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现状研究

2022-03-17 08:40:31 | 浏览次数:

【摘 要】本文着眼于构建科学的创新人物评价体系,从我国现有的创新人物评选和评价形式入手,具体分析了这些评价形式的利弊及其内在原因,并提出了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和完善评价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创新人物 价值评价 评价形式 弊端分析

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命题,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既不是纯粹的学术评价,也不是片面、短期的社会评价,而是兼具了学术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双重性质。这一性质决定了良好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体系应当是学术评价与社会评选实践活动互动的结果。而评价形式正是学术评价与社会评选实践活动的最佳连接点之一。

为了深入研究的需要,本文有关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探讨将以创新人物评价的形式为切入点,通过比较现实中创新人物评价活动的成功与不足,分析研究我国现有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评价体系提供基础性的依据。

一、我国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现状

最近几年,在重要级别的各种中央党政会议、人大会议上,创新多次被强调。以“创新”为名的各种人物评选活动层出不穷。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创新人物社会评选活动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有的以行业为评选范围,有的以地域为评选范围。创新人物评选活动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蓬勃开展,但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当今的创新人物评选活动既没有系统的创新人物评价理论,又没有统一的创新人物评价规则,更不可能有一套完整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体系做指导。喧哗热闹的创新人物评选活动暴露出一种地区利益与行业利益倾向,折射出转型时期社会的浮躁。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外在影响因素太多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市场价值观的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产生了很多功利主义至上的观念。因此,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活动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政治及经济利益因素的影响,功利主义倾向明显。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是学术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还与一定的社会资源配置相联系。功利主义的影响导致实践中的创新人物评价活动常常是个人或是小集团利益驱动的结果,其公正性和公众信服程度大打折扣。

创新人物价值评选活动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评价系统。然而,这种独立和自主的评价在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中却往往难以实现。这是因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受政治因素与历史文化的影响比较直接和明显,某项政治主张或具体政策都会影响到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价值评判标准。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自然也无法避免政治因素与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再加上中国传统的人情关系、隶属关系等,创新人物评选活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很难有发挥余地。实践中,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活动越来越多,规模也急剧扩张;理论研究方面,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体系本就存在诸多不足,面对外来因素的影响更是无法应对、调整。最终导致创新人物评选实践活动严重失范。

(二)创新人物评价机制不完善

首先,创新人物评价标准多样。现行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标准不统一,有的偏重经济效益,主要以被评价者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多少作为标准。有的偏重社会效益,但具体的标准过于主观,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评价活动中,受到大量外部因素的干扰,风气浮躁,弄虚作假猖獗,明显悖于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初衷,成为某些人搏取利益的工具。有的似乎兼顾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无法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融合,仅仅是把数理评价中的公式与社会科学的价值评价简单相加,模式单调划一,方法机械简单。

其次,创新人物评价形式多样。根据评价的主体不同,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形式大致有社会评选、同行评议、个人学者研究、个人传记、行政认定五种形式。在具体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活动中,究竟使用哪种形式没有具体规则,一般由组织者自定。事实上,每一种评价形式的产生都有其合理性、优越性,但同时也都有局限性。评价形式的选择需要深刻分析和理性选择,由组织者的好恶来决定某次创新人物评选活动的形式,这本身就是评价机制的一种缺陷。

二、我国现有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形式

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是一个内涵广、适用面宽、表现形式多样的课题。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创新人物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创新人物评价的评价形式却有很多共同点。根据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基本理论和部分社会实践案例,笔者将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形式进行总结,大致分为以下五种形式,下面进行具体阐述。

(一)社会评选

社会影响力应该是检验创新人物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因为它是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起点和终点。无论是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创新人物评价体系还是实践活动中的创新人物评选,都是为了评价、发掘创新成果和创新人才,进一步说,就是为了发现创新人才并展示创新成果对政府决策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创新人物的创新成果最终目标应当是满足社会发展和大众的需求。如果我们把创新活动比作一种生产,服务社会就是其产品。由社会大众对其质量优劣进行评价应该是最客观、最公正的。在社会评价中,较为注重社会民众的参与程度,因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和较为客观的社会效果。因此,社会评选是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的较好选择。

社会评选这一形式已为社会中各种创新人物评选实践活动所使用。最常见的采用公众投票这种形式,同时结合专家评审,从而得出评选结果。例如,《英才》杂志与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2003年房地产创新人物”推选活动。在“公众奖”创新人物评选活动中,组织者号召广大读者通过投票方式在候选人中选出自己心目中的10位公众奖创新人物。最终根据回收的90380张有效选票统计选出了10位公众奖创新人物。

