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针对合同法课程与债法课程内容的衔接问题,在对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弊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采用全案例教学方法。试图建立以案例分析为课程导向,以问题设计为纽带,引导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新型教学模式。同时对课程设计中的具体环节,包括案例的选取、学生参与和课后思考问题的设计进行分析。
关键词:全案例教学法;合同法;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12.4;D923.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33-03
作者简介:贺栩溪(1988-),女,湖南邵阳人,法学硕士,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助教。
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已在理论界形成共识[1],亦在教学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也应区分不同课程的性质而有所修正和变化。下文笔者以法学专业本科选修课程合同法教学为例,探讨一种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新教学方法,即全案例教学法。
一、全案例教学法的提出及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课程与债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衔接
在以往的合同法课程教学实践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授课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体现在:授课教师在传统合同法课程讲授过程中,通过运用一定的教学案例或实务案例,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具体知识点,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结合各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来看,合同法课程教学在教学内容的处理上,与其它选修课程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它选修课程所讲授的核心知识点,在必修课程中仅作为非重点内容讲解,或不予讲解。[2]以法学专业选修课程“人格权法”为例,其所涉及的知识点在必修课程“民法总论”中虽然或有提及,但授课教师能够用于该部分讲解的授课时间一般不会超过总课时数的十六分之一。
而合同之债作为债法定的发生原因之一,历来是民法必修课程“债法”(或有高校在“民法分论”课程中讲授债法)讲授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是合同法“总论”还是“分论”均会有所涉及;也就是说合同法课程中的核心知识点,实际上也是债法课程中的主要授课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传统的理论讲授,辅以案例教学的方法,不仅难以满足“合同法”课程个性化课程设置的要求,也难免陷入到与必修课程“债法”授课内容重复的尴尬境地之中。
(二)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主要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前述问题面前不仅束手无策,反而束缚了授课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无论采取学习导入的方式,还是分析知识点的方式,传统案例教学法在知识点讲授中的主要作用都是辅助性的。这种授课模式在学生初次接受所涉知识点时,确实能起到帮助学生理解的目的。但由于前文所述的授课内容重复问题,学生在第二次接受该知识点时,如果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授课模式,可能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
2.传统案例教学法在辅助讲解单一知识点中的作用较为明显,但不利于对合同法课程中各相关知识点进行综合性的学习与运用。
3.传统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一般较为容易,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理解具体知识点;不利于满足学生对于复杂或难度较高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的实际需求。
(三)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与价值
基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在“债法”、“合同法”等课程中的实际教学经验,尝试设计一种以案例作为授课主要导向的授课方法,即全案例教学法。
在合同法授课中采用全案例教学法至少有下述意义与价值:
1.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全案例教学法以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分析作为授课主要导向,不按照教科书中列明的授课顺序讲授知识点,以期避免学生产生学习内容重复的不良学习体验。
2.全案例教学法所选用的案例不仅涉及合同法课程中的多个知识点,而且会兼顾其他民法部门法乃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能够充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全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较为复杂,且具备一定的理论难度;既能够检验学生在债法课程中的学习效果,也能够满足学生对相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解决的学习要求。案例分析结束,多数参与学习的学生能够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二、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的具体设计
(一)基本理念
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构建一种以案例作为主要导向的课堂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案例的讲解与延伸,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全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学生的思维在案例和知识点中来回穿梭,反复求索,引导其自主思考、分析问题。[3]
学生解决案例的过程,不仅要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回归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学生法律检索能力的一种训练过程。
(二)案例的设计与修改
既然全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作为教师授课和学生参与的核心内容,那么对案例的设计、选择和甄别就将成为合同法课程准备的重要环节。
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不宜采取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案例,而应以授课教师自编案例为主,当然不排斥授课教师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进行重新改编。其理由在于,合同法课程教学仍围绕教学计划要求的核心知识点展开,而实务案例往往偏重与诉讼过程与证据运用,与实体法的授课理念相悖。
