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9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调研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调研
众所周知,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因为调解在解决纠纷时依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则是大量依据公共道 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依赖,实际上体现着“和为贵”及礼 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 社会力量,具有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的功能。如何做好人民 调解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现结合我镇 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一、当前我镇矛盾纠纷主要特点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时期市场经济的 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夫妻关系稳定性降低, 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外,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 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 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工 资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 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 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重点工程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一是在解决**复线建设工程遗留问题时, 一些群众视为“机会”,想分杯羹,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 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对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个人目的,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如跪访人大代表事件。二是按照**“三镇一体化”的大布局,镇域内大量重点工矿企业 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相当多的 农户认为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企业建设的区域内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 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一是**一线、二线工程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引 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社区三组、八组拆迁户安置工作;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发 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村、十**村至**村等道路硬化遗留问题;三是区域内在建企业 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事件不断,如**县实验学校主体工程、**移民小区工程、**建 材市场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等等。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 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 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四)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
法的特点明显。今年以来,**镇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 20 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村 的**某某、**村的**某某、**社区的**某某、**社区的**某某等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 一种威协政府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镇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但我镇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 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 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 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 发挥不明显。四是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组织民调组织的设立还不能达到要求,有 的有其名无其实。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 “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导致了 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 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 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 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 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 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但是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 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调解 文书规范,内务档案管理规范,形成自己的特色等方面,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 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 调解”格局,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 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级调 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 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 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 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 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
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 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 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 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 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 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三)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 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 核和“四无”村评定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 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 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 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 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 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四)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长效运转。
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 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须将调解人员的误工报酬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 计划,按时拨付。二是乡镇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 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 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运转。
(五)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 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须加强 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 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 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 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镇、 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 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事办、经济办、社保站、 规划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 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总之,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党的群众路 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我相信,在 县司法局、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在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 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 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 更大的作用。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人民调解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它既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重要内容。在新时期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 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和的不安定 因素,推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 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率,重新审视农村人民调解工作, 理清工作思路,增强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 平,我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近年来,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土地征用 问题。存在因基层政府实际征用与批准征用面积不符,引发矛盾 纠纷;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因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 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二是村务管理不善问题。村干部 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村务透明度不高、财务管理混乱,有 的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财产,引起群众强烈不 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
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
四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五是移民搬迁。六是人身损 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等引发矛盾纠纷。