(二)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由创新人物所在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实践中常采用的专家组委会评选就是同行评议的一种具体方式。

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兼具学术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双重性质。同行评议与社会评选不同的是,它要关注的是创新人物的专业创新能力,评价者的专业水平是参与评价的先决条件。同行评议常通过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这就要求直接介入评选活动委员会的专家不仅具有专业水平和专业操守,还能严谨地运用专业语言进行深入评价。

专家评审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代表制度,专家是代表本行业、本专业行使评审权。但专家也是社会人,在进行创新人物评价时难免带有一定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在被评审的创新人物与评审专家有某种社会联系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为避免这种风险采取了“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也有一定的缺陷。因为“什么程度的关系需要回避”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专家评审组成员的遴选减少了人为因素,专家评审组的组成更客观、更符合程序公平。而且,专家组成员在避免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被选出,可以较为公正的行使评审权,其评审结果也可以更大程度上接近实质公平。当然,绝对的公平性是不存在的,同行业专家评价的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除了专家的道德自律外,还在于他们给出的评价结论是否具有专业水平和公信力、说服力。

(三)个人学者研究

个人学者研究这种人物价值评价方法是最传统、最古老的一种人物评价形式。主要有三个特点:

1.评价者人数较少,易于交流沟通协调,形成统一的评价成果。

2.评价研究占据的研究资料较为全面,程度较为深入,但观点容易受个人学者知识构成、主观好恶的影响。

3.评价过程所耗时间一般说来较长。研究的过程复杂,其成果也往往是专业论文或专著的形式。

我国目前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在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学术研究方面,成果至今不多。而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实践活动往往追求效率,个人学者研究这一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不适合社会实践中评选活动使用。

(四)个人传记

个人传记,无论是传记人物亲手写作,还是假以专业作家之手作传,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自我评价,。虽然在占有人物真实资料方面,个人传记有其他任何评价形式都没有的巨大优势,但是作为一种自我评价,其本身带有无法避免的浓厚的主观性。从古至今,个人传记很多,但作为人物评价的一种形式,自我评价的公正性和社会信服度都比较低。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涉及信誉评价和社会资源配置,对公正性和民众信服程度要求都非常高。因此,在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中,个人传记可以作为一种形式存在,但并不能独立地为创新人物价值评选实践所采用,而需要与其他评价形式结合使用。个人传记的成果也只能作为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间接资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五)行政认定

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权力一直是敬畏的。这种敬畏一直影响到现代。因此,行政认定具有其他评价形式不可比拟的权威性。某种意义上讲,权威性往往代表了相当的社会公信力。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学术研究是纯粹的学术活动,创新人物评选活动则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如果创新人物价值评价采用行政认定方式,很容易造成行政权力对正常学术活动和社会民间活动的不当干涉,进而导致学术研究和社会活动过度行政化倾向,孳生行政腐败。因此,行政认定虽然仍是当今社会某些资格、名誉认定的重要形式,但创新人物价值的行政认定因为某些行政官员带有个人利益目的的作为,在目前是一种广有争议的评价形式。即使如此,行政力量的对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学术研究和实践评选活动依然有着潜移默化的重大影响。行政认定具有其他评价形式所无法比拟的权威性,因此也就出现了许多企业、单位通过暗箱操作的形式以求获得国家权威机关的某种认定。这也助长了贪贿等腐败之风。最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就明文规定今后不再举办或参与企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和质量、品牌认定活动,因此,行政认定这种特殊的评选方式在今后将有可能“寿终正寝”。

综上所述,社会评选、同行评议、个人学者研究、个人传记、行政认定这五种创新人物价值评选形式各自有侧重点。社会评选侧重社会影响力,而忽视专家意见;同行评议侧重专业意见,却忽略民众呼声;个人学者研究时间长且深入,但缺乏时效性;个人传记基础资料丰富,但偏重主观感受;行政认定权威性强,但易专断,引发行政腐败。这五种形式各有利弊。尤其是前四种评价形式,它们既符合创新人物评价目的,又尊重了社会科学评价规律。随着创新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和创新理论研究的继续深入,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形式不但不会局限于现有的几种形式,而且将不断丰富、发展。

