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摘 要:本文介绍了《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的应用现状,分析了查验进口车时的用途,阐述了查询方法和使用注意事项。
关键词:中英文对照表;进口车;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口车市场越来越活跃,在销售管理和认证制度的影响下涌现出大量的平行进口汽车品牌和生产厂及改装厂,造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品牌和制造厂的准确签注名称更加困难。如何正确理解规范使用《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除特殊说明外,本文所称《对照表》均指2019年3月28日第六十次修订和勘误刷新版本)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针对《对照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进行了针对性分析,旨在促进《对照表》在机动车查验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查验员更加方便、灵活应用《对照表》提供一定的参考。
1《对照表》在查验工作中的应用
除嫌疑违规车辆调查外,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确认机动车时,应用《对照表》的环节主要有两个。
1.1采集签注机动车信息
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GA/T 946—2011)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将《对照表》记载的制造厂签注名称和车辆品牌签注名称分别录入登记系统的“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两个项目中。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系统中还有“制造国”“签注产地”和“签注厂牌型号”项目需要录入,对这三个项目,应当录入进口凭证相应项目载明的内容,而不是《对照表》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以下简称《一致性证书》)等其他资料内容,如图1、图2所示。
1.2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
查验品牌和型号项目时,应查看实车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其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对一般的进口车,标明的车辆品牌应当与《一致性证书》一致且被列入《对照表》,标明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当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进口凭证以及《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记载的内容相符、无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即将实施的、制修订后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XXXX)明确规定,除办理注册登记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时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外,其他登记和业务均不查验“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
2《对照表》应用存在的问题
《对照表》是由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并入海关)不定期修订和勘误刷新的记录进口车厂牌信息的表格。自2002年1月1日起印发实行《对照表》(2001年版)以来,相关部门不断勘误更新,截至2019年3月《对照表》(2004年版)已更新到第六十次修订和勘误刷新版本。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使用方法或指引,表中“公司(集团)名称”“车辆品牌”等项目内容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定义,导致查验员在实际工作中对《对照表》的理解不同,出现查验结果判定不一致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降低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的满意度。
3查询方法及流程
查询《对照表》时,首先在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搜索实车标牌上标明的生产厂名,将制造厂签注名称表第三列“所属制造厂名称”与标牌上生产厂名一致、且其他各列与标牌对应项目均一致或相符(为空的视为相符)的公司(集团)名称全部记录下来。其次在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中查看记录的公司(集团)名称,应至少有一个公司(集团)名称列有与标牌一致的中英文品牌。查询流程如图3所示。
对于无法查询到“所属制造厂名称”,或者记录的全部公司(集团)名称未列有与标牌一致的中英文品牌时,应进行反向查询,即先在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中查找标牌标明的品牌,将对应的公司(集团)名称全部记录下来,再用记录的公司(集团)名称查找制造厂签注名称,应至少有一个公司(集团)名称旗下列有与标牌相符的制造厂(“所属制造厂名称”为空的视为相符)。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如何查询,《一致性证书》记载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都可用来准确快速的查找公司(集团)名称,只因其不是机动车登记审查的法定凭证,上文未说明其重要用途。
对车辆品牌和型号查验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将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签注名称”项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中“签注名称”项记载的内容分别录入计算机系统“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栏目中。
4使用要点及案例分析
4.1将《对照表》分开储存
