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法律不是橡皮泥,执法不能和稀泥:法律时事评论

2021-10-22 12:35:58 | 浏览次数: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法律不是橡皮泥,执法不能和稀泥正文:
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不算抢?刚刚警方通报! 河南信阳市固始县“井盖遭哄抢,派出所不立案”一事有最新进展。

8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4日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固始 发布这一事件的《情况通报》:
关于媒体报道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情况,8月3日上午,我局已立案调查。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也已专程赶赴固始进行督办。固始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追回了部分井盖。

固始县公安局还表示:目前,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案情回顾 河南村民搬空33吨井盖 车主:拦都拦不住 还有人追着打我 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发生侧翻。2日上午,车主宋先生发现,33吨井盖已快被附近村民搬光。8月3日,当地警方回应称,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此事随后引起网友热议。

对于警方的说法,8月4日,在接受我们视频采访时,车主宋先生予以否认。宋先生称,他赶到现场时,不仅没人听他劝阻,一车一车往回拉,还有人追着打他。而且损坏的井盖不超过总数的20%,村民拿走的并不少。

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近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发生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现场视频中,路边散落着一堆井盖,有村民正往车上装井盖。警方到场制止。

8月3日,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陈家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事“够不上案件”:一个是够不上哄抢,因为法律上规定哄抢必须是物品有人看护,“当着面才算抢”;
第二个是车翻了以后,这堆商品砸毁了,多数都破损,其中有少量完整的井盖被村民拿走, “少量的侵占够不上犯罪”,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

另据新京报我们视频8月4日报道,车主宋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在那拦,我说这货是我的,还有一个老头骂我,说‘这货是你的吗?是你的,为什么没写你的名字?’” 宋先生称,现场并不是无人看护,只是因为司机受伤了要去医院检查,而他从老家赶过去也要时间。此外,宋先生认为,村民拿走的不在少数,因为损坏的井盖不超过总数的20%,井盖是合成的,很结实,不容易烂,“好的都被人抢走了”。

宋先生向记者回忆到,8月2日上午他赶到时,33吨下水道井盖已经快被附近村民搬光,“我到那里的时候,现场还没抢完,当时还有十几个人在那里,开了三轮车,骑着摩托车的,电瓶车的都有,还有拉个板车的都有,拉着一车一车的拉走了。” 宋先生称,劝阻时根本没人听,甚至有人还追着打他。“当时他们有的没跑掉的,有一个老头的三轮车,我把他钥匙给拔掉了,钥匙拔掉后,那个老头就下来就追着打我,这个时候你想我也不能还手,还手的话,搁那倒一下,我都赔不起是吧。” 宋先生表示,警方现场调查后告诉他,此事够不上哄抢,侵占属于自诉案件,他只能去法院起诉。

对此,宋先生心里很想不通。他告诉记者,自己是做物流的,井盖都是别人的,如果警方不管的话,他只好自己赔10万。

“一大堆货在路上堆着,就是无主的货了吗?然后抢了以后,派出所还说这不算案件,你在那里没人看,人家拿走该拿,那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也没人看,那你为什么不去拿啊?”宋先生无奈表示。

8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固始 回应此事称:针对公众关注的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处置的8月2日哄抢井盖舆情,固始县公安局已组织专门力量展开调查,并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来源:综合自澎湃新闻、观察者网、北京晚报、新京报我们视频、@平安固始等 “西瓜被偷倒赔偷瓜者” 和稀泥式执法要不得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2日发布通报称,由于自家西瓜被宋某与其女儿耿某偷走,庞某在追赶骑电动车的两人时,致其摔倒受伤,民警处警后现场调解,庞某赔偿两人300元。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淇县公安局进行核查,在民警训诫下,宋某与其女儿耿某主动退还了庞某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8月3日中新网) 尽管在警方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但这样的事情值得令人深思。律师的解释也很到位:盗窃他人的西瓜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案值较大的话,已经构成犯罪。而现场去抓捕小偷属于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实际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确如此。也很显然,民警处警让瓜农赔偿偷瓜贼钱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也正如网友表示,“和稀泥式执法还有生存空间”。诚如其言。如果民警如此处置警情,无疑是对偷瓜贼的纵容。据悉,经历了这件事之后,庞某再看见有人来偷瓜,撵也不敢撵,拦也不敢拦,甚至都不敢大声叫,怕吓到对方。否则本来赚得就不多,还得倒贴……如此,不仅会让瓜农感到委屈,且更会纵容贼人的有恃无恐。

