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临床心理学家的从业资格和能力要求
在北美,从一名申请者到符合临床心理卫生工作从业资格和能力要求的心理学家,应具备怎样的专业学习背景和相关法规要求?本文将简要介绍北美临床心理学家从业资格的胜任要求和规范,供我国相关培训部门和临床心理工作者参考。
对于从事临床心理工作的人来说,个人是否胜任本职工作,取得从业资格,要看其是否具备有效或熟练地完成工作的能力,即指个人能胜任某种职务的能力,个人的条件符合法定的资格。它由一系列的能力组成,包括知识、技能、态度和按规定的标准操作能力。在北美,临床心理学家的从业资格不仅有教育和培训标准的严格控制,还要接受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在伦理学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工作。美国心理学会(APA)伦理学规范明确指出,心理学家要依据其教育、训练、督导体验或正确的、恰当的职业经验,在他们能力的范围内开展上述工作。
一、临床心理学家的教育培训体系
(一)教育和培训理论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以美国为例,为了培养高品质的心理学家,1949年在科罗拉多州举行的Boulder会议上提出了培训心理学家的科学家—实践家模式。该模式要求临床心理学家:(1)要在大学里进行必要的训练;(2)应该先成为心理学家,其次才是职业心理学家;(3)需要经过临床实习阶段;(4)应具有心理诊断、心理治疗和研究的能力;(5)受训的最高学历应是哲学博士。心理学工作者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从事治疗和咨询工作。在此后一段时间内,这成为临床心理学家的主要培训计划,其目标是培养出集研究者和高水平的实践者于一身的心理学家。
(二)连续性教育和培训体系设置
在北美,申请者要成为合格的临床心理学家,首先要有接受系统培训和教育的经历。申请者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必须经过长达6~8年(2~3年硕士和4~5年博士)的心理学专业的学习和培训。除了完成必修的理论课程的学习外,在实习之前,学生还要花时间和资金完成600~1000小时的实习科目训练,以整合所学的知识、技能,然后进入指定的实习机构进行为期1年的临床实习,直接出诊或在督导下进行实践。督导形式主要是由督导者对学生所作的案例进行审查,通过直接观察学生的工作或者看录像、听录音,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直接督导。完成上述培养计划后,通过必要的能力评估考试,才能获得学位和证书。
(三)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及对从业者的要求
1945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率先出台了第一个州认证法案,其目的在于确保为公众提供心理卫生服务的是经过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员。他们采取的治疗方法或措施经过了严格的检验,此后,各州相继效仿,出台了各自的认证法案,美国心理学家执业认证制度开始建立。1976~1977年,APA和国家注册部主持召开了两次有关教育和培养心理学家的会议,共同制定了心理学博士教育计划的认定标准,以此向国家立法部门推荐相关的学习课程,并作为相关立法的依据。心理学博士课程制定指导方案分别被国家注册部、国家和州心理委员会和APA采用,作为制定教育计划的通用标准。北美心理学家的职业能力评估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和范围:最低的基本要求,扩展的基本要求和特殊或一般的高级能力要求。表现为课程设置更加深化,临床实践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审核的标准更加专业化。
正确有效的治疗,要求心理学家掌握观察、倾听、共情以及敏锐的直觉和内省,要能够理解、尊重患者,对患者真诚并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这些治疗技术的提高,需要不断地训练,同时,接受督导对于治疗的评估,也是保证治疗有效的必要手段。目前,美国大多数州的认证机构对于完成APA或国家注册部培养计划的学历都予以承认。完成了规定的教育之后,毕业生需到认证机构申请注册,通过相应的执业考试——笔试、口试和法律法规等,获得从业资格证明。
在美国,各州认证法规有所不同。例如,在纽约,基本法要求不管申请者来自哪一类心理学专业领域,都授予“心理学家”称号的认证。若以“卫生服务提供者”注册,还要满足相关的培训要求,工业心理学家、团体心理学家不能注册该证书。一些州的二级认证程序规定,申请者先注册为心理学家,再注册为卫生服务提供者。在加拿大从业的情况与美国相似,要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后才可开业。由于没有心理学分支专业认证,申请者的认证证书称谓均为“心理学家”。
二、临床心理学家从业资格的伦理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申请者而言,上述能力只是对胜任资格的基本要求。为了保护来访者的权益不受伤害,取得认证的临床心理学家的职业行为还要受到认证机构、国家/州心理协会、职业纪律检查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临床心理学家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工作。临床心理工作主要采用言语交谈、测验等方式进行,不负责任的行为、言语和态度往往使来访者更加痛苦,丧失治疗的信心。因此,特殊的工作方式决定了临床心理卫生工作必然与伦理学紧密相连。只有在伦理学范围内开展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来访者的权益,发挥治疗作用。
