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诊所式法学教育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

2022-03-16 08:46:53 | 浏览次数:

摘 要: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性的边缘学科,传统课堂讲授方法难以适应环境法学特点与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教学方式改革与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引进可以促进环境法教学实践与研究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育;环境法;法律诊所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300-02

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这种“新”一方面体现为它在国内只有几十年历史,另一方面体现为环境法所包含的新思想、新体系和新制度。学科的新特点无疑对环境法教学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就环境法学教育培养现状而言,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

(一)教学体例过多偏向理论

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环境法学则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分支学科。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空前繁荣,成就纷呈,环境法学教育与学科建设已基本完善,为环境法学整体水平的提高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广泛的基础。但纵观各类环境法学教材,环境法学体系结构框架大致都被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着重论述环境法的基础原理、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分论则采纳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的二元结构主张。总论理论性较强,内容较丰富,一般讲授重点主要围绕总论。而分论内容繁杂理论性较弱,且法律条文较为枯燥,技术性术语和数据较多,较难把握讲授的尺度和方法,往往被忽视或一带而过。分论主要由大量的环境单行法构成。环境单行法是针对某种环境要素(大气、水、海洋等)、污染物(固体废物、农药、噪声等)、资源(森林、草原、土地等)或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进行的立法,在其调整的特定问题方面比基本法更详细具体、实践性更强,是行政机关进行环境管理、公民借以维护环境权益的最主要依据,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分论内容虽是枯燥,但却是环境纠纷处理的直接依据,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讲授重点过多围绕总论,忽视从实践角度对具体问题作深入探索,是目前环境法教学中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

(二)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

环境法教学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模式,教学手段单一、陈旧,主要方法还局限于理论的阐释,以理论知识传授为目标,教师和学生的沟通交流局限于课堂和教材,不利于学生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提高。学生知识首先来源于教材,从某种意义上讲,教材是构筑学生知识大厦的基石,没有理由不重视它,但仅仅重视它又是远远不够的。“教材是静止的,而知识更新是与时俱进的”。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法律教育的核心不应仅是理论,不应只是对具体法律制度或措施的阐释。从环境法学沿革和发展来看,它是人类在运用传统方法和手段仍不能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大量进行环境立法的背景下,从传统部门法学中分离、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学科。它的产生和发展,无不鲜明地体现出实践推动的特色。环境法教学亦应充分重视这一实践导向特征。环境教育在传授一系列有关环境法律基本知识的同时,还要帮助受教育者获得科学分析环境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技能。学生在学会科学分析环境法律问题的技能后,便会自然产生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将头脑中零散的知识或设想转变为连贯而实际的方案或行动,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才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三)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

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

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在环境法教学中推行的可行性及实施

(一)诊所式法学教育引入环境法教学之可行性分析

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的特点,它的公益性和综合性决定了环境法诊所式教育的可行性。

1.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问题是全社会乃至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它与每一个公民的健康、生活和工作都密切相关,环境法采取了一种为全社会和全人类谋福利的态度。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般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因此阶级性是法的基本特性。但环境法有所不同,它不是在人类社会阶级矛盾激化情况下产生的,而是在人与环境的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产生,它要解决的是使全社会和全人类共同遭到困扰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具有普遍性,不是个别人或个别阶层,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区域内,任何人都是受害者。因此,环境法被认为是公益性的法,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环境法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回应了环境法的公益性。环境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和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抗衡,而环境法律诊所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环境法律咨询等各种法律服务,帮助公民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

2.环境法的综合性

环境法体系中除包括专门的环境法律规范外,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的规定。这些规定中采取的法律措施有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多种类型。环境法律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明显,学科相互渗透,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环境法,还要精通其他部门法,要有相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背景做支撑。这种学科交叉的特点使环境问题体现出更多的应用性、技术性特点,单一的学科背景及封闭的课堂讲授方式难以应对环境法教学要求。而诊所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开放的模式,诊所课程的教学材料除了书本之外更多的是来自学生们正在承办的真实案件。学生在处理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必然要接触相关的知识背景,博览群书,从而更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拓展学习思维及知识容量。

(二)环境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实施

1.教学方式要注重变化和创新

在课堂教学方面,要突出和学生的互动,即教和学的双向沟通、交流、探讨,使师生双方在彼此平等、倾听、接纳、坦诚的基础上,通过理性说服甚至辩论,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拓展创造性思维,使教与学转变为共享知识,共享经验的过程。丰富教学手段,将诊所教育融入课堂教授之中。如增设课堂讨论课,收集有关某一主题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课前由学生根据教师布置认真准备,熟悉案例,掌握案件事实和判例根据等,通过自己独立思考做好发言摘要。上课时由教师作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即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以探讨、分析、评价有关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将互动式、模拟式、讨论式等多种教学手段相融合。注重环境法学的交叉性、边缘性,除教材外适度增加其他学科相关资料,如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学科教师配合共同进行某一专题教学。

在实践教学方面,规范和解决诊所课程运作中的具体问题。诊所教育是一种“在行动中学习”的方法,应结合教学管理实际,制定规范的诊所教学大纲,将案件办理及操作运用的全过程纳入教学计划中。加强感性认识和实践课程,如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审判,使学生切身感受庭审氛围,了解案件审理相关程序。开展多种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如法律咨询、社区法律知识讲座、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等,使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寻求与企业、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环保组织等的合作,解决法律诊所案源不足和资金短缺问题。定期邀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以及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律师、环保行政部门人员参与教学活动以补充师资缺口。

2.考评体系要灵活、多元

考评体系具有激励、监管、选拔和推广等多种功能不仅是教育模式的关键,也是法律课程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传统单一以学习成绩作为标准的考评方法难以培养学生的思辨和创新能力。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科学的评价体系的建立尤为重要。高等教育的核心,是对学生全面素质及综合能力的培养,须以科学、灵活为原则,建立多元评价体系,既包括教师评价及服务对象的评价,也应当包括学生自我评价和学生办案小组内的互评。评价只是一种手段,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的科学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诊所式法学教育作为一种创新的教学手段和科学的培养方式,更加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对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但作为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一种修正和补充,它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学理论教学,二者都是我国法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二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创新型的科学化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汪劲,田秦.绿色正义—环境的法律保护[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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