从情理来讲,法律就应该惩恶扬善;
而执法者,理应秉公执法,让法律的力量正确的显现出来。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据当地警方通报显示,称庞某家被“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20余元,情节显著轻微。这显然有纵容偷瓜者的嫌疑。况且,这些瓜虽然不值钱,可却是瓜农的经济。人人都来偷,警方都拿“价值小”为说辞,显然令人心寒。

更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庞某家承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和玉米,经常有附近的人在瓜熟后前来偷瓜,有时偷的比自己卖的还要多。还有的村民偷得不过瘾,直接开着三轮车来装,庞某多次报警都未见效。这样的 “治安状况”无疑会令瓜农缺失“安全感”。尤其是瓜农面对新闻镜头因此事的伤心落泪,更令人心疼。

民警执法不能求一时平安而采取“和稀泥”的做法,更重要的是能够解决问题。诚如网友直言:严格来说,这已经不是执法不严而是有违规执法甚至违法的嫌疑!此言虽然过重,但道理确实如此。所以,当地警方不能仅满足于“双方达成谅解”,最为根本的是,消除治安隐患,让偷瓜者得到应有惩治,让瓜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上的保障。

总而言之,和稀泥式执法要不得。网友的声音不妨再听听“价值再小也是瓜农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保护。偷就是偷,绝不是‘摘’,价值再小,偷都应该受到惩戒。”此类事件看似是小事,却反映出当地民警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希望经过媒体报道后,当地能够引起重视,在民警执法水平上加以提高,而不能“糊涂官办糊涂案”。

抢井盖不予立案,偷瓜贼反获赔偿?法治尊严岂能因“恶小”被践踏  2019-08-04 22:55 “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 近日,一辆拉井盖的货车在发生侧翻后,33吨货物被附近村民哄抢。司机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却未予立案。面对记者的采访,该派出所指导员如此回答。

与之相似的,还有一起农民抓偷瓜贼反赔300元的事件。在镜头前面委屈哭诉的瓜农,让闻者为之触动。当地警方认为,“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但偷瓜贼身体受伤、电动车受损,所以当场调解令瓜农赔偷瓜贼三百元的做法合情合理。

因为判罚荒诞,两起小案子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依照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对于瓜农,几个西瓜虽然不贵,但也是一年的辛苦所得;
对于司机,井盖是自己货物,没有理由被随意拿走。而警方的处置结果给人的观感是,不仅没有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反而帮助施害者脱罪“洗地”。

但涉事警察或许会觉得委屈,自己“依法办事”,怎么就成了众矢之的?按照法律规定,盗窃一千元以上才够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才算是抢劫罪。无论是偷瓜的父女还是哄抢的村民,似乎都够不上这些犯罪的标准,因而也不需要警方大动干戈,调解一下事情就算过去了。

调解,是维持基层治安的必要手段,但调解不是和稀泥,更不能成为警方不作为的借口。涉事警察既没有认真调查村民究竟哄抢了多少钱的货物,也没有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条对偷瓜行为进一步处罚。这既是涉事警察业务不精,更是对自身职业威严的亵渎。

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警察被老百姓普遍认为是主持公道的“公家人”,一言一行都关乎着社会对于法治的信心。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体现于一件件案子的公正判决中。警察在正义的标准上模糊,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就会后退。

目前,固始县公安局表示: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期盼这能成为一记警钟,提醒司法人员保持一种较真精神,永远不能因“恶小”执法就缺位。