目前使用的《对照表》是2004年版,包括“一、进口汽车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二、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三、进口摩托车制造厂签注名称表”“四、进口摩托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四部分内容四个表,最后还附有3条注释。建议将四部分内容四个表分别储存在四个word文档中,查找时避免在多个表来回循环,更加方便、容易。
4.2使用范围
《對照表》的使用范围仅限进口汽车和摩托车,不包括进口挂车等车辆。使用时,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4.3对品牌或生产厂名未列入《对照表》的机动车
对按照“3查询方法”查询未果的机动车,应依据《一致性证书》记载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在《对照表》“公司(集团)名称”栏进行查询,若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列入了制造厂(列入是指“制造国”“WMI/装配厂识别码”等各栏与《一致性证书》均相符,“所属制造厂名称”栏可能为空),且《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与实车标牌标明的品牌均一致的,则应予以通过查验并按制造厂签注名称表“签注名称”栏录入制造厂名称、按实车标牌标明录入车辆品牌。
例如,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其铭牌标明的制造国为“美国”、生产厂名为“联合太平洋公司”、品牌为“新桦兴GLS450”、车辆识别代号为“4JGXXXXXXXBXXXXXX”,查询结果是生产厂和品牌分别隶属不同公司集团。因此,根据《一致性证书》记载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艾尔阿伽万汽车厂”在《对照表》公司(集团)名称栏进行查询,结果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列入了该车生产厂名,且各种凭证记载的车辆品牌均一致,因此,予以通过查验并录入制造厂名称“联合太平洋”,录入车辆品牌“新桦兴GLS450”,如图4所示。
对按照“3查询方法”查询未果的机动车,且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未列入与《一致性证书》相符的制造厂时,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等规定,联系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其备案的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后,再予以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记载的签注名称往往与实车标牌标明的品牌一致,而制造厂签注名称表中记载的签注名称往往与实车标牌标明的生产厂名不一致,且检验检疫部门(《对照表》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只记录有车辆品牌,无制造厂名称。因此,对列入制造厂、未列入车辆品牌的机动车,若各凭证记载的车辆品牌一致,则可以办理;对未列入制造厂的,因无法获知准确的签注名称而无法确认实车标牌内容的规范性,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并由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办理。
4.4对标牌标明的品牌与《货物进口证明书》不一致的机动车
对机动车标牌标明的品牌与《货物进口证明书》“商品名称”栏中的车辆品牌不一致的情况,应查看《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一致性证书》,如实车标牌记载的品牌、生产厂名、制造国三个项目与《一致性证书》对应项目均一致,各凭证相互没有矛盾、不符的情况,则应认定品牌型号项目查验合格,按《对照表》采集签注制造厂名、车辆品牌。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150号)、《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机动车规范车辆品牌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函〔2001〕50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等规定,海关系统执行《对照表》另有规定,因此存在品牌不一致情况。
4.5关于《对照表》“制造国”和《货物进口证明书》“产地”
由于海关系统执行《对照表》另有规定,且签注产地遵循机动车原产地有关规定,造成《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的车辆品牌(“商品名称”栏)、产地与实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品牌、制造国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4.6查询内容应相互对应
查询制造厂签注名称表或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表时,不能单纯查询标牌标明的生产厂名和品牌在两个表中是否分别存在,标明的其他項目还要与《对照表》的制造国、WMI/装配厂识别码、备注这些栏目一一对应,并且查询到的生产厂名和车辆品牌应归属同一公司(集团)名称。
4.7英文品牌不区分大小写
实践中,存在机动车实车标牌上的英文品牌首字母为大写、其余为小写,而中英文对照表中的所有字母为大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认定为一致。
4.8《对照表》客观存在的问题
《对照表》存在重复列入生产厂名或车辆品牌,如表1、表2所示。
公司(集团)名称和制造厂名相互交织,如表3所示。
车辆品牌与原型车(本文指制造平行进口车的改装厂采购的、经简单改装即可进入中国销售的世界知名品牌汽车)系列型号混淆。平行进口车采集签注的车辆品牌有的与原型车品牌相同或相似、有的与原型车系列名称相同或相似、有的与原型车在其他国家的俗称相似。例如,丰田汽车公司旗下在国外有丰田牌、雷克萨斯牌,分别对应有普拉多、花冠和ES、LS等系列或型号,但国内的《对照表》却将普拉多、花冠、雷克萨斯、吉普(JEEP)等系列、型号或俗称与丰田作为品牌并列在一起。
5结论
本文重点阐述了《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进口车时的方法及应用情况。对境外自带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未签发随车检验单、没有中文标牌及《一致性证书》等技术资料的进口汽车和摩托车,如何适用《对照表》未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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