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之探索
摘 要:适应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深化模拟法庭课程改革,构建复合型的教学模式,适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注重多变的学生主体,跟进全方位的教师指导,建设开放性的师资队伍和多重性的成绩评价体系,对有效提升模拟法庭课程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教学方法
基于法学学科实践性和技术性的特质,我国许多法学院校都为法学本科生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但是,如何提升作为课程的模拟法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真正满足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目标,适应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仍然是法学教学改革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模拟法庭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源于英美法律教育传统的模拟法庭课程,是以案例为载体,以法庭为平台,学生作为主体全程参与其中,严格依照诉讼程序模拟演示庭审活动的教学形式。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案例的选择和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开庭审理、宣判等各环节都由学生完成,从而使学生得到多方面的实践和锻炼。毋庸置疑,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现象、解决法律纠纷,培养实践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学生提供了系统的、全过程的综合训练。就国外法学院而言,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使得该课程往往是介乎于案例研讨和法律诊所之间的课程,往往更注重于法律诊所的相关训练,教学方法也有明显的差异性。由于我国法科学生培养目标的特点和教学资源的限制,我们更多地侧重于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近些年来,我国大多数的法学院校都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和法律技能,但由于受模拟法庭课程全新的目标要求、教学师资与教学条件、功能价值认识尚浅等因素的限制,加之模拟法庭课程本身在设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对该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缺乏系统的研究、设计与应用,阻碍了该课程效果的发挥。
经研究观察,目前国内法学院校模拟法庭课程开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课程设计的随意性。课程设计应该在教学目标下建立起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的关系和功能,使教学活动有序和具有操作性。不少学校将此课程仅仅作为实践活动,搞一个或几个模拟庭审活动而已,至于其中具体的教学要求、运行模式、教学环节、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少作为课程的严谨与规范性。二是教学模式陈旧,且完整性与稳定性不足。模拟法庭课程都以案件为载体,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围绕庭审进行。由于有法定程序的要求,很多院校一门课程下来每个学生按诉讼程序就进行一个模拟庭的演练,而这期间交互与讨论、重要的案例分析、法律文本解读、抗辩环节、法律文书写作等训练也就一带而过,甚至被忽略掉了,导致课程训练不完整且重点不突出,效果甚微。三是缺少有机联系的多元化的教学方法。长期以来,缺乏对该课程整体上综合地探讨教学过程中各因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和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缺乏对该课程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缺乏对该课程动态的教学过程的本质和规律的把握。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司法实习等课程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实践课程体系。模拟法庭课程作为庭审的模拟,其表现的内容仅是庭审现场,但是庭审的准备工作却涉及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包括相关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多种知识体系。同时,还需要学生了解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法庭氛围等诸多的实践知识。因而,此课程与案例研讨、法律诊所、司法实习等课程的有机联系与区分是非常必要的。而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针对性的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问题始终没有很好地解决。四是缺少有实践经验的师资,教学方法研究不足。该课程对师资要求很高,不仅需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需要掌握主要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运行中的掌控和技巧并有较好的教学设计和多样化的方法与手段。师资经验不足,自然缺少对课程教学环节与方法科学合理地设计与运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程也容易失控,后续的学生成绩评价也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凡此种种,致使模拟法庭课程的整体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模拟法庭课程模式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
二、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
1. 从专门到复合型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本应是在教学思想或教学目标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或框架,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的策略体系。模拟法庭课程性质需要演绎的、学生为主导的、手段科技化、复合型的教学模式。而多数的模拟法庭课程,在正式开庭前,教师指导学生分组准备案例和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课程的主要内容便是所有参与课程的学生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文案开庭,进行诉讼过程的专门庭审演练,当然也就有很多表演的成分,教学模式侧重于专门的庭审过程样式。诚然,专门的模拟法庭审判对于帮助初学者熟悉诉讼全部流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表演式的模拟法庭,由于事先确定了“剧本”,学生不能深入分析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法庭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都是按照事先固定的模式进行,一切都是照本宣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自然会受到限制。事实上,案件庭审过程的复杂性、多样性根本不足以在一个模拟庭上得到较完备的体现,因此该课程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后,这期间的教学设计流程应包括分组讨论、案件选定之审核、庭审与法律文书准备、开庭、庭后评议、法律文书与成果提交、学习评价等,因此自然需要前述的复合型的教学模式。