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相对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中的案例,应具备复杂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案例篇幅和所涉知识点两个方面。从案例篇幅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篇幅一般较长,整个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围绕着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展开。从所涉知识点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一般涉及多个知识点(并且可以适当结合其它部门法中的知识点),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教学案例设计完成后,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设计的核心知识点讲授顺序对教学案例进行排序,确定讲解顺序和授课时间。
在实际授课之前,授课教师应对拟选取的案例进一步进行审核和校对。
(三)课堂教学与学生参与
以案例作为授课导向的教学方式,均不能脱离学生对教学环节的实际参与,全案例教学方法更加明显的体现出上述特征。
授课教师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应采取一定措施鼓励和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与讨论中来;通过笔者的实际教学经验,可尝试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
1.课前引导。在实际授课之前向学生提供拟讲授案例,指导学生在授课前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可以尝试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并在实际授课时由学生代表汇报研究成果。
2.问题设计。在设计教学案例的同时,围绕案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设计思考题目。既可以起到引导学生围绕核心知识点讨论案例的作用,也可以为学生主动探索案例提供学习动机。
3.课程考核。授课教师应将学生参与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的过程进行如实记载,并作为课程考核与评定成绩的依据。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时,建议摒弃传统的理论考核方式,而以学生分析、研讨案例的成果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课后思考题目的设计
为巩固课程教学成果,授课教师应在案例分析完毕后,布置适量的思考题目,可以考虑以课后作业的形式由学生完成。思考题目的设计应尽量围绕课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可以考虑通过继续延伸和拓展案例的形式来展现。
三、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应用的实例及讨论
(一)案例设计
实例:张三为某工厂职工,拥有小车一辆,2000年,张三和李四两人结为夫妻,张三父亲老张拥有住房两套,其中一套自住,一套于2001年1月1日出租给自己的老友老王,两人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四年,由老王和儿子王五共同居住。2002年老张去世,张三继承了房产但未变更登记。2003年老王去世,由王五继续居住,但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04年张三与李四两人夫妻关系紧张,张三个人决定将出租的房产出卖,并先后与麻六、童七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麻六于2004年3月1日交付房款40万以后,张三将钥匙交给麻六。
3月1日,麻六拿到房屋钥匙当日即前往看房,与此同时王五得知房子被出卖,王五主张:自己是承租人,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张三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王五主张张三与麻六签订的合同无效。
童七于2004年4月2日交付房款40万后,张三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了童七。2004年5月1日,张三与李四两人诉讼离婚,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李四得知房子已经被出卖,遂以张三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张三与麻六和童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4年6月2日,房屋所在地突然遭受强烈地震,房屋全部毁损。王五以无法继续居住为由要求返还租金,麻六和童七因无法得到房子,以张三一房二卖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且要求张三分别偿还各自房款40万,并赔偿各自损失39.9万元。
(二)思考问题设计
问题一:出租房屋是否归张三所有?为什么?
问题二:王五是否为房屋的承租人?为什么?
问题三:钥匙交付给麻六后,王五是否能够继续承租?王五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四:张三与麻六、童七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即李四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五:现房屋所有权归谁?该所有权是基于什么制度获得
问题六:房屋因地震损毁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题七:麻六和童七为什么分别要求赔偿损失39.9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问题八:因房屋毁损导致王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无法继续居住的损失由谁如何承担?为什么?
(三)案例扩展
张三个人决定将车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八,双方约定:孙八分30个月支付价款,在孙八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由张三保留对汽车的所有权。交付方式为运输公司将车子运输到孙八所在城市北京,具体交付地点等车子运送到北京后再做决定,运输公司在运输的过程中遭遇泥石流,汽车的尾部毁损,孙八花费维修费10万元,此后孙八一直要求张三偿还10万元维修费,未果,孙八从支付价款的第21个月(包括第21月)开始拒绝支付价款,到了第27个月时,孙八已连续六个月未支付到期价款。
(四)讨论
前例展现的案例系笔者在合同法课程讲授中自行设计的案例之一,该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确认、以继承方式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判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救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及救济、善意取得制度、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归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等。延展的案例中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归责和分期付款合同。
上述知识点围绕合同法展开,同时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等相关课程的知识,通过问题串联起来,集中体现在一个案例中,系全案例教学方法的典型模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采用全案例教学方法,也不能脱离民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及逻辑思维方法。[4]
[参考文献]
[1]张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10).
[2]陈晓军.法学专业选修课设置的几点思考[J].中国大学教育,2011(02).
[3]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目的[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04).
[4]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J].政法论坛,2004(02).
推荐访问: 刍议 教学法 合同法 案例 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