哄抢井盖不予立案,偷瓜贼反获赔偿!长安观察强势发声表态 焰冰 发布时间:08-0506:34 最近这几天,网络上相继曝光了几个大新闻,其中关注度最高而性质又比较类似的,当属“哄抢井盖不予立案”和“偷瓜贼反获赔偿”事件了。本来结果非常明显的两个案子,却因为相关民警的问题,让受害者有冤难申,因此才在网络上引起了发酵。

先说“哄抢井盖不予立案”,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货车在河南固始县发生侧翻,当事人紧急报警,等到第二天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33吨的井盖几乎被周边的村民哄抢光了,损失高达10余万元,而警方的答复竟然是:没人在场看护不算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甚至构不成案件。

另一起“偷瓜贼反获赔偿”,庞先生与家人合伙租地种西瓜,到了收获的季节,附近的居民却成群结队的来偷,甚至有人还开着三轮车来偷,有一次被瓜农庞先生抓到,在拖拽时因一时不慎,造成女贼膝盖磕破了点皮,想不到女贼先报警,警方到现场后,要求庞先生赔偿女贼300元,而女贼偷东西的事不追究。后来当地警方在发布通告时称:那是“摘”,不是“偷”,在网络上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反响。

两起事件中,虽然案情不一样,但是根本原因却非常类似,因为判罚荒诞,两起小案子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依照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对于女贼,偷的瓜价值再低也是偷;
对于哄抢井盖的人,无论金额多少,都改变不了哄抢的事实。而警方的处置结果给人的观感是,不仅没有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反而帮助施害者脱罪“洗地”。

8月4日下午,作为权威媒体的长安观察也以“抢井盖不予立案,偷瓜贼反获赔偿?法治尊严岂能因‘恶小’被践踏”为题进行了强势表态,在其内容中提及“调解,是维持基层治安的必要手段,但调解不是和稀泥,更不能成为警方不作为的借口。” 值得欣慰的是,两起事件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之下,总算是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然而,查案办案是警方的指责,不能光靠媒体,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那么这两件事的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了呢?这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 抢井盖不算抢?偷西瓜不算偷?基层执法需要用点心 2019年08月05日 10:15:50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江德斌 编辑:蔡晓慧 近日,一载有33吨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发生侧翻,所载井盖几乎被附近村民搬光。现场视频中,路边散落着一堆井盖,有村民正往自己车上装井盖。货主报警后,却被告知此事够不上哄抢。4日,@平安固始 通报称,已追回部分井盖,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真是咄咄怪事,如此明显的村民集体哄抢井盖行为,给车主造成重大损失,警方却不立案,并称“没人在场看护不算抢,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这种逻辑令人难以接受,完全背离了民众的朴素法律观念。当地警方涉嫌不作为、纵容村民违法行为,应对此案进行彻查,追讨被抢走的井盖,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对村民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追究警察的不作为责任。

  据车主称,33吨井盖已快被附近村民搬光,只剩下不到两吨,其中还有破损的,造成近十万元损失,而且没人听他劝阻,一车一车往回拉,还有人还追着打他。这种情形跟各地发生的村民哄抢案例类似,村民都是抱着占便宜、法不责众的心理,集体哄抢翻车货物,构成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不当侵占,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非常大。而之所以村民哄抢事件屡屡发生,除了部分村民缺乏法律观念外,跟基层执法不力、处罚轻微等有很大关系。

  前几天发生的“瓜农追偷瓜者反赔钱,偷瓜不算偷”事件,当地警方的处理态度,与“村民哄抢井盖”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轻描淡写处置案件,未能积极维护报案者的合法权益,有失公道,以致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质疑。对于此类村民偷抢案件,由于案值较小,违法行为相对较轻,且有时涉及的村民较多,如果全部追查的话,执法成本很大,属于苦活累活,又没啥功劳可言,造成基层警察的执法动力不足,往往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处置案件。

