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2022-03-16 08:59:32 | 浏览次数:

摘要:由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个问题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处理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坚持区分原则,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由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日期计算。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九章对诉讼时效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却没有提及。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合同确认后的财产返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等问题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是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

要探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首先要界定无效合同的范围。崔建远教授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的完全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梁慧星教授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行為的法律生效要件,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王利明教授则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3]。虽然学者们关于无效合同的表述不大一致,但基本都认可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内容和形式上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4]。这种有效要件包括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如《合同法》第52条1)和当事人共同约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合同不等同于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言的。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要件而导致合同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效力的判定,涉及的是价值判断问题。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进行追认,则合同无效。只有合同本身才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而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中与诉讼时效相关的主要有合同无效的确认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问题,因而本文也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讨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二、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一)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主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并不具有特殊性,应当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样适用诉讼时效。他们的主要依据有:(1)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尽快结束不稳的法律关系。法谚有言:“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或说消灭时效的价值之一就是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促使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尽早稳定下来,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能督促具有无效事由合同的当事人尽快确定合同的效力,定纷止争。(2)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本旨为司法保护请求权,因此有时效限制。从合同的确认过程来说,合同是否有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判定,未经依法确认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自认为无效而拒绝履行或阻碍其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由此可见,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是一种司法保护请求权,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司法保护请求权应当是适用诉讼时效。[5](3)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合同是民法领域的问题,根据私法领域内“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有:(1)合同无效的性质不会因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无效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无效,只要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发生变化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合同无效的状态会一直持续下去,合同也不会由无效变为有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无论在何时进行都不会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6](2)不适用诉讼时效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效合同大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无效,其本质是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无效合同产生的非法利益就会变成合法利益,违法的行为反而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正义。因此,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没有形成统一见解,但一般来说,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7]。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是在诉讼中行使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是诉权。诉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因此这种权利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否定说的观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无效是一个事实,对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对事实的确认而非对权利的确认,正如事实婚姻一样,无论法律承认与否它都客观存在。[8]从《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无效的事由主要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善良风俗或者是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是否违反以上事项是一个存在与否的问题,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即使法律经过修改使得原来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也不能否认其曾经无效的事实。由此可见,合同是否有效与时间没有关系,无论时间经过多久,无效合同都是既定的事实。并且确认之诉本身就是对事实、对权力在法律上予以判定的诉,目的是为民事行为确立一个标准,如果因时间的经过而不进行确认,未免有违反确认之诉设立本旨之嫌。

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诉讼时效问题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也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9]:

(1)返還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当事人有义务把基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如果合同是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所得到财产还会被有关机关收缴2。在财产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需要按照所取得的财产价值进行折算,由当事人以金钱的方式给对方当事人相当的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方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这在学界没有什么争议,此处不再讨论。争议较多的是返还财产问题。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学界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二)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既然返还财产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就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学者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最重要理由是保护交易第三人信赖,降低交易成本[10]。

(2)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多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是物权,物权本身不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那么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否则会与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相左。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物权乃对物之排他的支配权,倘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则使物权失其实质,不仅有害经济亦违背立法之本旨”[11]。

(3)笔者的观点

对于这一个问题,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无效合同,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认为其无效或不知道其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由此产生的相应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得到了事实上的遵守和保护[12]。尽管国家机关可以宣告这些合同无效,但如果一味的允许损害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交易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况且,无效合同也不是全部都涉及公共领域,有的合同只是欠缺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生效,这些合同并没有对国家公权力或公共利益造成威胁。即使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已就合同形成了新的规则,在私法领域国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随便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因此,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只需设定一个时间上的限制,在尊重新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

(三)合同确认无效后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计算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争议。对此,在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三种方案,这些方案与的学说基本一致,下面一一论述。方案一为“确认无效说”——“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案二为“履行期间届满说”——“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方案三为“折中说”——“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上三种学说为通说,除此之外,理论界还有“签订说”、“开始履行说”等主张。

(1)确认无效说

确认无效说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但若因此而导致既有秩序紊乱的除外[13]。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在合同未被确认为无效之前,当事人都默认合同是有效的,往往会遵守合同并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不会出现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问题。与此同时,以合同被确认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日期清晰明了,易于实务操作[14]。

(2)履行期限届满说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双方会依据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合同或判定对方是否恰当地履行合同,即当事人对权利的实现期限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如果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当事人不再有拘束力,那么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与诉讼时效的制度初衷背道而驰。[15]

(3)合同签订说

持合同签订说的学者认为,法律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有明确的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无效。[16]尤其是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是清楚知晓合同的违法性,诉讼时效当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4)笔者的观点

对于履行期限届满说,有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然好处理,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有确定的履行期限。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可以请求一定的宽限期,如果采用履行期限届满说会给恶意的权利人故意拖延履行期限从而规避诉讼时效提供可能。[17]至于合同签订说,虽然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法律规定早已公布,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法学家,也不是每一个人都通晓法律。除了在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场合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无效,生活中更多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时并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如果从合同签订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可能诉讼时效经过后当事人也未必知道合同是无效的,很明显有违法律正义。上述观点中,笔者还是认为确认无效说较为合理。现实生活中如果不是因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当事人也不会诉诸法院,更不会涉及到合同无效的问题。以确认无效的日子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易于法院的操作,节省时间和成本。

结语:

终上所述,确认和是否無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区别对待,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当然本文只是在理论层面上进行了粗劣探讨,更多问题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2日

[2]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民商法学》,2003年第3期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版

[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97页

[5]史艳利:《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1年03期

[6]陈柄言:《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制与经济》,2014年06期

[7]方一青:《无效合同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之理论思辨》,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

[8]丁希军:《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法制博览》,2013年02期

[9]周浩:《浅议无效合同的仲裁(诉讼)时效问题》,《仲裁研究》,2012年01期

[10]朱虎:《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研究》,《商法研究》,2012年06期

[11]芦波:《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学理论》,2013年35期

[12]闵瑛美:《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的确认》,《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5期

[13]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78页

[14]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页

[15]刘贵祥:《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4年02期

[16]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1页

[17]孙明丽:《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月

作者简介:

陈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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