三、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形式分析及建议

创新人物评选实质上是对创新人物进行价值评价,它需要理性的引导和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系统理论的支撑。公正且为公众信服的创新人物评价需要一个非常严格而系统的评价体系,决非几个社会团体或是几位各自领域专家简单操作可以胜任。严格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体系与合理的创新人物评价形式不仅可以促进创新人物评价机制的完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社会其他因素对创新人物评价活动的负面影响。现在,社会上蓬勃兴起的创新人物价值评选活动虽然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但都是对人物创新能力方面的评价,它们的评价形式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通的。创新人物评选的实践活动充份体现了这一点。

如上所述,创新人物价值评选主要有社会评选、同行评议、个人学者研究、个人传记、行政认定五种形式。在评选实践活动中,大多采用的都是前四种,并且将这几种形式综合,形成了复合评价形式。例如,《英才》杂志与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2003年房地产创新人物”推选活动。此次活动共设立两个奖项,一是房地产创新人物公众奖,一是房地产创新人物专家奖。这两个奖项就是将社会评选和专家同行评议两种评价形式并列使用。

另外,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各种评价形式不仅可以根据需要并列使用,还可以将几种评价形式有机结合使用。例如,由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与浙江日报联手举办的2007“两创”年度新闻人物评选活动。这次新闻人物评选采用了民众投票方式推选候选人,再由民众从候选人里选出自己心目中的创新人物,再由15位专家组成的定评委员会最终推选,最后产生了20名“两创”新闻人物。

创新人物社会评选活动在评选形式方面充分展示了民众的智慧,机动、灵活、多样的评选形式对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标准的确立和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启示,或者说,我们对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体系的研究首先应该以这些实践活动为基础,并达到指导实践的目的。

毋庸置疑,任何一种评价形式都有自己的某些不足与缺陷,具体分析当前我国创新人物评价常采用的四种评价形式,目的在于引起评选活动的主办者的注意,促使我国的创新人物评价以及创新活动健康发展。

(一)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主要弊端

1.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学术背景——尴尬的社会科学研究

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自身之间客观上具有共存性与互动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终都要社会化。社会科学研究既要关注社会重大问题,也要关注一些百姓的民生问题,但也不能急功近利。例如,美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是问题驱动型的,媒体报道的一些社会问题往往能引起社会科学家的重视,社会科学的研究具有针对性。并且社会研究成果都会向公众公开,除非涉及国家机密。这些做法促进了美国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以及成果评价的社会化,扩大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

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在政策的制定与论证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实际应用也出现了不少的脱节现象。首先,一方面,社会科学研究还不成熟。社会科学研究选题不是问题驱动型,研究选题范围缺乏科学性、实用性;其次,我国公众长期缺乏评价社会科学成果的参与意识和科学素养,社会与企业对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不足。

创新人物价值评价深受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现实背景制约。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学术研究与创新人物社会评选的互动性很差,脱节现象严重。很多有关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理论在学术研究时争议就很多,在具体实践应用时可操作性差,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可避免。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体系的发展、完善应当与实践中的创新人物评选活动紧密互动。在创新标准,创新人物类型等各方面,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学术研究都应当给实践评选活动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2.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社会背景——人情关系与行政腐败

创新人物价值评选活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该在社会评选结果的基础上再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筛选。另外,个人学者研究这种方式也是创新人物价值评价重要形式之一。然而,在中国现实的国情之下,无论是同行专家评审还是个人学者研究,都无法摆脱人情关系和行政腐败的不良影响。在创新人物评价者的公正形象上,出现了下面的问题。

(1)评价专家角色失范与评价腐败

对于专业学术争鸣,外行并无发言权。专家组是一个团队,用以同行自治和评价。因此,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评价中,专家组织委员会评价即同行评议十分重要。创新人物评选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科学客观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评价者要公正进行评价。在创新人物评价中,只有那些既有公信力又具有鉴别力的专家学者才有资格出任同行评议专家的角色。同行评议中的专家学者需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这能保证他们独有的解释权威。但是,同行评议及其专家组织委员会所受干扰太多,专家独立、自主评价在目前的中国各类评价活动中很难实现。“中国是人情传统很深的社会,因此又容易使同行评议流于形式,致使在国外作为主要评价方法的同行评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判。”

首先,“学术老板”的出现。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面临与社会实践脱节的尴尬,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研究与创新人物实践评选活动自然也不例外。当前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现状造就了另类“专业户”——一种游走于学术研究与实践评选活动之间的“专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戏称之为“学术活动者”。他们参与一些学术研究,熟悉很多本专业的研究学者,尤其擅长揣摩创新人物评选活动组织者的心理及实际需要,能够“及时”向各种活动的组织者推荐专业的专家学者,自己也当仁不让的成为专家组的重要成员。其真正身份正逐渐由学者向“学术活动者”再向“学术老板”转化。在这种“学术老板”组织下形成的专家组织委员会中,专家的独立性根本无从谈起,其评价的公证性也很难为公众信服。

