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中学校档案法制化建设
摘 要:随着中学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强中学校档案法制化建设日益重要。本文对加强中学校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作了阐述,分析了中学校档案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并尝试从档案法制意识、档案法规体系及档案法制队伍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学校档案;法制化;建设
社会发展至今,法制已成不可阻挡之势进入社会各个角落。随着1988年我国第一部《档案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档案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并逐步形成了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规体系。中学校作为培养国家高等人才的重要机构,2008年新颁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足以表明中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中,越来越表现出对法制化的依赖。因为“信息化”的档案事业需要有科技的发明和进步作支撑,而对档案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以及档案科技知识产权的维护,则需要靠法制来保障。本文就档案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存在问题及措施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中学校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为中学校档案法制化提供了政治动力。党的十五大上,党中央明确地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并且明确指出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是他们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公共权力运行和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近几年来,为适应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修改后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相继出台,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为主体,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档案行政规章相互补充的档案法规体系,加强了档案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队伍的建设,我国已初步确立了“依法治档”的新秩序。中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二)随着中学校办学体制的不断转变、内部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作为分类单元和依据的“领域”、“职能”本身已发生了变化。这就愈来愈多地出现同类档案形成于众多部门,一个部门形成不同门类档案的情况,从而使中学校档案管理在实际的分类和立卷归口上再也无法按现行规范的既定标准来界定,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各类中的综合类,从而留下材料收集不全、归类不统一、查找难等隐患。许多中学校因档案管理混乱带来的弊病,尝尽了资料分散、乱堆乱扔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的苦头,这就是档案工作强烈呼唤法制建设的原因所在。广而言之,解决社会管理的一切问题,最后都要靠法制的建立,建立法制环境是一切行政管理者的最根本目标。
(三)近年来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广大毕业生、社会用人和认证单位对学籍档案的利用愈来愈旺,要求也愈来愈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方面的成果信息也日益得到社会和企业的关注,使中学校档案在发挥中学校人才培养、促进科技发展、为社会服务三大功能方面的作用与日俱增。随着这些服务项目的展开,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原来过于强调保密和审批程序的一些规章制度已愈来愈成为中学校档案利用社会化的绊脚石。加强中学校档案法制建设,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中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规范档案工作,更安全地保管档案、有效地利用档案,使中学校档案和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学生、学校行政管理服务。
二、目前中学校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中学校档案法制意识淡薄。意识决定行动,档案法制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学校档案法制化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學校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但由于档案工作不可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档案部门不处于热线,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甚至档案部门自身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二是中学校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健全。近年来,我国的中学校档案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2008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此外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部门及部分中学校也纷纷出台了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这些法规为解决新时期中学校档案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与国外中学校相比,我国现有的中学校档案法津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
三是中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亟需提高。中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还远不能适应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要求。有些档案工作人员并非是档案专业人员,缺少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不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许多同志没有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法、懂法上,而只是忙于一些具体的事务,从对《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分析,不少学校仅限于对法律条文的一般性学习,而对于运用档案法律法规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则较少见。
三、加强中学校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一)强化档案法制意识是中学校档案法制化的精神动力
档案法制意识是指要求依法管理国家档案事务的思想观念,它是与人治观念相对立的。有着档案法制意识的人必然具有档案法律至高无上的思想观念,能认识到档案法律对档案事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一旦社会成员普遍树立起档案法制观念,必然产生运用法律管理档案、维护档案安全的强烈要求,这种强烈要求将进一步转化为档案法制化的重要推动力。当然,这种推动力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次增强的。档案法制观念作为对档案法律价值把握的理性积淀,不仅是特定档案法律行为得以生长的基础和内核,而且通过社会成员观念的现实介入对档案法规的职能与实施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是中学校档案法制化的基本前提
法律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控制手段,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力推行的社会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是中学校档案法制化的基本前提。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档,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在法制轨道上稳步健康发展,推动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最为有力的武器。我国档案法规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法律;二是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规定、条例;三是国家档案局以及国家档案局与有关机关发布的通则、条例、规定、办法、标准等;四是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和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全国性的档案法规,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系统具体情况制定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
(三)完善档案法制队伍建设是中学校档案法制化的基础保障
任何制度的建设都离不开相关人才的建设。中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实施“人才兴档”工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学校档案管理队伍。重点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大培训考核力度,使他们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研究电子政务、信息交换、政务公开、信息资源保护、信息安全保密、知识信息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此同时,从制度上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培养一支既具备系统的档案工作知识,又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思想工作作风过硬的档案管理队伍。
参考文献
[1]魏瑞娟:《档案法制化的动力体系化》,《机电兵船档案》2005年第06期
[2]崔岭:《谈档案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兰台内外》2010年第5期
[3]张智涛:《浅谈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法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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