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思考与建议
摘要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教师是维系民办教育生存和发展的纽带。目前,我国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中存在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大、教师来源和流通渠道的不畅通、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问题,致使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建议,希望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所帮助。
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
The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for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ivate School Teachers
HONG Yali
(Research Institute for Education and Psychology of Southwestern Ethnic Groups,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AbstractNon-government funded education are the important parts for the educ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The teachers who work in non-government funded schools are the Niu tape that supports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non-government funded education. For the moment present, teachers in private education in China there are irrational structure, mobility, teachers, sources and distribution channels are not clear. Private school teachers do not sou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other issu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reflect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rivate school teachers and making recommendations accordingly, wan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rivate school teachers .
Key wordsprivate schools; teachers; legal rights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发布,《纲要》充分肯定了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明确并解决好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着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根本上关系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含义界定
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可见,权益是权利的一部分。因此,“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是指民办学校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依照《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教师合法权益一方面指作为社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上的社会生活权利,包括有:平等权、参政权以及文化教育权、自由权、参政权、生存权、财产权以及文化教育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及一些特殊权利,比如妇女权利等。另一方面就是指从事教育的工作者,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依法享有的职业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权、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申诉权和享有法定节日等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里面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意思就是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国家和政府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认识不充分
2.1.1 法制不健全
(1)民办教育立法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到位。我国先后制定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但由于起步较晚,法规体系还不够成熟。许多条款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只说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保障办法和监督制度没有细化,因此法律的执行可能性较低。
(2)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渠道不畅通。在:申诉方面,申诉机关不明、申诉时效和程序上的缺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及人事仲裁上不完善。
2.1.2 制度不完善
(1)人事代理制度不健全。受代理机构的管理条件、对人事档案的装订和更新不及时以及人与档分离等原因的影响,民办学校教师的真实形象得不到正确的反应,影响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
(2)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诸如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等缺乏应有的保障。较之公办学校老师,民办学校教师的没有事业编制导致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的渠道不畅通。许多民办学校为了减少教师流动,也愿意为教师提供保险,但却没有地方投。根据相关调查,民办学校为教师投保大部分是按最低标准实行的。
2.1.3 认识不充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但许多地方的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还没有认识到发展它的重要意义,仅视民办学校教师为位于公办教师之下的“二等公民”,认为其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和补充性的。他们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任务就上管理好公办学校教师。在培训问题方面的重视程度上,民办学校教师也远远低于公办学校教师。无论从教师培训会议、教研活动,还是在奖励表彰方面,民办学校教师都未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 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也未能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少之又少。
2.2 民办学校缺乏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人本管理理念
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普遍缺乏监督和制约,甚至有些民办学校是独资兴办的,“家族式管理”、“出资人或创办人或董事长一人说了算”的情况十分普遍。加上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普遍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院长)负责制,在这种负责制下,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缺少有效的能够对董事会行使其权力的监督机制。在公办学校中学校所有权属于国家,教职员工对公办学校有着较强的主人翁意识。与此同时,教职员工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也会更为自觉,民主制度更易建立。而民办学校中,所有权属于私人,产权格局使学校教职员工普遍认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是老板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所以将自己的工作看作为单纯的“赚钱养家”,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作用自然就很弱。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开办者也视学校为自有财产,不太欢迎教职员工对其经营行为与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学校民主氛围较差。
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缺乏人本管理理念。现实中许多民办学校管理者不能满足教师多层次多方面的合理需要,如民办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发号施令,没有充分尊重教师的尊严,缺乏必要的沟通;民办学校对在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不重视,对教师的专业发展方面的需要以及合理物质要求都难以满足;没有塑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得教师缺乏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
2.3 民办学校教师自身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和凝聚力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与法律保护意识,加之他们与学校的人力资源关系,民办学校教师将自己定位为学校“雇工”,由此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缺乏作为学校主人翁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流动性大,不稳定,结构不合理,教师来源和流通渠道的不畅通,教师难以形成团体意识,使得民办学校教师内部缺乏凝聚力。这无疑给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带来阻碍。
3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建议
勿容置疑,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进程中,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要保障民办学校的发展和民办学校教师的正当权益,最根本的出路就在于依法治教。以法律为依据来管理教育,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具体上讲,就是利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达到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3.1 政府要健全法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教师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健全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制定相应的民办教育配套的政策法规,并以《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基本法规为核心,进一步使民办学校教育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确保民办学校教师法律救济渠道畅通,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权益,如获取报酬的权利、教育教学的权利、职称评级、参与学校管理权、进修和培训权等。此外,教育主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工作,保证各项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
其次,对民办学校教师实行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系、工资保障等体制。将事业人事代理引入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实施民办学校教师全民人事代理。这样才能确保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同时也是统筹和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先决条件。将事业社会保险落实在民办学校教师保险制度中,消除“公”、“民” 办学校教师流通阻碍,让民办学校教师在工作保障方面再无担忧。当然,落实好事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条件的还应开展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是在为民办学校教师做好人事代理首先要考虑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民办教师合法权益。
最后,树立大“ 教育观” 和大“ 教师观”,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我们在思想意识上不应把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人为地将割裂开来,两者都是位教育事业无私贡献的教师,更不应该重“公”轻“民”,要一视同仁,为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铺平道路。
3.2 民办学校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监督体制,树立人本管理理念
首先,民办学校应建立能使学校教职工能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如“教代会”,从而使教师能亲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校领导也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从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其次,实行“校务公开”让教师“知校情”, 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校务管理、教师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让全校教师参与其中,让教师“参校事、议校政”。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让教师享有对学校的“知情权”、“审议权”、 “决定权”、“评议监督权”等,保障自己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
最后,民办学校应树立“以人为本” 的管理理念,尊重教师,重视教师沟通,鼓励教师持股,增强教师的 (下转第89页)(上接第71页)主人翁感,为教师提供足量的进修和培训的机会,为民办学校教师的发展提供平台。做到不仅以钱留人,还以情留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3.3 民办学校教师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加强群体意识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决定了其职业的不稳定性和流动性大的特点 , 因此 , 民办学校教师须摈弃传统的“教师终身制”,建立“新教师职业”观念, 着重注意自我教学素质的提高,使自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此外,民办学校教师个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更为重要,民办学校教师要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能懂得和敢于在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自我保护。
总之,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到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还将影响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同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管理留人,民办学校教师要做到不断提高个人保护意识,才能使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落到实处,从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走向规范、稳定、持续发展的未来,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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