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钢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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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 ( 钢筋工程) )
发包人:
劳务分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 XXXXXXXXXXXXXX 项目工程的钢筋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劳务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事项
1.1 承包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X
高层 :1# 、 7# 、 8# 楼,多层:
17# 、 18#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27# 楼,别墅:
28# 、 29# 、 39# 、 40# 、 41# 、 42# 楼、东区商业及与楼栋相应的车库(以 后浇带为分界线)
1.2 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图和施工合同中所有的钢筋作业; (2)调试和配制所有钢筋(包括但不限于结构钢筋、构造柱、圈梁、预制过梁、预制平板钢筋、支撑马凳筋、连墙筋、屋面刚性层钢筋等); (3)绑扎与安装所有钢筋(除砌体连墙筋);构造柱、过梁等制安、除避雷焊接以外的所有钢筋焊接; (4)钢筋试件(母材、焊接等)按时制作与交付;以及施工合同所包含的所有钢筋施工;样板示范工程内容施工;工完场清工作; (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用钢筋(如:塔基基础、冲洗槽等),配合水电安装洞口处按规范的加强钢筋;配合脚手架班组制作挑架压环吊环、卸料平台压环吊环、电梯机房的吊环;文明施工用钢筋制作安装、工程迎检配合; (6)三级配电箱后的电缆电线、照明灯具等。
(7)低值易耗品:焊条、焊药、绑扎丝、垫块、成品铁马凳、钢筋所用的所有机械; (8)上述工作内容用材料上下车以及堆场、场内转运调配所有管理,垂直、水平运输等;塔机调度配合; 1.3 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辅耗材料和施工设备(塔吊、施工电梯除外)。
1.4 承包单价:
±0 0.000 及以下、车库:
620 元/ / 吨
±0 0.000 以上:高层、多层、商业 5 35 元 /m2 ,别墅 0 40 元 /m2( 面积以甲方提供的房管局测绘面积为准) )
工程进度款结算单价(别墅按比例支付):
1)主体阶段:制作、安装、低耗、管理费、抽样、机械摊销、材料上下车、卫生及其它 26.5 元/m2;
2)二次构件(构造柱、过梁、屋面刚性层等)4.5 元/m2;
3)安全文明施工 2.0 元/m2(建设单位和监理 每次检查且合格或整改合格后按比例支付 );
4)合理利润等 1.0 元/m2(竣工验收后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发生时支付)。
1.5 工程量计量:以甲方提供的房管局测绘面积计量计价,以吨位计价的按设计施工图计量(不计损耗)。
1.6 合同价款: 按实计算。
1.7 工程质量: 符合设计要求、验收规范规定并达到合格标准。
1.8 工程期限: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计划完工。
1.9 甲方保留最终确定承包范围的权利,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业主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施工范围,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提出增加额外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 委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应由乙方负责的事宜除外)。
2.2 开工前三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2.3 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入点供乙方使用。水源、电源接入点以后乙方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水电管线、照明设施及其日常管理维护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施工耗用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同时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水电管理制度的规定。
2.4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委派
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所有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义务,解决按规定应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和手续并承担费用。由于相关事宜和手续不完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或乙方提交的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精心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承包工程,并按时提交报表和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进行交工验收。
3.3 自觉接受项目业主、现场监理、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3.4 按甲方统一规划和要求堆放材料、机具,并设置标牌。遵守甲方制定的现场统一形象标准,以符合甲方企业形象标准的要求。
3.5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有损坏、遗失,乙方负责赔偿。
3.6 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保护好原有的设施和陈设。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3.7 做好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等工作,将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和施工废弃物等及时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整理、堆放和处理,做到工完、料尽、场清。由于乙方不执行上述条款或执行不及时而造成的现场脏乱、环境污染、影响下步工程或者其他承包人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3.8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严禁工人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3.9 其他未注明的,但根据施工规范、规定、设计图纸、图集、工艺要求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和要求,与完成工程有关的、通常隐含的和必须完成的工作,乙方不得因为未描述或描述不完整拒绝完成和提出增加额外的费用。
3.10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3.11 楼板面必须采用成品铁马凳,不得采用现场制作的钢筋铁马凳。
3.12 钢筋直径为 m 25mm 及以上必须采用机械连接,其余均采用焊接连接,其中柱筋必
须采用焊接连接。
第四条
材料供应
4.1 甲方只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钢材,其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扎丝、铁丝、铁钉、焊条、焊剂等辅耗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且质量必须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2 乙方在需要提前 5 天提供钢筋用量计划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及时组织供应,保证施工需要。
4.3 甲供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的上下车、场内转运(包括二次转运)、垂直水平运输等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4 钢筋损耗超出施工图工程用量的 2%由乙方承担原材料费用。