  基层执法面对的人群各色各样,日常工作非常繁重,很多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件,处理起来劳心费神,往往疲于应对,加之考核压力,又需要降低罪案率,导致基层执法缺乏动力办案,对一些小事件就倾向于低调处理。可是,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讲,再小的事件,只要触及到自身利益,就是大事了,如果执法人员不认真处置,不依法办案,就会损害到当事人权益,令人感到不公平,诱发不满情绪,甚至可能埋下更大的隐患。

  基层执法人员不应回避困难和麻烦,不要总是抱着和稀泥的态度,去处理一些看似微小的事件。只有秉公断案,以法律为准绳,让违法者受到惩罚,才能真正取得公众的认同。

西瓜+井盖:执法不能和稀泥 2019-08-05 09:13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文/王学义 这几天,接连发生的两件事引发热议。一件是:河南鹤壁市淇县一瓜农近日为制止偷瓜倒赔300元。另一件是:8月1日,一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信阳市固始县时发生侧翻,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8月4日《新京报》) 一个是“偷”,一个是“抢”,发生在不同地点的两件事,却又有着鲜明的共同点。一方面是事件多发性。无论是农民的农作物被偷,还是货车出事故后货物被哄抢,都属于多发性事件。因为频频见诸媒体,平时很难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多发性事件的背后,又有着不容忽视的民生痛点。比如,淇县当事瓜农称,自己包了200亩地种西瓜,“卖的瓜还不如被偷走的多”。固始县货主称被抢的下水道井盖有33吨,这又是多少血汗钱。另一方面是当地警方执法失当,这也是让两起多发性事件成为舆论焦点的关键因素。

这边厢,淇县公安局8月2日的通报,是在媒体报道后发出的,但从中依旧可以明显看出不少问题。首先,宋某偷瓜变成了“摘瓜”,事件的性质被混淆。其次,宋某之女耿某摔伤即便是因庞某阻拦所致,但庞某制止他人偷窃自己西瓜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而民警在处理时不该认定“偷瓜的错了、瓜农也错了,瓜农还倒赔300元”,这就涉嫌“和稀泥式执法”了。

当然,从淇县警方通报中还可以看到,“该事曝光后,民警耐心对宋某教育,使其认识自己错误在先,退还了300元”。这属于事后纠错,但警方不能只纠别人的错,而不认自己的错。所以这一通报再次引发质疑,于是又有了其上级鹤壁市警方的通报,“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行政拘留三日;
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法治安管理责任;
派出所存在执法过错,对责任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那边厢,固始县当地派出所以下水道井盖“没人在场看护”为由,认定为不算哄抢,不够立案标准,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派出所如此处理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舆论聚焦之下,8月4日,当地警方通报称,3日上午已立案调查,成立专案组并追回了部分井盖。目前,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应该看到,“偷西瓜不算偷”“抢井盖不算抢”这样和稀泥式执法,失去了起码的公平正义,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双重伤害,也会形成破窗效应,助长违法者气焰,极大损害法律尊严。咄咄怪事背后,既有熟人社会中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 ,也与少数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堪忧,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有密切关系,对此应依法严肃追责。

无论西瓜还是井盖都是公民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事农民也好,货主也罢,他们或许不懂具体法条,但常识自在人心,是非肉眼可见,却非要等上网引发舆情后,经过反复调查才让公平正义得到实现,不能不令人遗憾。对此,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反思。法治社会,执法决不允许“和稀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经得起群众的审视,经得起正义的考量。

起初对“井盖被抢”不予立案,河南固始民警处置妥当吗? 李凡/@中国之声 2019-08-05 11:03 据中央广电总台广播新闻综合频率中国之声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警方表示,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争议。涉事的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4日发布通报称,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警方起初“不予立案”的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村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货车侧翻33吨井盖被搬,警方起初“不予立案”有问题吗? 一辆满载下水道井盖的半挂车在8月1日夜里,途经河南固始县状元桥附近发生侧翻。8月2日,货主报警称,33吨货物被附近村民哄抢,货主无法制止。记者在一段网络视频中看到,不少井盖散落在路边,有些已经破碎,几个村民正在井盖中挑拣,并使用三轮车、平板车等工具,搬抬井盖,对周围的阻止置之不理。

