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合同的特征与效力
【摘 要】电子合同是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合同形式,其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对确定该电子合同会发生何种特殊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子合同;特征;效力
1 电子合同的特征
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见。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比较,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使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必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
3)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订立成本低廉。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利用网络,而目前的国际互联网提供了广泛的客户市场和交易空间,尤其是电子商务不受时空限制,交易速度快,商户与客户处理交易的手续简单。因此,采用电子合同方式,运营成本低廉,交易费用也得到降低。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 电子合同的效力
2.1 电子合同效力的概念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即有效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因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还决定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确定电子合同的效力,首先应当确立该电子合同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然后才能确定该电子合同将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就已经成立的电子合同而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发生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电子合同,因其欠缺规定的条件,则不能当然地发生合同法律效力。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的电子合同,依其欠缺有效要件的情况不同,又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自始就不能生效,此为无效合同;有的成立后为有效的,但当事人可以撤销而使之无效,此为可撤销合同。因此,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确定某一电子合同属于何种情况,从而才能确定该电子合同会发生何种特殊的法律后果。
2.2 电子合同效力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
2.2.1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
电子合同虽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因其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当事人依电子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债权、债务。
2.2.2 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既为法律所确认,遵守合同就是遵守法律,在电子合同成立之后,任何一方都需受其一致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电子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可变更、解除电子合同的事由时,才可变更、解除电子合同。
2.2.3 当事人须履行电子合同
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合同中设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债券的实现,依赖于合同债务的履行。因此,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2.2.4 电子合同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电子合同既是合同债权、债务发生的法律事实,也是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事实根据。按照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是承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体现。
2.3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已经成立的电子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些要件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3.1 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2.3.2 意思表示真实
订约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但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才能有效。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在意志是一致的。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必要要件。电子意思表示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计算机而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对于电子意思表示,重要的问题是,计算机是否可以真实地“代理”合同当事各方的意愿,即计算机能否取得适当的“人格”。我们认为,对于电子传达的意思表示,我们不难认定其附属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因为它只不过是特定人做成意思表示后,再利用计算机经由网络予以表达。电子媒体只不过是一种传达工具而已。因此,计算机的自动处理可以被视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出现电子错误的情况下,计算机自动处理就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3.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否则,该电子合同不能生效。
【参考文献】
[1]秦成德.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
[2]秦成德.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3]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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