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修订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
借“两会”之机,记者有幸约见了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连建伟。作为国家级名老中医,他的话题自然离不开中医。
连建伟委员认为,修订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关于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的规定已是迫在眉睫。他建议,应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以中医中药的使用为主,但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并可在综合性医院及中医院相应专业科室执业。
根据现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执业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其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中,又增设了“全科医学专业”,但在考试资格上,规定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参加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卫生部又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连建伟说,这些规定的本意是通过实行医师分类执业,使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专心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院校中医专业的毕业生积极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更好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带来了两大问题。
第一,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院校中医专业毕业生)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中医执业医师到综合医院临床科室执业不合法,在临床执业中造成诸多困扰。
连建伟委员分析说,目前全国各中医院校中医学专业现代医学及中医课程的设置大约各占50%,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了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的系统知识教育,完全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完全符合临床医学的专业特点。他认为,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应一起并入临床类。
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地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维医、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将近50万以及未来更多的中医执业人员造成很不利的局面,严重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患者的利益。
第二,中医院校中医专业学生毕业后只能报考中医执业类别,只能进中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就业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实际上,我国现有的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对中医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非常有限,完全不能满足每年约3万名毕业生的就业需要,而到其他科室执业,依据现有法规,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结果造成相当一批毕业生学非所用,最后只能到其他岗位去找工作,或者通过考西医研究生再考西医执业医师。而这种选择的结果,与中医专业学生的培养方向是背道而驰的,既不利于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面对中医行业的现状,连建伟委员显得忧心忡忡。对于从事中医教育、中医临床工作数十年的他来说,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为中医和中医师争得一片用武之地,是他最大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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