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
摘要:
作为一种源自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方法,“法教义学”成了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也导致了空前的争议。考察以往的成果后可以发现,经济法中的法教义学研究选择并采取了“抛开理论和体系、专注工具和方法”的学术策略。法教义学对于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要真正发挥法教义学促进经济法发展的实际功用,则需要立足于经济法的部门法哲学范式,着力从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个层面去推进经济法知识的教义学化。法教义学之困境和中国经济法学的现实决定了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理想图景的建构不是在法教义学的基础上走向“单向度的规范法学”的立场,而应以探索“经济法是什么”为出发点,从而通往哲理化之路。
关键词:经济法;法教义学;法哲学;社科法学
中图分类号:
DF4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17
一、引言
作为一种发端于欧陆法学的学术话语,“法教义学”在近十多年来被逐步引入到中国法学研究之中,并受到了民法、刑法、宪法等学科中相当一部分学者的青睐和赞赏,由此还形成了“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等所谓的部门法教义学体系。与之相伴随,以批判和改善法教义学为基本指向的 “社科法学”研究进路的出现以及法哲学与部门法哲学
关于部门法的哲理化研究进路应当称为“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学界存在争议。本文主张在同义语意义上使用这两者。思潮的兴起,则使得研究者们对“什么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法哲学等研究立场和进路的根本区别在哪里”等问题的理性思考成了一种自觉。法教义学在这种自觉的思考过程中汲取学术营养并由此获得了新的内涵,即法教义学也需要运用哲学原理、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等来弥补其适用法律时可能出现的空缺、自相矛盾、词不达意等常规缺陷。
传统法教义学与历史上的概念法学、注释法学一脉相承,它崇尚法条主义,主张认真对待实在法规范,强调体系与逻辑对于法之发展的重要性,是一种典型的“法内之法”[1]。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的目的在于向裁判者提供一套可供操作的理性评价标准,并坚持将该标准付诸法律实践。这种对法教义学所作的初步理解,可被视为人们从法教义学对法之发展的积极方面进行认真思考的结果,特别是在传统民法、刑法等学科的语境下对法教义学之功用和价值加以正面认识的结果。但事实上,这并非法教义学的唯一路数。正如国内一些法教义学或部门法教义学的倡导者所指出的那样,走向现代化的法教义学是一个独立、开放的理论系统,它坚持教义、语词甚至词典定义的进路,并不排斥有关法律的法社会学、法政治学乃至法哲学等多学科研究的知识和成果。相反,在法教义学的范畴内,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且非理性为名,拒绝法哲学、法律理论以及社科法学等非教义学的思维方式,却是极为危险的[2]13。
与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学研究中并无明确的法教义学之提倡,经济法学界虽有学者偶尔也论及与法教义学相关联的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对于未来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但只停留于方法论的层面,而不是要构建一个经济法的“部门法教义学”或“部门法解释学”学科或体系
有关论文如:冯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130-132;李昌庚.中国经济法学的困境与出路——兼对社会法等部门法划分的反思[J].北方法学,2014(5):81-89.。可是,随着法教义学化思潮的涌现,尤其是传统民法、刑法领域中部门法教义学理论的确立,经济法论者们不得不认真对待并深入思考法教义学对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可能带来的影响,如经济法要不要引入法教义学的理论话语?法教义学对经济法发展的意义何在?经济法是否要走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看作是本文在中国法学研究进路日益多元化的当下,立足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对未来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所做的一种新思考、新探索。
二、作为方法论的法教义学——经济法角度的观察
从既有研究看,学术界对法教义学一词存在着多重的、多义的甚至混乱不清的认识和理解。应该说,这首先与“法律教义是德国特别制造的,没有可普遍化原则的法律教义学的传统概念”有关[3]。同时,作为一个舶来品,法教义学在中国的研究实践中还被赋予其他一些内涵,如方法论的法教义学、内容或体系的法教义学等。此外,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法哲学、社科法学等范畴之间又交织纠缠且紧密联系,其各自的内涵和边界尚不够明晰,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法教义学概念及范畴的模糊性和复杂性。这些情况表明,我们对法教义学(包括部门法教义学)的认识似乎还停留在一般、原则、抽象的层面,对其所应具有的指导法之理论建构和制度实践的功用并不十分“有数”。
在经济法领域,法教义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词汇,倒是法解释学这个概念较为常见。上文提到的冯果、李昌庚等学者的研究,就蕴涵着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推广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的观点或论断。可问题是,如今的法解释学已经在国际学术语境中给自己重新定了位,它通过与德国法学的接轨而多称法教义学或规范法学,也有人将其译为法律信条论,是以自身已经确定且无须再作任何检验的信条为前提,在“现有的情况下”或“现行有效的体系内”来思考问题的理论话语[2]12-13。并且,经由多年发展的法教义学在今天已经升级了,它不仅仅强调教义、信条或概念,对社会现实和法律实践后果的关注同样是其考量因素之一。从法解释学到法教义学,这不单是名号的变化,更是其内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由此出发的法教义学也不再是绝对的“法条主义”或“概念主义”的代名词,法律以外的知识和经验正在源源不断融入其自身的体系和论证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关注的应该是法教义学,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法解释学,这已被近些年来国内外经济法教学和研究领域中出现的教义学化趋向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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