二、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邻 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以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 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 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特别 是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土地纠纷大幅增多。矛盾纠 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不时出现。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 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 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 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
3、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 小事或无虚有的事上访,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 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 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三、对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例会、 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 务公开,并上墙明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睦的原则,因 地制宜地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统一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名称、标牌、印章、调解庭(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
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大力推动调委会“五有”(有标识 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 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 的建设,推动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二)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 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 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 无时不在,所以光靠乡村两级干部或者司法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 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 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 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假如我们能够及早发现, 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的协调指导,及时把握农村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 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乡镇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 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 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 两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加大教育力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 传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 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非凡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 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 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 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 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 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 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 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 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 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 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 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 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六)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 纠纷,必须在科学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乡党委、政 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
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 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 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 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 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 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 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 护稳定的目的。
(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 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 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
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与思考
近年来,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 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深刻变 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不断变化的 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基础工作提出了诸多思考。
一、街村两级民调工作现状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街的政治社 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共有 15 个, 其中村居基层民调组织 13 个,街道人民调解组织 1 个,劳动争 议仲裁调解组织 1 个。08 年全街两级民调共受理调解各类纠纷 64 起,其中,公调对接 5 起,访调对接 3 起,诉调对接 1 起;
09 年 1 至 10 月共调处各类纠纷 162 起,其中,公调对接 3 起, 访调对接 4 起,相比去年,在土地纠纷、农林植补方面的矛盾量 急剧加大,矛盾化解周期延长,民调工作量剧增。尽管辖区内矛 盾纠纷现状严峻,但司法所各年调处率仍保持 100%,调处成功 率均在 98.2%以上。多年来,无“民转刑”案件发生,取得良好 的社会效果,有力的保障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研工作中发现的困难
1、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 少数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
难以摆上村居“两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 作的发展;二是少数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缺乏手段和信 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 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 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 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 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 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 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去诉讼而是上 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2、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 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 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
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 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 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 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3、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 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 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 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 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
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 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区司法局、 街道对村(居)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村居只是采取 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街道部分 人民调解队伍人员素质不高,阻碍了全街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4、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 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区司法局和本街道用于人民调解工 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 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 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 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 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 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围绕民调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
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将学教活动理论联系实践,科学指 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通过我们的调研活动学习座谈,拟提出以 下建议。
1、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人民调解组织处 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 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 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
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 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 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 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 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 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 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 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