以美国为例,临床心理学家需要遵守的法规主要有下列几种:
1992年,APA颁布了《心理学家的伦理学原则和行为规范》,该规范对于所有APA会员都适用,包括介绍、前言、六个总的原则(即能力、正直、专业及科学的责任、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关注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责任)和具体的伦理标准。该版本第一次将从业者理想的专业期望和必须遵守的伦理学行为规范作了明确区分,前言和六条总则为道德期望,后面则是每一位心理学家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条款,并对一些条目作了更加具体和详细的说明。
目前,APA对伦理学规范作了进一步的修订,提出了五个总的原则,包括利益和无罪、忠实和责任、正直、公正、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伦理学规范还将胜任能力由总的道德期望细化到具体的执行标准,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1)行使能力的权限和工作要求;(2)在何种情况下应提供急诊服务及对服务的技术要求;(3)怎样保持胜任能力;(4)要以科学和职业判断作为各项心理工作的基础;(5)转介工作给他人时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6)心理工作中有关个人问题和冲突的处理原则等。
如在急诊情况下,不能因为当时心理学家还没有获得必要的培训,就忽视对患者的处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提供类似的服务,一旦紧急情况改善或者有条件给予恰当的服务,上述服务应中止。对于委托工作给他人,要注意避免多重关系,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伦理学规范详细解释了避免多重关系的具体情况和应采取的措施,指出要向当事人及早澄清保密范围和自己的身份(如接受司法或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咨询或治疗时,要事先向当事人说明身份和负责保密的程度等)。在工作中,心理学家有义务保护从各种媒介得到的当事人的隐私,对于使用网络等通讯工具,无论是治疗、评估、研究等,都要告知当事人其隐私的安全性是有限的。此外,在开展研究、治疗以及心理评估等活动时,要事先让当事人知情同意,对于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工作要求。
在北美,多数州心理协会、各类心理协会、认证委员会甚至职业纪律检查部门都将APA伦理学规范作为其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内容,要求其每一位成员遵照执行。因此,违规行为将受到伦理学委员会或认证机构纪律检查部门的处罚,严重者会被注册部门取消注册资格。被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与来访者发生性或非性的双重关系;非专业、非伦理或忽视的行为;欺骗性的治疗行为等。
在伦理学规范和行为规范之外,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对临床心理学家的工作同样有制约作用,因此,要胜任临床心理工作,不仅要了解本专业的法规制度,了解相关的法律也是十分必要的。如对于开展研究和治疗,美国国家和州的法律规定,治疗者或研究者有报告虐待和忽视的义务。
三、展望
国外的心理卫生业的连续性培训体系、认证体系和相关法规构成了培养合格临床心理学家的基本保障。我国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业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完善的临床心理学培训体系和资格认证制度。近年来,在有识之士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北京、昆明、上海等地相继开展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连续性培训项目。2001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002年7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宣布正式启动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尽管现有的培训还未成体系,资格认证工作也处于初始的探索阶段,但这些活动表明了我国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业已经开始向连续性培训和职业认证的道路迈进。借鉴国外临床心理学家的从业资格和能力要求,结合我国的文化背景和现实条件,逐步规范临床心理学工作者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是我国心理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亦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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