(你拉了几趟了?) 村民:“啥也没有了。” (你搁那儿旁边藏那么大一堆呢,还没有嘛。) 村民:“人家不要的。” (谁不要了,好东西能不要了。卸了吧,卸了吧,别拉着走了。) 货物承运人宋先生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报警后,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先做了笔录,但是之后又说不予立案:“昨天我去的时候,当时就报了110,110也去了,去的时候现场还有人开着车拉着走呢。然后把我带到派出所去做笔录,做了笔录以后说,要等领导回来安排。然后我今天早上又去询问进度,那个民警告诉我,你这个都不构成案件。” 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陈家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晚半挂车发生侧翻后,被交警拖走,井盖被堆到路边,无人看护,此事属于侵占,但够不上哄抢。

“他这个够不上案件,为啥够不上案件呢?一个是他哄抢够不上,哄抢法律上规定必须是物品有人看护,那块儿有人在,当着面儿才算抢啊,是不是。一伙儿人把它抢走了,那叫哄抢,当着人的面,人制止不了,制止都制止不了,你把人东西抢了,那叫哄抢。其中有少量的完整的井盖,被人家村民拿走了,少量的它属于侵占。” 陈家文称,侵占属于自诉案件,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对于警方的这一解释,货物承运人宋先生并不满意:“33吨货基本上现在现场剩的有一吨左右,不到两吨,肯定不到两吨了。我说我差不多价值10万的东西被抢了,还不构成案件,那什么才构成案件?我的诉求就是警方帮我把货追回来。” 8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固始发布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8月3日上午,固始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也已专程赶赴固始进行督办。固始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追回了部分井盖。目前,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未尽到法定职责,村民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也在法律圈引起一定的讨论。实际上,在网络上通过新闻搜索不难发现,类似案例在全国各地都曾出现过。河北乔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乔峰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的确有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是村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或抢夺罪。

乔峰律师:“公民在报警后,由首个接警单位负责立案前的调查,也就是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工作阶段,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就本案已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的确有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是本案的确不构成抢劫或抢夺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就是这些村民个体所对应的涉嫌犯罪的数额无法确定。因为盗窃或者抢夺或者是抢劫,它都要有数额上的一个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在这起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应当以治安案件立案,对实施侵占行为的村民责令给予返还,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处理方式将起到引导示范作用 究竟该如何认定本案中村民的行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警方不应该未经过深入调查而简单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公安机关应该重视此类案件的处理在社会大众当中所起的引导示范作用。

岳屾山律师:
“《刑法》的规定里,有一个聚众哄抢罪,但这个一般来讲的话是需要聚众,而且是得有人从中间来组织,然后张罗着大家一块去哄抢。哄抢的话等于说是无秩序的这种,就上去都给抢走了,一般的行为特征确实还是需要说得现场是有人看管的,不听劝阻的情况下,然后大家进行哄抢。那抢劫的话就明显的就要使用暴力的这种方式来进行哄抢。还有一个就是盗窃,盗窃罪的话是说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说他的财务就堆在路边了,没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财务是不是仍然属于是在财务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这个其实也是存在着争议的。

这个物品堆放在路边,那它还是一个有主物,那拿别人的有主物的这种行为,有可能是属于盗窃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占行为,所以说从这一点来讲的话,并不会排除说,这个里边存在着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所以说公安机关在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他应该做一些调查工作之后,再决定说这个事情构不构成犯罪,或者说构不构成一个治安案件,它是不是要来进行处理。如果说只是听当事人描述了之后,然后到现场勘察了之后,可能就因为涉及的人数更多,每人拿的东西又不多,他可能就直接来否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可能还是有一些不够严谨的。” “不作为”才是事故货车频被哄抢的根源 2019-8-5 09:25:57  来源:东方网 作者:朱永华 选稿:桑怡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警方表示,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8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据8月4日《中新网》)。