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 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2、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 式,在街道、村(社区)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 极稳妥地发展更多的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 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 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 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 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
坚强组织保障。
3、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快发
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 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因此街 道和村居“两委”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 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 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 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 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 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 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 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 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 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 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 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 稳定开展。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 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 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几经演变, 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 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 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 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 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 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 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 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 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辖 9 个乡(镇),88 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 个村民小组。目前全县共有农 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97 个。共有调解人员 391 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乡(镇)、村、 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探索创新并全 面实施在全县各村(社区)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和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
近三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4560 件(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 45 件,避免大型群体性突发事 件的发生 68 件,涉及人员 2856 人)。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县域 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县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和困难主要 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上有误区。有的乡(镇、街道)、部门(包括有的政法部门)及领导对人民 调解工作认识有误区,因此重视不够,总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 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 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政府 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制约,人民调工作经费没有列入 财政预算,广大的村(社区)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甚至很多时候是自己掏腰包办事。有的 村(社区)集体经济比较困难,无法购置电脑、档案柜等必须的办公设备,与司法部要求的 “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 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 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费的紧张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服务工 作,要求从事人民调解的同志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政策,并具有很强的责任 心、同情心和使命感。近几年来,由于换届竞选等因素,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的人员变动 很大,许多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都是新手,这些同志不具备必须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掌握 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遇到疑难矛盾纠纷,往往无所适从。况且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 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 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来看,我县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并且年龄结 构 50 岁以上的占了 60%,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及工 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 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有的乡(镇、街道)已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的目标考 核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年底由司法所对各村调委会的调解卷宗进行检查,对比较规范 合格的调解案件实行 30—50 元补助),但毕竟经费太少,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 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五)村规民约亟待完善修订。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 补充,但在农村由于受宗教信仰、家族和宗法势力等小团体及局部利益的影响,村规民约在 制订之初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再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过去的村规 民约也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的民间纠纷虽然得到了及时的调解, 但质量不高,甚至违法,一方当事人不服又引起新的纠纷。
(六)调解资源有待整合。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经费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 街道)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 源急待整合。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越来越多的矛盾纠 纷涌向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虽然经过近 30 年普法教育,老百姓 对法律意识的萌醒并没有完全导致法律素养的提高,很大程度上相信人治不相信法治,总喜 欢把自己命运和利益交给当权者去管理,信访不信法。加之信访法律制度的缺失,信访对司 法的不当介入,致使少数案件当事人边诉讼边上访,不上诉而上访,上诉、申诉终了仍上访, 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跳楼、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极端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了困扰县、乡基层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 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还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大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 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 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真正发挥人 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本 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空谈。人民调解工作 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 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县、乡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 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结合当前开展的
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加强村(社区)调委会“五有”、“六落实”和“六统 一”建设。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县级司法行政 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 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 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培训实行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 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四)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建议由国家司法部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 定尽快完善出台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奖惩监督,提高广大调解员 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民调委会调处纠 纷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都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 程度的抵触。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司法、民政、法制等部门组 成的工作组,结合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重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再生和提高化解质量,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司法 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乡(镇、街道) 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 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 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非公企业部门和矛盾纠纷复杂的厂(场)地及县、 区、市接边地区设立专门的调委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 很大的提高,对牵涉自己利益的问题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从而使农 村的纠纷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更加 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县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 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一、**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一)**县人民调解调解工作的现状。