为主体,但针对于上述案例发生的大事件,必然牵涉家属、亲属、朋友,也涉及到了教育工作者的家属、亲属、朋友,往往这类问题的处理都需要长时间的焦灼状态,持续的僵持来处理,学校相关工作者深陷其中不得自拔,个人影响之外,对原本应该正常开展的学校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所以建议有专门机构或者必须有专业第三方人士公正公平的去处理这类需要依法解决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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