2. 从单一到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我国模拟法庭教学早期曾依附于诉讼法学教学之中,近年来才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课程。由此传统使得此课程一般将教学目标定位于帮助学生巩固诉讼法学知识、熟悉诉讼流程。如我院以前的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大纲在阐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时指出: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法庭调查程序,以及法庭调查中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随着模拟法庭作为独立课程的开设,模拟法庭应当成为一门培养法科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实践型课程。因此就应该有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教学目标,具体应当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程序运用能力、培养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培养学生法律逻辑与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培育学生法律职业伦理[1]。但是我们不可以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把实践课程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完全对立起来。即便在实践性法律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代理论性的教学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2]。所以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方法仍然应该是多样化的。
与此相适应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应该从单一的庭审演练,拓展为以下有机结合的多样化方法:一是讲授。这里的讲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照本宣科,而是课程之始讲授课程目标与框架、中国司法运行的情况、司法审判技巧等;课程期间解读法律文本、介绍法律解释、实证分析、法律适用等方法;课程演示结束整体评价分析。二是组织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从课程之始选择案例的讨论,到庭审结束后的评议与分析,课程讨论贯穿整个课程。三是法律文书写作。指导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分析法律文书,评议学生文书习作。四是法庭见习。组织学生见习真实法庭审判过程,并且讨论分析与评价。同时选择播放相关最高院指导规范的庭审视频学习。五是庭审演练。学生分组、案件分类型,全员、全过程庭审演练,这也是模拟法庭课程最核心的部分。六是抗辩训练。抗辩是庭审的核心,也是难点。以往每组仅演练一个模拟庭,由于都是事先准备好文案,表演和走过场在所难免,致使模拟庭法庭辩论环节对抗性不足。而分组抗辩训练是在每组演练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外,组织学生抗辩赛。学生两两一组分别打两场抗辩,即正方和反方各一次,以此重点训练庭审核心环节。七是交互评价。教师评价之外,贯穿整个课程的,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庭审演练、抗辩赛等都需要学生之间、各组之间相互评价。
3. 从固定到多变的学生角色
受师资等教学资源之影响,当前我国模拟法庭课程教学在角色分配上还不尽理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教师在角色分配上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学生挑选诉讼角色;二是因教学班级规模太大,教师在分配诉讼角色时无法兼顾到所有的同学,由此形成的局面是学生扮演的角色相对固定,而且锻炼的机会比较少,也难做到全员参与。改革后的教学模式是以实战为出发点的设计,就我院一般法学本科班50人为基础,可以分为6个组,每个8—9人,每组做一个完整的模拟法庭外,还要分别打两场抗辩赛,正方和反方各一次。值得一提的是,抗辩赛案件全部源于实务部门,如最高检察院公诉人抗辩赛,且抗辩赛程序也严格依照其比赛程序,自然也就加大了抗辩赛的难度和力度。抗辩是庭审的重要环节,这样设计模拟法庭课程既有全面的过程演练,又有重点的训练,而且保证每个人参与角色,尽可能达成该课程目标。
4. 全方位的教师指导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突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因而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提供了可能。然而,学生参与模拟法庭课程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能否得到持续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提供有效的指导。模拟法庭课程改革后的教师指导方式和手段包括:主题讲授(从课程整体出发,就中国法庭的运作、法律方法和庭审技巧、法律文本解读、司法实务中焦点与难点问题做专题讲授)、视频资料展示(将最高法院的指导性、规范性的案件庭审视频和典型案件的资料播放,为庭审参考)、从案件选择到庭审、抗辩赛指导、组织讨论和评议等等。总之,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的全方位的指导方式意味着要求所有参与模拟法庭课程的学生都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演练与抗辩赛,只要学生在模拟办理案件过程中和课程学习中存在问题,教师都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当然,此种全方位的指导方式对从事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的教师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5. 开放性的师资队伍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尽管有不少人也多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精心设计了实习、实践环节,但这一切仍然只是在原有体制内的技术性弥补办法。我院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除了要求校内主讲教师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外,还专门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模拟法庭开设相关法律实务讲座,指导学生的庭审活动,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6. 多重性的成绩评价
课程评价历来都是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也是学生最重视的。由于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模式的复合性,教学环节的复杂性,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学生角色的多变性,使得该课程评价颇有难度。以往的模拟法庭课程,学生们更多的只是当作一门普通课程来上,同样也缺乏自我检测和评价的意识。教师也往往只注重对学生的庭前材料准备和庭审过程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学生对案件本身的难点、关键点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太关注具体实体法是如何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的问题,评价标准也较单一并缺乏统一标准,最后多是让学生提交庭审资料和一份活动报告了事。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考核体系比较复杂,有个人的成绩,有小组的成绩;有文本的,有语言表达的;有庭审的,有抗辩赛的;有教师评价的,有学生互相评价的。教师在前述各项基础上,依据事先设定的评分权重最终判定学生最终成绩。总之,课程成绩是该课程全过程的评价,是过程性的、多重的,尽可能接近科学和公证,力图反映学生课程学习的客观实际。当然,此评价体系的具体指标和权重还在不断修正,仍然在进一步探索中。
参考文献:
[1] 陈学权. 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 中国大学教学,2012 (8).
[2] 王晨光,陈建民.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 法学,2001 (7).
[本文为北京师范大学“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与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教改项目的主要成果]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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