截止目前,全县共建调 委会 359 个,其中乡镇 18 个、村(居)303 个、企事业单位 23 个, 县直单位成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 1 个,医患纠纷调委会委会 1 个, 其他调委会 13 个,共有 2477 名调解员。在全县形成了以县人民调 解指导委员会为龙头,乡镇调委会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 础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网络,近年来,全县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3000 余件,调处成功率在 96%以上,各级民调组织较好地发挥了作 用,防止了一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性事件,防止了一批因 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一批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一是类型多样化。由于我县 是农业大县,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其类型主要为婚姻家庭、 宅基地、邻里、土地承包、经济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类型, 占矛盾纠纷总数的 80%以上。二是主体多元化。近年来,由于市场 经济体制的发展壮大,群众生活水平和文化层次不断提高,法律意 识不断增强,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 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近年来的矛盾纠 纷往往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因征地 拆迁、环境污染、交通肇事等纠纷数量大大增加,其诱因复杂,参 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往往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较 大难度。四是矛盾易激化。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六个五年普法
活动的开展,群众主张权利的意识增强,但由于生活方式和生活环 境的限制,导致意识形态上的狭隘性,使他们处理纠纷的方式欠妥, 有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群众之间不能互谅互让,一触即发,酿成重 大刑事案件。
二、**县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数量不足。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员由 3-9 名调解员组成,由兼职和专职调解员组成,各村民小组设有一 名调解小组长。我县每个司法所有人员 3 到 5 名,乡镇人民调解员 的角色主要由司法所人员担任,全县现在共有 71 名司法助理员,相 对于 50 多万人的大县,71 名司法助理员显得力量非常薄弱,力不 从心。这些调解员有相当一部分是乡(镇)和村组干部组成,除了 担任调解工作以外,还担任着其他职务,工作压力大、任务重,没 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二)调解人员普遍法律知识缺乏。由于调解员法律知识的缺 乏,遇到纠纷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调解,只是按照以 往的经验、人情关系和风俗习惯等对纠纷加以调解。乡(镇)调解 员主要由司法助理员兼职,近年来,司法所干部大部分由非法律专 业人员组成,司法所人员变动又比较快,新进人员专业也不对口, 法律知识气缺乏,对工作适应较慢。市、县、乡三级由于财力关系 的原因,也很少组织调解员的全体培训会,大部分培训只批准司法 所长参加,其余办理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机会非常少, 对这项业务不能全面了解掌握。
(三)司法行政部门孤军作战,各部门的力量没有得到整合。
有些纠纷涉及乡镇综治、信访、工商、民政、劳保等部门,但这些 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与或共同参与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使司法所力 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单靠司法所的力量很 难调动这些部门的力量。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 动”没有真正联动起来,也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四)调解案卷不够规范。人民调解是由人民群众组成的一种 群众自治组织对民间纠纷参与的调解,司法部对人民调解的案卷格 式做了专门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好多的调解案卷是不够规
范的:一是基层的案卷普遍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大多数案卷里只有 规定的几种要素,调查收集的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民事诉讼法》里 规定的各种证据少之又少,比如,经济来往没有条据佐证,只有简 单的几句话加以叙述,伤害赔偿等案件缺乏原始条据。俗话说“空 口无凭”,况且我们是在办理案件,是一件严肃的运用法律的过程。
有的案卷里只附了条据的复印件,当事人在这边处理完纠纷,又极 有可能拿着原始条据去走司法程序,极大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严肃性 和调解案件的效率性;二是案卷里面的要素,如调解记录、调解协 议等语言阐述不清,不能让人一目了然,很快明白纠纷调解结果和 履行情况;三是村级调解纠纷所用的四联单设计存在一定的缺点。
四联单设计过于简单,由于内容多,所留空格小,对纠纷的调解只 能做简要的叙述,这种纠纷调解后一旦当事人反悔,什么证据也没 有,致使纠纷反复率较高。
(五)调解员的报酬偏低。调解员的报酬以所办理的案件定为 每件 50 元,试想如果有两个工作人员办案,这里面如果包括路费的 话,计算下来所剩无几,甚至要做赔钱的买卖,如果是这样,谁还 愿意去干这个事呢。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人民调解工作处在维 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最前沿,起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长期以来, 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 许多矛盾激化缺乏认同,认为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各部门中,人民调 解处在执法的边缘地带,显得没有公、检、法重要。在人民群众的 心目中,也认为人民调解不如公、检、法具有权威性,所以在人员 的配备、待遇、装备等方面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逐级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 机关要努力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调解员素质培训。通过 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充分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工作纪律。要明白做一名 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己,甘于奉献,甘守清贫,要不怕吃苦, 能够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群众。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所必须的法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 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 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 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
随着我国 __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 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
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 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
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 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 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
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
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 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 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 达成协议
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 (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 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 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 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 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 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
(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 思想工作难做通
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 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 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
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
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 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 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 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 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 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 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
(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 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 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 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 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 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 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 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 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 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 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 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 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 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 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 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 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 __
内容仅供参考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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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
解决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 决对策 2007-12-15 23:23:00 第 1 文秘网 第 1 公文网第 1 文秘网 http:///- 找文章到 第 1 文秘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主体日益多 元化,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 但人民调解组织原有的工作机制已无法 应对,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方便、快捷、节约 社会成本的优势,积极妥善化解各类人 民内部矛盾。
一、存在的问题 1、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乡 (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 治、民政、国土、村建、林业、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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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 当中,仍然是以政法综治部门为主,使 得政法综治部门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 形同虚设。
