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与私法体系契合问题研究

2022-03-20 08:23:44 | 浏览次数:

内容摘要:智能合约的产生、发展有其强大的制度经济学、网络经济价值的动因背景,而不只是昙花一现的代码程序应用,其创造了去中心化的新一代信任模式,重塑了传统交易习惯,抑制了技术应用的负外部性,但这些技术变革及产品应用给私法体系带来了挑战。通过对智能合约的技术解构和法律要点的分析发现,虽然其技术外观上显现自动执行、不可篡改等特点,但法律功能的内在要求上能够涵摄于现有的私法体系的调整范围。为了应对智能合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需要从智能合约的技术与法律的解构、私法应对规则、风险规制、技术迭代的四个维度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和回应,以期能够从该问题的再解释中寻找到未来发展的突破口。

关键词:区块链 智能合约 私法挑战 技术治理

中国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2-0068-81

1994年,密码学家Nick Szabo发表了一篇题为“智能合约”的文章,创新性地提到:“智能合约不涉及人工智能。它是一组由代码方式外在表示的要约和承诺,并能够涵盖双方依据要约和承诺达成履行约定的自动行为”。〔1 〕这期间因为缺乏可靠执行智能合约的技术支撑,而被当作一种理念设计。时隔20年,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使理念成为现实,可直接控制数字资产交易的计算机程序。〔2 〕简单地说,智能合约是一连串计算语言代码,其中包含一整套具体的指令,当触发指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可准确自动接收、处理、储存和发送价值信息,使合同条款的自动执行成为可能并完成相关交易。〔3 〕正如欧洲议会在其报告中所指出的: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前沿应用备受业界瞩目。〔4 〕其颠覆性地将合约置于一种开放性的分布式数据库中,在可靠的计算环境中自动、高效的运行,最大化地减少了违约的可能性,涤除了人为因素的错漏,有着传统合约无可比拟的优势。目前,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涉及保险、土地所有权登记、抵押、金融等领域,应用层级主要集中在简单的、定型化的合同类型及虚拟场景中,但是这些初级的应用已对原有的私法体系造成了冲击。〔5 〕未来智能合约会适用更复杂的合同类型,会有更广阔的使用空间,并引发法律、经济活动的变化。為了应对这些深层次的变化,需要充分认识智能合约发展对法律制度和体系造成的影响和挑战,深刻理解智能合约产生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动因;未雨绸缪、前瞻性地思考智能合约存在的法理学基础和具体的应对举措,并将其纳入私法治理的范畴,避免其发展的异化,防范智能合约脱离监管导致的乱象。〔6 〕

一、现象观察:对私法体系的挑战?

技术革新必将产生法律变革。在智能数据时代,传统的合同面临的挑战无处不在,但是这种挑战并不存在颠覆性威胁,反而在数字智能技术的促进下,经典合同法在智能时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生命力和制度任性。〔7 〕具体到智能合约,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层产品,是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架构,甚至被称为“新一代互联网”,其必然会像互联网一样改变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必然会改变法律自身的运作方法和模式。〔8 〕当下,许多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逐渐意识到区块链会涉及法律制度技术的理论和应用,并开始思考这种技术普遍应用于各领域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范式转换。因为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另一方面其促进人们对具体因果关系的科学认识和判断,进而影响法律制度。〔9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智能合约问题上并非是解决一切合同履行问题的万能钥匙,但是这种技术的革命对私法效率、公平的促进不可忽视。更重要的是对私法体系的冲击不可回避,要作好分析、解构和预判、应对。

(一)私法原则体系的挑战

法律是区块链的必由之路,而非其毁灭的根源。〔10 〕同样,区块链代码过于法律化给私法体系的某些领域造成了冲击。庞大的私法体系具有调整的主体多元、内容复杂、领域范围广等特征,而区块链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架构,渗透在私法权利运行体系的各个层面,两者相互交叉,互为融合,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私法体系。特别是对于私法体系中具备价值性的原则内容产生了巨大冲击,我们要深刻分析这种挑战的缘由是否必要和充分,是否真的将基础性、可解释性的“魅力”原则内容处于被废弃的边缘?

传统私法体系中的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重大的学理价值,并引入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其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私法体系内部达到权利制衡的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私法理论的庞杂体系。就传统合同而言,订立条件的改变可能会导致合约需要用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新的条款加以调整或约束,但是智能合约受制于严格的代码技术化的情形,原本商议的合约内容一旦被设置代码“锁”,则其不具备这种灵活性。目前,因为智能合约底层技术代码对用户具有绝对控制,所以其只能在稳定环境中进行大量重复性应用。私法价值的意思自治魅力在智能合约中不能被体现,从合同条款的拟定、签署、效力判断、执行到违约责任等严重依赖智能合约的底层代码,合约内容也只能遵循被预先设置的程序而机械地执行。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传统私法的帝王条款,具备统领性和支配性地位。然而在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面前,诚实信用原则也受到了挑战。比如,传统互联经济时代,虚拟空间和经济的运行强调通过实名制来构建信用体系,合同的缔约过程要通过当事人信赖利益来保障。但是区块链技术完全是匿名的,社区的运转要求节点上的个人遵守信用,这种遵守是技术已设定好的不可篡改的规则体系,即通过不可更改的时间戳来换取信任机制。换句话说,通过智能合约的计算规则来构建匿名社会下的信用体系,这样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在智能合约领域是否暂时失去了适用空间?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变动的最基本原则,在传统私法领域中对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是随着智能合约延伸到整个私法领域,特别是在产权交易、登记领域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房屋所有人对应区块链资产的私钥才是真正产权人,夫妻共有的问题则通过多重签名技术来实现,公有链上的交易行为通过可查可看及私钥的专属性破解“一房二卖”的现象。整个合同的交易行为延伸到物权变动的全过程均由可编程、去中心、可跟踪的技术手段替代传统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手段,是否足以使得传统规定的公示公信方法受到冲击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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