  大货车发生侧翻事故,33吨井盖散落在的路边,附近部分村民非但没有援手保护,反而“趁火打劫”,将这些的井盖搬运一空占为己有。其实,类似这样哄抢事故车辆散落物资的案例早已不是首次出现,小到“瓜果梨早”日用商品,大到原材燃料甚至柴油,只要大货车发生翻车事故,散落地上的物资商品,几乎都难逃被哄抢盗拿的厄运,即便是受伤车主或处理事故的交警出面阻拦,往往也是徒劳。

  按说,货车司机在阻拦无望又相当无助的情况,向警方报警求助无疑是减少货物损失的最明智选择,警方对此立案侦查,不仅能够震慑此类行为,最大程度挽回事故损失,也能给公路沿线村民普及法制,可以说是具有“一举多赢”的现实意义。然在货车司机向当地警方报警并请求立案时,接警人员却以“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为由,既没有给予阻止哄抢也没有立案,致使运输的33吨井盖,基本被哄抢一空。

  从理念上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的“天职”,当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公安机关就必须承担起义不容辞的保护职责。而从法律程序上说,大货车发生侧翻事故,价值超过10余万元的财产遭受集体哄抢,也早已达到相关规定的立案标准。尤其是在司机现场阻拦,某些村民依然强行拉走井盖,其性质已经涉嫌抢劫。因此,无论从执法理念还是规定程序上,当地警方对其不立案的做法都是一种“不作为”。

  这些年,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装运货物被哄抢的案例频频出现,我们在谴责某些村民这种“乘人之危”的同时,也不能不对警方的某些“不作为”产生遗憾。诚然,某些村民因为抱着“法不责众”心理,看到有人哄抢散落的财物,便不自觉的就加入其中。但从另一方面看,却也与警方针对事故车辆散落物资保护不力和执法不严存在关联,无形之中纵容了这种哄抢行为并产生了“群体效应”。

  哄抢事故车辆散落财物,无论价值大小,首先在性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违法责者众,就可以降低法律的威严。其实,从众效应不仅只体现在违法方面,同样也可以在恪守法规方面的得到彰显,通过对此类具体案件的严查深究,让抱有从众心理的违法村民看到法规红线不能触碰,同样也能够教育一大片。因此,当地警方在“就事论事”问责涉事民警的同时,关键还是要“举一反三”,提升为民执法的理念和自觉性,用严格执法来教育村民,不要让类似的“乘人之危”再度出现。

齐鲁晚报:“当面抢才算哄抢”是拿法律当“橡皮泥” 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为了息讼止争,拿法律当“橡皮泥”,强摁着当事人放弃自身正当权益。

在群众看来,“抓坏人”是警察的职责。但是,近来发生的两起案例似乎要颠覆这个朴素的认知,当事警察对好人表现出了不近人情的苛刻,对坏人却是呵护有加。不能因此简单推断这些警察“变坏了”,但是从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为了息讼止争,已经损害了警察的形象。这需要地方政府予以重视和纠正。

8月4日,河南固始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通报表示,针对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后遭附近村民搬空33吨井盖的情况,该局已经组成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追回了部分井盖。至此,还看不出该通报与以往相比有何特殊。重点在后面,通报最后一句写道,“目前,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要准确理解这个通报的重点,需要回溯一下“村民搬空33吨井盖”的事件。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货主称,警方先做笔录 ,之后又说不能立案。3日,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回应媒体采访时说,“当着面抢,制止都制止不住,才算哄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

这一堂“满嘴跑火车”的普法课令人目瞪口呆。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哄抢行为有相关规定,并没有把是否当面抢列为构成要件,而涉事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却信口开河,甚至33吨井盖都成了“少量”,不仅胡乱解释法律条文,也颠覆公众常识。