2、领导重视不到位。稳定工作、人民调 解工作在少部分党政领导中是说起来重 要,做起来紧要,但落实起来次要。表 现在乡(镇)调委会缺乏交通工具,出 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居) 委调委会办公经费及调解员的误工补助 偏低。自然村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 虽已建立,但发挥作用有限。
3、运作不够规范。由于村级调解员未接 受系统的法律培训,致使有些调解员在 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重结果、重 口头、轻程序等问题,有的口头调解没 有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 造册,无法作为诉讼的证据。
二、强化对策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 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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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的工作格局。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乡(镇)层 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 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 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认 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 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 矛盾纠纷,由乡(镇)综治委牵头,协 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 矛盾纠纷。二是村级层面,村调委会负 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 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 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 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 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 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 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居)委人 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 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 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 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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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 乡(镇)国土、村建、民政、计生、林 业、工青女等部门职责,对本乡(镇) 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 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 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 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 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 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 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 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 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 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
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 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 奖惩制度。通过表彰奖励、通报批评, 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县乡(镇)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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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 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 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 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 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 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 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 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 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法 定程序,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 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倡导 社会各界捐资,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 足、稳定。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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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大城市气象服务工作情况 汇报
成都市气象局
目录
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监测预报服务水平
二、强化监测预报服务,提高城乡气象防灾减灾成效
三、围绕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气象服务能力
四、适应都市农业发展,增强现代农业气象服务能力
五、贴近社会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气象服务能力
六、健全人影作业体系,提升作业能力和效益
七、工作体会及存在的不足
八、下一步工作思路
前言
近年来,在中国局、省局党组和成都市委、市政府领 导下,我市气象部门按照国务院3号文件、成都市政府下 发的《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要求,抓 好成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加快推进现代气象业务体 系建设,大力提升气象业务服务现代化水平,城乡气象防 灾减灾、公共气象服务取得较好成效。
一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监测预报服务水平
1
城乡气象综合观测系统不断完善
全市建成了地面观测与垂直观测相结合、遥感遥测连续自动化的 综合气象观测站网。
区域自动站:建成各类地面自动观测站384个,城区密度达到5公 里、农区7公里。
专业监测站:2部边界层风廓线雷达、1部固定式X波段数字化天 气雷达、1部移动式X波段双极化多普勒天气雷达、1套卫星遥感接 收站、1台气象应急车、6个GPS水汽站、12个负氧离子站、1个大 气成分站、17个能见度站、1个闪电定位仪、5个大气电场仪、24 个土壤湿度站等新型观测装备。
移动雷达车 负氧离子站
风廓线雷达 移动应急指挥车
2
精细化预报服务系统建设取得进展
建成市县一体化气象数据支撑环境、高性能计算机和海量存储系 统、高清视频预报会商系统、新一代卫星遥感应用系统、气象信息共 享系统等现代化业务系统。研究开发了精细化预报显示系统、城市内 涝预报预警系统、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平台、森林火险监测服 务系统等。
建立了全市300多个乡镇的成都市 乡镇精细化预报显示平台。
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 警平台,能完成对山洪地质灾害气 象风险短临、短期预警产品的制作。
成都市城市暴雨内涝预报预警 系统,实现城市暴雨内涝情况动 态、直观展示,可准确定位、发 布警示信息、网上实时查询。
3 加快建设环境气象预报服务系统
建设气象--环保数据共享系统,实现了部门数据交换。
引进并开发建立了大气污染气象指数系统、遥感资料反演 污染物分布系统、大气污染气象监测服务系统、雾霾监测集 成显示平台,并联合市环保部门建设WRF-CMAQ数值预报系 统。
负(氧)离子自动监测系统
大气污染气象指数系统
深化新一代极轨卫星遥感资料在城乡环境监测上的应用。
卫星环境监测系统
卫星遥感监测
4 公共气象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建成成都市公共气象服务平 台,实现市县服务产品制作 、分发流程一体化、自动化 、集约化。
开发“成都气象”移动客户 端气象信息服务系统,实现监 测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查询。
建设了成都天气网、成都市气象局官网和14个区(市)县(含天府新 区)气象服务网站。
建成了wap手机版气 象网站。
建立了全市规范、统 一的气象科普知识库。
建立了面向乡镇、街 道、政府部门、专业大 户等气象信息“点对点” 服务通道,用户可获取 专属气象服务,同时可 直接上报相关信息。
wap手机版气象网站
二 强化监测预报服务,提高城乡气象防灾减灾成效
1 大城市气象预报预警更加精细化
按照省局集约化预报业务流程调整,建立适合成都本地天气气候特 点和服务需求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集约高效的天气预 报业务。
建立了乡镇预报业务、开展了乡镇预报质量评定。实现逐6小时大 城市精细化预报发布,预报时效提高到7天;灾害性天气预警实现分 县发布,预警时效达到30分钟。
全面开展山洪地灾、城乡渍涝和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业 务,预警时效达到3小时,预警指导产品强度和范围订正到区(市) 县和主城区。
2 气象防灾减灾机制不断健全
与政府应急、防汛、国土、环保等部门防灾减灾指挥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
市县两级均出台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所有区(市)县均建立重 大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全 网发布机制。
实现全市221个乡镇气象服务站全覆盖,乡镇村信息员覆盖率100%,全市气 象信息员队伍共3793人,联动地质灾害、防汛责任人3.1万余人。
开展以村为单位的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乡镇和重点行业气象灾害应急准 备认证覆盖率达70%以上;在双流城区和龙泉驿国家经开区、天府新区成都片 开展了城市防灾减灾示范社区试点建设,温江建成了全面覆盖114个城市社区 的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机制。
双流永 福社区
气象灾 害应急 认证
3 灾害性天气预报准确、服务主动及时
在2010年“8·13”、“8·19”都江堰龙池特大山洪泥石流、 2011年“7.3” 城市内涝、“8.21”大邑山洪、2012年“8.17”彭州山洪泥石流、2013年 “7.10”都江堰特大山体滑坡等一系列重大气象服务中主动、及时,为有效避 免或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3年 “7.9”连续区域性大暴雨, 多项要素突破历史极值,为我市有记录 以来强度最大、范围最广的暴雨过程。
都江堰石马村: 最大过程雨量 1108.6mm 最大日雨量 751.4mm 最大小时雨强 125.4mm
我局准确预报,协同国土、防汛 部门、应急办提前发布地灾预警,首 次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及时启动 一级应急预案,指导多个区县局开展 跟踪服务。为各级政府指挥抗灾救灾 和转移11.6万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气 象信息,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
2013年 “7.9”连续区 域性大暴雨过程造成我 市多地山体滑坡,滑坡、 山洪泥石流、中小河流 河道损毁、城镇大面积 内涝、道路塌方阻断、 农田被淹、房屋倒塌、 桥梁损毁等灾害,岷江、 沱江流域超警戒水位, 金堂老县城被淹。
按照市委要求,我局派出专家代表气象部门参加了国务院检查组对 “7.10”都江堰特大山体滑坡的灾害调查认定。
三
围绕大气污染治理,提升环境气象服务能力
1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了重污染 天气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联合 会商、发布空气质量预报的联动机制, 开展了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 警。
篇八: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一文库(www.31doc.com)/公文大全/基层反映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好的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XX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
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
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
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