第五条
施工设备(施)
整个工程项目甲方只提供塔吊(供乙方和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塔吊不能到达部位的材料转运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中)和施工电梯,其余施工设备(施)、工器具、机具、照明设施、通(排)风设备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
6.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中。由于乙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甲方有权按约定进行经济处罚。
6.2 乙方人员的各种安全保护用品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方可使用。
第七条
保险
7.1 甲方统一购买全部工作人员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2 施工期间人员如出现工伤问题,所有费用在三万元以内(含三万元)乙方承担赔付,其它工伤问题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超出部分按如下处理:
(1)叁万元以内(含三万元)乙方承担赔付;
(2)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含十万元)的赔付,由甲方、乙方各承担 50%;
(3)十万元以上的赔付,由甲方承担 70%,乙方承担 30%。
7.3 乙方违章施工,不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指挥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 五万元 的履约保证金,工程主体完工 50%时,退还保证金 50%;工程主体全部完工退还余下的 50%(无息)。
第九条
生活、住宿
9.1 甲方统一搭建伙食团,生活费由乙方自行支付。
9.2 甲方统一提供住宿板房、乙方班组按月向甲方支付板房租赁费(300 元/间每月)。如甲方板房不足,由乙方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十条
施工验收
各工序完工后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整改返工,不延长工期,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
11.1 工程进度款:甲方按月计量的工程量和承包单价对乙方当月已完工程价款进行核算,确认后按工程价款的 75% 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为工程量计量月的次月25 日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在两个月内支付到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
11.2 工程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为 壹 年,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日内,将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12.3 乙方拒绝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的工作,甲方有权将该部分工作移交其他承包人实施,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将从乙方工程价款中双倍扣除。
12.4 施工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甲方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施工的进度,甲方有权把部分或全部的工程移交其他承包人实施,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 5000 元, 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5 因乙方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工期不顺延。
12.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解除合同:
(1)不依照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规范、安全规范和甲方规章制度施工或违章作业,并拒不改正的。
(2)不服从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的管理,消极怠工,导致严重延误工期的。
(3)对合同争议不按约定方式处理,聚众闹事,扰乱施工秩序的。
(4)乙方责任不能按期进场施工或中途退场、停止施工的。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3.1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3.2 非乙方原因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尽快撤离现场。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13.3 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外,乙方的已完合格工程将承包单价的 70%进行结算,并且甲方将剩余工程承包给其他承包人的承包单价与乙方承包单价的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措施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5.1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在现场指挥和安排工作,违者每天罚款 500 元。
15.2 乙方必须保证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具有资格证、上岗证、操作证等有效证件和相应的作业技能。工作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而上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5.3 乙方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违者
每次罚款 100-1000 元。
15.4 乙方应保证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货款及机械租赁等费用。如因乙方不及时支付上述费用而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关费用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甚至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16.2 双方履行完本合同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工程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6.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附件一:工程质量处罚办法 附件二: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办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
序号 名称 内容 金额(元)
备注 钢筋工程
1 绑扎 每个节点绑扎到位,不得出现漏绑(梁柱必须全部绑扎到位,墙板由施工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 75%,施工员可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50-500 施工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时间和整改质量,如班组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项目部有权另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所发生费用全部从班组中两倍扣除 梁柱节点钢筋密集处主筋间距不得小于20mm 200 钢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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