涉事警察犯下这么可笑的错误,有可能是业务不精,需要在停职调查期间好好补一课,更有可能是为了大事化小而强词夺理。警察法定职责的第一条就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所以说“抓坏人”应该是警察最重要的一项职责。面对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警察处处对“坏人”表现出“相知相惜”,自然有渎职之嫌。从目前看到的媒体报道和警方情况通报,尚未发现涉事警察和哄抢人员有利益关系。在不图私利的情况下,警察为哄抢人员开脱,很大可能是觉得立案时程序繁琐、破案时千头万绪,所以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又或者为保护地方形象,也会尽可能地息讼止争,让双方达成调解。

相关法规明确提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是,固始县的“村民搬空33吨井盖”的事件显然不在此列,当地派出所颠倒因果,拒不立案,暴露了对自身职责认知不清的错误。单就这一个事件而言 ,涉事警察似乎只是“口不择言”,但是再联系到河南淇县刚刚发生的“瓜农抓贼倒赔三百”的事件,可以看出这种错误认知在一定范围内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这些糊涂警察拿法律当“橡皮泥”,为了大事化小不惜“和稀泥”。为人处世固然要“得饶人处且饶人”,但是前提是得有是非曲直,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和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为了息讼止争,强求当事人放弃自身正当权益。息讼一旦压倒了法治,不仅损害警察形象,也损害地方形象,实在是得不偿失。对这两起涉警舆情,河南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并案处理”了。

及时纠偏“抢井盖不立案”,也是对执法者的警醒 2019年08月05日 08:26:00 来源:新京报 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途经河南固始县时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货主称,警方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3日,当地派出所相关办案人员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目前,经该局立案调查,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督办,部分井盖已追回,涉事民警被停职接受调查。

从“不予立案”到“立案调查”,从“市局督办”到“停职调查”,应该说,在这起事件中,公安机关反应很快、处理果断。对于一度失望的货主来说,蒙受的经济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挽回,更为重要的是,涉案民警也因为之前的不当言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这种不护短、不敷衍的态度,既是对当事人,也是对所有执法者的教育警醒,不仅无损于办案机关的威信,更有利于立起知错即改、力纠力改的法治形象。

当然,也要客观地指出,这起事件在之前的处理过程中,的确有不够妥当之处。哄抢他人财物,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理应接受法律的严惩。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再严重些,《刑法》还规定了“聚众哄抢罪”,明确“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一开始,在办案人员眼中,这起本应立案的“哄抢事件”还不够格:一是没当面,二是数量不够。从法律上来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货物掉落路旁,就算货主不在,也是有主物,如果将其据为己有,就有侵占违法犯罪之嫌;
如果趁在场货主不注意,将下水道井盖搬运回家,则是盗窃行为。无论侵占,还是盗窃,都不应如此 “轻描淡写”放过。

或许,办案人员也有“苦衷”。毕竟,立法上存在“真空地带”,刑法规定此罪须为“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主体是聚众哄抢的组织者和煽动者,这就为诸多参与者逃避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就是受制于“法不责众”理念,违法者肆无忌惮,而办案者则瞻前顾后,该打的板子打不下去。是以,现实中类似聚众哄抢亦鲜有被严惩者,“不了了之”居多。当年,连霍高速公路兰州天一山庄附近,货车翻车后30万元葡萄遭抢,货车司机欲哭无泪,也只是乱象一幕。

聚众哄抢是法治社会的毒瘤,视若无睹只会“养痈为患”。就这起事件而言,上级机关介入督办、将涉案人员停职调查非常及时,值得肯定,不过,也要看到这并非“治标之策”,还需要更加健全的制度设计。

在立法上,除追究组织者刑责外,还应根据“不听劝阻”“多次哄抢”等严重情形,明确有关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司法、执法应织密法网,即使有关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犯罪,也应比照侵占、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责任。

只有立法、司法、执法较真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聚众哄抢这股歪风。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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