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
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
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
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李志翔)
篇九: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及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随着当前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 生了重大变化,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 对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 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现结 合我乡实际,谈谈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一、新形势下我乡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从目前发生的纠纷看,我乡纠纷大多发生在个人之间,主要原因 是受到利益的驱使,不遵守、不尊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约定成俗的习 惯,往往为自己的利益忽视了法律的存在,私心较重,加上部分村民 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考虑后果,行为简单粗暴,言语过激,从而发 生矛盾纠纷。我乡的矛盾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纠纷类型多样化。传统农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呈下 降趋势,而山林土、劳动经营、宅基地等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不 断增多,特别是农村林权改革后,林地边界纠纷日益凸显。
二是纠纷影响范围扩大,人数增多。农村常发性纠纷发生的主体 一般较为单一,但由于宗族观念、家族义气等观念影响,一起纠纷往 往变成家族与家族之间甚至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是个别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偏激。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 以及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个别纠纷当事人语言和行为偏激,不配合 调解工作,遇到一点事就诉求法律诉讼或者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
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我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调解组织队伍难以应对新形势基层调解工作
第一、调解组织人员力量不足。目前我乡在册调委会 18 个,其 中村调委会 17 个,乡调委会 1 个,从人员组成上来看,村级调解委 员会组成人员以各村书记、主任、综治协管员为主体,名义上由 3 至 4 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只有 1 至 2 人,而 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综治、计生 等数职。乡级调委会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 心,政府配备 1-2 名专职调解员,而且专职调解员往往兼任其他工作, 无法专职。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 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
第二、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基层人民调解员 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工作经验不足等 特点。我乡目前在册调解员(含兼职)合计 99 人,其中大专以上文 凭仅占 4%,其他均为高中或者初中以下学历。村级调委会一般聘任 热心公众事务,具有威望的老者担任调解员,他们往往有调解的经验, 但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让他们面对新形势农村纠 纷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乡镇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 工作人员为核心,相对文化程度较高,但法律专业毕业和有相关法律 工作经验的较少;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 与和信任。
第三、调委会成员更替频繁。由于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府、村书
记、主任兼职,政府换届选举或者相关人事变动导致调委会人员更换 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半 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 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二)、调解程序和制度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工作发展需要。
第一、调解重“情”与“理”,调解效果不强。基层人民调解工 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目前基层各级调 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开展的,在解决纠纷时适用和依赖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 社会规范,难以运用法律与政策,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 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第二、调解结果重口头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力。随着《人民调 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调解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提出了规范化的要 求。但是乡村级调解员受到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制约,很 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 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 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 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 发挥。
第三、调解程序不规范,影响调解权威性。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 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 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
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 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三)、调解经费缺乏保障,制约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乡“一案定补”、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均未兑现,村级组织 经费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村调解员多由村干部兼任,而调委会本身没 有经费,调解纠纷又不允许收费,调解办公经费难以支付,影响了人民 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着调解质量的提高。
三、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探讨
(一)、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第一、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入手,不断加强队伍人员配备。乡 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 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调解工作队伍的领导,针对新形势下复杂疑 难矛盾纠纷增多的实际,努力把既有较高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又有 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调解技巧方法的人员调整充实到 调解组织中来。积极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专 家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打造了一支适应“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 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的专业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第二、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新时期的矛盾 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 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 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
的素质,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 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提高整 个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第三、典型引路为助力,不断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实力。我乡今年 已成功化解珠建村陈、黄两家建房纠纷,并整理了《旧仇新怨引纠纷 百次调解化干戈》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创新做 法和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不断建立健 全调解考核奖励制度,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 评选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二)、健全调解程序和制度,提升调解规范化水平。
第一、完善调解制度,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各级 调委会建立和完善防范纠纷制度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规范调解行 为,依章办事,提高调解工作效果。一是落实每月定期排查制度,村 调委会每月向司法所及时汇报发生民间纠纷事件,调解纠纷情况,每 半年根据报表情况对纠纷全面分析,摸查重点工作对象,了解症结原 因,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防范纠纷发生,掌握调解主动权。二是建立 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 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征地 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 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 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第二、健全培训制度,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建设。针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明确人民调解规章、 工作流程、处理时限;采取以会代训和走出去学、请进来教、观摩庭
审等形式,在常用法律知识、调解协议书规范化制作等方面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技能。
第三、规范调解程序,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依法调解是人 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各级调委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 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 作的社会公信力。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 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
司法行政机关可探索性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小组,在调解复杂疑难案件 时,及时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 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三、落实人民调解经费,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力争把人 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切实解决 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工程。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 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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