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2022-03-19 11:21:00 |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以现代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现代技术正改变着人类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近几年,传统金融行业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新一轮金融创新正席卷我国的金融业,给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等带来强烈冲击。相较而言,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具有交易成本低、资源广泛、时效性强等优势,但我国互联网行业规范性不足、监管机制尚未完善等因素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疏于监管,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这些弊端又使人不由地思考起该如何有效平衡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健康而又持续的发展。为此,本文主要以互联网金融作为分析案例,由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上升到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平衡,以此来寻求我国金融业长久稳定与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传统金融行业 金融创新 监管 互联网金融

一、金融创新内涵和本质属性

所謂的“金融创新”,简而言之即是指在现有金融业发展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资源的合理调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而进行的对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的变革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金融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对金融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能反过来影响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互联网金融正是基于此而产生并兴起的。从互联网广阔的发展空间上看,以互联网金融为典型的金融创新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延伸前景。一方面,金融创新有助于从微观角度实现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突破,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另一方面,金融创新还能从宏观角度实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调控和管理。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创新,必然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金融创新也是如此。在肯定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之外,还需要关注金融创新可能招致的风险和危机,尤其是金融创新对社会发展和金融业稳定所带来的风险。联系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本世纪初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危机酿成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于一系列不加节制、以金融逐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行为而引发的连锁危机效应,最终使得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都遭受着巨大的冲击。由此不得不令人对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反思。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创新?如何进行金融创新?之于前者,问题的答案毋庸置疑是肯定的。因为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金融业就不会有进步。况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因金融创新而可能引发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预见性和反应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故而,人们不会停止对金融创新的探究和摸索。而之于后者的思考,则道出了金融监管制度和实施金融监管行为的根本意义和必要性。为此,基于金融创新这一前提,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相关的方面的探索,探究如何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和方法,才能真正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良性发展,且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产物

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行为的产物。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其就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当互联网介入金融业务之后,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基于传统金融基础之上,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等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国外的文献研究中,罕有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和论述,但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却呈“燎原之势”风行全国。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典型的中国特色,且不得不说,互联网金融的盛行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企业对金融产业的“入侵”。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我国首创,当前国内流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国外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影子”。例如,于2004年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其效仿的对象正是国外的PayPal。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基于我国传统金融业基础上,通过学习和接受国外互联网支付模式而衍生的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每家每户,影响着数以亿计的老百姓。然而,对互联网金融的争议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以及监管层面的争议始终未曾中断。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对金融业介入的程度愈深,任何一个细微的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也越来越大,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主要在于对第三方金融平台的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以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中存在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正是此类问题,才使得人们对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愈加强烈。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2013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业务量猛增,平台存储资金也呈倍增的态势。因而,2013年可以称得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然而,接踵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而至的是监管“元年”。次年,央行发布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其中对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转账分别作了不超过5000元、1000元,月、年累计消费、转账金额皆不得超过10000元的规定。之后,央行再次出售,制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细则。接二连三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方法打的互联网金融措手不及,其中众所周知的便是支付宝平台下的“余额宝”的收益率一降再降。纵观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可以看出,监管的主要领域集中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线下拓展业务,监管的主要方法采用的是限制交易金额和虚拟支付。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可以窥得,央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主要动机在于规范网上金融业务、防范金融业出现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群体等几大项。

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二者关系思辨

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无疑限制了金融创新,但这肯定不是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就金融监管与金融关系二者单独而言,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现状的稳定,而创新则在于对传统金融业态的变革,二者虽看似矛盾,但从辩证法的角度上看,并非全部的金融监管都是为了抑制金融创新,同样地,也并非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为了冲突金融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稳定都基于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而金融稳定又是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要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与运行,金融监管者在其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无论是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设定、具体的金融行为,还是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以及金融风险后的惩戒,都需要金融监管者发挥其监管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在现有金融体制和金融基础等框架下试图要作出的新的决策和行为,如果所作出的金融创新旨在冲破金融监管的现行框架,以追逐资本利益为唯一目的,而枉顾法律的约束,甚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那么此类金融创新无疑是不利的创新,需要严格进行管控。而如果金融创新的初衷与金融监管的禀赋“同宗同源”,那么这种金融创新无疑是有利的创新,对于保持和促进金融业朝更加稳定的态势发展大有助益。因此,看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的关系,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

五、金融监管的新路径探析

(一)金融监管需坚持以发展为本位

平衡状态的金融监管与创新无疑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反之亦然。然而,在确定何种状态下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才是“最佳状态”的标准却不一,且这一标准也正是金融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的根本定位。当前,业界关于这一标准的提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金融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然而,该界定下该如何评判金融业何为稳定状态又使问题陷入了另一个新的问题;二是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在一定程度上,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能够解决问题,因为金融效率的关键在于金融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此类的金融创新无疑有助于金融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金融效率。然而,金融监管的原因多元复杂,降低金融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并非所有金融监管者的唯一目的。况且,有交易成本的地方,势必就会有金融监管,不存在零成本的金融创新。故而,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三是以金融公平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在这种标准下,则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比如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类支农目标最终出现种种“异化”现象就是典型。

(二)对金融创新需适时出击

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更为细致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组合,来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益和利润。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进步,金融创新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针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监管者不能持完全禁锢和扼杀的理念,转而要采取适时出击的手段。第一,通过市场准入机制来限制一些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金融创新模式和行为;第二,发挥市场自身甄别作用,再适时出击,让一些高效的、好的金融创新得以繁衍发展,一些低效的、坏的金融创新及时遏制。通过对金融创新的适时出击,才能省时省力,既减少了监管成本,又鼓励了好的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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