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反腐:当前反腐的路径思考

2022-03-12 09:45:33 |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反腐败;法治;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2005606

一、前 言

当前我国的反腐力度之大可谓空前,但法治反腐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是否会提升公众的清廉感知程度?2014年倪星通过对G省的问卷调查发现,政府反腐败力度的增强尚未显著提升公众的清廉感知水平[1]。因为反腐的效果如何,不是看落马官员的数量或级别,而是看是否有效遏制了腐败,是否建立了廉洁的制度基础,是否形成了一种“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制度约束环境。有学者总结两年多来的反腐斗争,认为本轮反腐真正的亮点在于中央的决心和魄力,而不在于反腐措施的新意与时代性。反腐措施主要依靠历史上的吏治经验,导致两种困境:一是反腐动力直接来自中央,自上而下层层传导压力,存在动力层层递减的魔咒。所以从中央、各省到地市、区县,各级政府的反腐力度明显不同;二是反腐思路侧重“以权力制约权力”,容易导致权力过度集中,解决不了腐败共谋问题。因此,当前的反腐虽然成效显著,但能否深入持久地开展亟须通过改革加以推进,应从运动式反腐走向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道路[2]。过勇也反思当前高压反腐模式,指出了当前反腐面临的挑战和政策建议[3]。还有学者以法治反腐的“五个统一”(理性与经验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治标与治本的统一、发展与稳定的统一、廉政与勤政的统一)破解反腐防腐的错误思潮,从价值层面论证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应然选择[4]。

在党和国家层面,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为反腐败斗争指明了一条法治反腐的新路径。习近平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即党内监督制度、选人用人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综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法治反腐的价值理念已经基本达成共识,而如何走向法治反腐还有待探索。在对当前反腐的反思中认识到在原有制度上的修修补补已不能解决问题,而要用新的思路去重构。怎样在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得到体制内和体制外,尤其是国际社会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使高压反腐的正能量凸显出来,是当前研究的重点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法治反腐的实现机制和路径。腐败是正式制度的力量和非正式制度力量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反腐败就是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发挥正式制度的权力制衡和非正式制度的权利监督的正和效应。从法治反腐的角度看,权力制衡主要厘清人大与纪委、政府法制与党内反腐的关系;权利监督首先要酝酿社会监督的文化氛围,提倡适度理性的公民参与,倡导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清除文化腐败的土壤。而两者关系的协调框架需要决策者的谋划布局,顶层设计就是要处理好法治反腐与民主以及与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见图1)。

计划经济色彩。“二战”后美国对日本经济的改造并不彻底,中央部门权力依然很大,行政审批无所不在,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行贿是规避管制壁垒、获得政府合同乃至竞争优势的最佳路径。各都道府县都在东京设立办事处,其职能与我国的驻京办类似,催生了“跑部钱进”等现象,各种腐败丑闻迭出。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日本就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审批事项。2000年进行大部制改革,并非只是单纯削减机构数量,重点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逐步由事前审批向明确规则基础上的事后检查转变。另外,通过外部监督注入改革的动力,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巩固反腐的成果。比如,在全国市民监督员联络会议等民间组织的不懈努力下,日本大阪市的公务员数量在2005年~2010年减少了一万多人,成功削减债务3700多亿日元,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度排名榜”中位列第一[9](P68)。在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大阪市政财政收入增长乏力的背景下,这一削减主要还是通过压缩不必要的财政开支来实现的。这是监督力量强大的表现,更是政府行政公开、透明的结果。从不断曝光政府存在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决策不透明等问题入手,对行政体制弊端进行反思和改革,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并不仅限于大阪市,而是一股席卷日本全国的改革浪潮。更难能可贵的是,日本数次行政改革,每一项改革措施出台都是法律先行。例如,2001年中央机构改革,总务厅与自治省、邮政省合并成总务省,其设置法也要随之进行修订,并以法的形式确定中央各省厅的职责和权限。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我们应抓住当前高压反腐的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真正做到简政放权,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融入法治的思维理念,进行法治化改革。一是用法律形式确定各项改革议程和相关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以及工作时限,这样有利于保障这些机构的权威,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二是用法律形式确定改革方针、改革对象以及改革步骤,有力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三是用法律形式确保改革成果的巩固,

如制定《公共部门编制法》,规定机构改革后政府公务员的数量,防止改革的主观性和随意性[12](P247)。

参考文献:

[1]倪 星,孙宗锋. 政府反腐败力度与公众清廉感知: 差异及解释——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J].政治学研究, 2015,(1).

[2]刘行之.对两年多来反腐败的回顾与反思[DB/OL].[20150710].http:///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_2.htm.

[8]冯春萍.日本追究公务员腐败行为责任的程序法制概观[J].社会科学研究,2012,(3).

[9]冷褒青.战后日本的腐败与治理——以震撼政坛的四大腐败案为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10]徐国冲,潘金鲜.新加坡反腐模式的经验与痼疾[J].福建理论学习,2016,(6).

[11]张维迎.语言腐败的危害[J].杂文月刊 (文摘版),2012,(7).

[12]严维耀.日本廉政制度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王 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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