其次,何谓评价专家问题。我国目前创新人物价值评选活动对专家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既没有固定规则,也没有公开的程序。假如是由“学术老板”组织起来的专家组,不仅专家的独立、自主无从谈起,在专家委员会种究竟有多少比例的行业专家都是个问题。例如,某次房地产创新人物评选活动中公开了专家委员会名单。在二十几位专家中,与建筑业(无论是建筑学研究还是建筑实业)相关的专家不超过一半。而更多的创新人物评选活动根本不向社会公开专家评委名单。似乎谁都可以对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发表几句颇有内容的评论。这种错误的认识,再加上“学术老板”的促成,在专家同行评议中,非专家评价者的比重很可能过大。同行评议作为创新人物评价的一种形式,对评价者专业性要求是非常高的。只有行业内专家才有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进行专家评审。某些,所谓的“评审专家”,既非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理论研究者,对创新的基本理论和概念都没有准确的理解,又不是行业内的学者或实践者,怎么可能作出专业的评价?

最后,评价者难过人情关。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由于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研究和实践都深受社会环境的制约,再加上评审制度不健全,其评审结果就具有了更多的人为操作性。“在中国特有的‘差序结构’中,作为一个‘单位人’,每个评价者都要名正言顺的为本部门争人才、争学科点、争面子,要为朋友、同事争资源、争奖励,等价交换原则渗透到评审中”。因此,同行评议中的专家评审也难过人情关。

(2)行政认定与行政腐败

如上所述,行政认定是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形式之一,行政权力介入不可避免的会带有行政腐败的因素。当前无论是创新人物评选研究界还是实践活动中,评价形式发展的总体趋势都是由行政主导向社会评选、行业评议等其他形式过渡。行政认定也已经不再是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实用形式之一。但是,在“官本位”传统深厚的现代社会环境中,社会评选与同行评议、个人学者研究形式也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为“对于学术研究所必需的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行政支配和垄断之中”。评价实践中,社会资源很大部分也是受各种政府政策影响的。这就造成了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研究与实践中都受到了行政权力的影响。因此,行政认定作为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之一虽然正在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其影响仍潜移默化的出现在其他四种评价形式的实践中。

(二)加强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的配套建设

诺贝尔奖评选委员会就坦承:我们不可能发现谁是最好的,因为谁也不能给最好的下定义;即使尽最大努力,疏忽和不公正也不可能杜绝。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形式选择也不例外,没有“最好”,我们只能在理论的指导下,选择更适合某一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形式。同时,不断吸取创新人物评选活动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形式的理论研究。

前文已经分析了目前我国创新人物价值评价在评价环境、评价实践和评价理论研究中的一些问题。要完善我们现有的四种评价形式,就要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种社会环境、学术环境。针对我国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现状,笔者的建议主要有如下几点:

1.重视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理论研究的作用与创新人物社会评选活动的影响和作用。

2.树立良好的公众参与意识。一种评价在多大程度上被社会承认,能产生多大的实际社会效果,这是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的最终目的,也是创新人物价值评价进行形式选择的原因所在。

3.加强对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的研究与实践,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人物价值评估体系,形成明确的评价目标,实现评价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互动。

4.正学风,促公平,形成学术研究、评选实践双发展。要提高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研究学者的学术水平,摒弃急功近利或投机取巧的不端行为,形成严谨、扎实的学术风气。中国创新人物价值评价研究学界应积极探讨具有中国现实意义的人物评价形式,确定其程序的公正、有效。

评价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形式的选择问题,但归根结底取决于评价的体系的科学化和客观公正,假如不能根据时代与社会的实际要求来确定创新的价值,未能在一个相对科学的评价体系的指导下开展各种评选评价活动,那么我们上述所提出的问题就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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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大椿.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限制与超越.社会科学总论,2007.

[3]刘大椿.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限制与超越.社会科学总论,2007.

[4]朱克曼.科学的精英——美国诺贝尔奖获得者[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2.

本文为海南省社科联2008年获准立项课题“创新人物价值评估体系研究”系列论文之二。课题主持人:周国耀。(项目编号:HNSK08-41)

(作者单位: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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