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 电子合同 传统合同 电子签名
作者简介:王悦,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04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门户网站已经成为企业家们眼中炙手可热的商机。仅需轻轻“点击”一下,商家即可向消费者便捷地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一系列网络交易中的核心环节便是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有别于普遍意义上的传统合同,它的出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对于速度和效率的需求,是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传达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案例引入
(一)案情介绍
2011年8月9日,当当网发起了一场名为“当当亲子团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的促销活动。当时网站显示的促销价格与原价差别巨大,大批消费者下单购买。然而当晚,当当网却以“内部人员操作失误”为由取消订单并拒绝发货。此举招致下单用户的不满,一千多名消费者集体维权并有部分用户提出诉讼。随后,北京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当当网是否发出发货通知为标准,对于已发出发货通知的订单应继续履约,未发出发货通知的订单则视为合同未订立。原被告双方均对此提出上诉,但均未获二审法院支持。
(二)争议与思考
消费者与当当网之间的纠纷引起了人们对于电子合同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的关注。首先,如何判断消费者与网络电商平台之间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换句话说,合同成立的标准、成立的时间与成立的地点要如何确定?其次,内部人员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重大误解”是否会影响电子合同的效力,当当网是否能因此享有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呢?最后,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天然地处于弱势的地位,经常会被商家的格式条款所支配而糊涂地订立了合同,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格式合同的商家,是不是也应当限制其权利并要求其履行提醒注意的义务?种种争议都亟待解决。
三、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人们熟知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主要是以实体的、可感知的书面文本的形式承载合同信息,而电子合同則将其完全颠覆,合同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在电脑磁盘中,更加节省空间,便捷而高效。但是这一形式变化也带来了许多弊端,电子数据本身的不稳定性就决定了它很容易被破坏、篡改和销毁,因此其真实性也将大打折扣。
(二)合同订立环境的特殊性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人们在现实世界可以互相见面,一起探讨协商合同细节,双方意见一致时,即可促成合同的订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合同的当事人互相看不见、摸不着,网络环境中提供的身份信息有时也难辨真假,需要密码和认证机构的辅助来加以辨识。
(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首先也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也和传统合同一样对实体性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又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电子合同涉及到对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定,如数字签名体现的法律关系。另外,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也是电子合同所特有的,由其独特于传统合同的性质所决定。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呢?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以实体的书面文本为载体,便于保存和查阅。而电子合同的网络环境客观上使当事人可以远程交流,并且主要形式是电子数据,欠缺了实体感知性,与传统合同还是有着本质性区别。那么在合同法律效力的层面,两者是应当统一还是割裂呢?
由于我国互联网行业正处于发展与上升的阶段,还不是很成熟,不妨先参考一下国际上的处理方法。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为了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但是不可对其进一步解释。有的学者认为这里包含了线上的电子合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合同的问题很感兴趣,并启动了程序确保线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线签署电子合同,并确保了合同的可执行性。贸易法委员会也因此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电子合同因此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在国际社会的影响下,我国的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条规定已经摆脱了单纯的书面形式的限制,而是将合同形式扩大至电子数据形式,使得电子合同具有了和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寥寥无几,甚至一度出现过空白和真空。在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下,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具有表明当事人身份,表明当事人愿意受合同约束的意志,并且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功能。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距离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的交易活动主要在虚拟空间完成,无法面对面签署协议,因此人们便设想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替代传统的亲手签字或盖章。早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一法律条文明显是刻意回避了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而是想通过签订确认书的方式绕过这一障碍,实际上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不妨把目光投向身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签署了《全球和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E-SIGN法),旨在对所有支持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的电子交易行为实行统一的国家标准。规定州际和国外贸易的E-SIGN法案不会动摇现行的法律,州法和联邦法中关于交易的规定仍能发挥作用。E-SIGN法案将“电子签名”定义为“由有意图签署姓名的自然人签署或采用的,与合同有关或在逻辑上与合同有关的电子声音信号、符号或其他记录”。根据这一宽泛的定义,电话键盘协议(如“按1同意”)在该法案下成立电子合同,具有可执行性。E-SIGN法案还规定了消费者的同意要求;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的有效性要求;公证规则;以及银行、保险和股票行业的国家统一标准。《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和《电子签名法》都致力于支持电子合同的执行,并倾向于将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致化。
2004年,我國《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从正面回应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填补了先前法律的真空地带,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社会变革的需求,也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首次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出于使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更安全高效发展的需求,电子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合同成立的要素外,还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授权,在具备防篡改技术的前提下进行电子签名,这样签订的电子合同才能与传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及撤回问题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传统合同领域,要约的发出以及承诺的送达通常会有一段时间的间隔,也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反悔提供了机会。在撤回的问题上,根据我国《合同法》,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就是可以撤回的。在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着分歧,英美法系尊崇契约自由,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而大陆法系的思维则较为严谨,认为要约一经生效,即视为不可撤销,借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我国法采两家之长,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形。关于承诺的规定与要约类似。但是反观电子合同领域,由于电子数据传播迅速的特点,要约与承诺的到达在一瞬间即可完成,甚至有的电脑系统设置有自动回复功能。这就使得要约与承诺发出和送达的间隔期消失,要想满足我国法上关于撤回和撤销的条件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电子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及撤销问题上,我们无法照搬传统合同领域的模式,而应该专门立法、特殊立法,允许要约和承诺的撤销,但应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并且不致造成相对方的严重损失,以便保护合同当事人独立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
五、完善电子合同的建设意见
(一)法律层面
在参考联合国以及欧美国家先进立法的同时,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即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承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的认定。由于电子合同也属于合同范畴,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仍可适用,因此民法上的部分规定也应当好好利用。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正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虽然提及了电子合同,但是具体的细节问题并不完善。我们应当与国际接轨,效仿美国,尽快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使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体系化,以加强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二)技术层面
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支持。技术性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前提和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电子商务交易将成为黄粱一梦。解铃还须系铃人,既然先进技术在电子合同实践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那么在完善电子合同的制度时,我们也要从技术层面进行突破,例如着力发展防火墙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应用好通信记录,以及设立健全完备的第三方认证系统等等。
(三)用户与企业层面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制还不够完善,很多细节性的问题没有统一的法律参照。因此用户之间、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之间、以及网络服务商相互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提供一定的参照,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空白。除此之外,由于缺乏沟通与交流,不同企业由不同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相互之间不被认可和信赖,因此应当着力构建不同机构、不同区域之间的电子证书交叉认证平台,使得电子证书的效力在信息交换方之间可以得到承认,以此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效率与活力。
六、结语
合同的性质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而立法上的改进则是对数字化时代和技术革命的最直接回应。在全球化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了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立法活动天然具有滞后性,新兴的电子合同形式使立法出现了真空,也引起了许多法律问题,面对复杂多样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应当充分参考国外优秀的立法实践,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结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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