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瓷研究惊人新发现
提要:我们今天所见传世官窑瓷普遍质精艺重、完美无瑕,可是在这些精美传世品的背后,却是以大量残次品作为代价的。那么,那些大量落选的“次色脚货”瓷器如何处理呢?它们是否已大量流散民间?
景德镇明清官窑,由官府出资并派员主持烧造,产品主要供给皇帝和皇室享用,或作皇家宗庙祭器以及皇帝的赏赉品,对质量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我们今天所见传世官窑瓷普遍质精艺重、完美无瑕;可是在这些精美传世品的背后,却是以大量残次品作为代价的。仅就历史上官窑制瓷成就最高的清雍正、乾隆年间的烧造情况为例,按督陶官唐英的《宫中朱批奏折》所估计:“所造之器出自窑火之中,不能保全件件全美,每岁每窑均有落选之件,计次色脚货及破损等数,几与全美之件数相等”。也就是说,全美上色进御瓷的入选率为50%左右,这在明、清官窑生产中是个奇迹。明代官窑的上色进御瓷比例往往是“十中选一”,甚至“百不得一。”
那么,那些大量落选的“次色脚货”瓷器如何处理呢?研究这个问题,有利于理解《景德镇陶录》中关于“官民竞市”的真正含义,了解社会上官窑传世品以及民窑仿制品流散情况,为古瓷鉴定提供新的依据。
明早期官窑落选瓷器鲜有流散
我们知道,落选瓷器除质量优劣不同外,其装饰方法和装饰内容是完全相同的。而按照封建社会典章制度规定,凡有双角五爪龙纹、黄彩釉以及书帝王年号款的瓷器,只供皇帝和皇室使用,严禁流散民间。在这种制度的制约下,明代前期,大约自洪武至嘉靖间,景德镇御器厂落选瓷器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就地敲碎掩埋,不准出御厂大门。从近年景德镇陶瓷考古所陆续发掘出土的洪武至成化间的陶瓷残片来看,在没有扰乱的地层中,每个器物的残片相对集中,收集以后易于整理复原,说明是整器敲碎后掩埋的。再从粘结复原的器物看,所谓落选瓷器,有不少并无明显的缺陷,不认真查找几乎是完好无损。例如一块成化青花龙纹盘,就因为一条龙腿的五爪画成六爪,便被淘汰。当然,这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完成朝廷烧选任务后多余的“全美之器”,因不准流入民间而被敲碎。
由此推断,明代前期官窑瓷器几乎不可能在民间流行,且由于明前期实行严格的匠籍制,官窑样式也不大可能在民窑中仿造,所以流传至今的这个时期的官窑瓷,除史载洪武初年出口西亚的青花、釉里红大盘、大碗和永乐、宣德为郑和下西洋而生产的具有穆斯林风格的青花瓷以及皇帝的赏赉瓷外,现在社会上所见大多是宫中流散出来的入选进御瓷。
明中后期次色落选瓷流向民间
从理论上讲,官窑的产生决定了其烧造瓷器的基本性质:非商品性。也就是说,官窑中每年大量落选的瓷器,不管其质量如何,一旦落选,就摆脱不了被敲碎掩埋的厄运。而之所以严禁它作为商品在社会上流通,一是为维护封建社会的典章制度,二是为防止民窑滥仿滥造。
但是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以最严厉的明正统为例,据《明史》记载,正统初御器厂曾一度停烧,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出榜“禁烧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由此不难推断,正统三年以前官窑停烧期间,一定有不少人私造前朝宣德窑青花作为商品出售,而宣德官窑青花样式必然有部分从御厂中流散出来。若是不形成气候,官府就没有必要无的放矢地下禁令。
大量落选的次色瓷器,同样需要烧制成本,如果将其全部敲碎,也就意味着增加了上色入选瓷的成本。以明代万历年间的烧造费用为例,平均每件瓷器将近费银一两,这是指上色入选瓷的价值,它必然包括了次色落选瓷的成本。明代官窑,为满足皇室贵族的穷奢极欲,所造瓷器往往“玲珑奇巧”、“不惜工本”,加上落选次色瓷器的增多,其成本摊入上色瓷中,致使上色入选瓷价值奇昂。其中以宣德,成化官窑瓷最贵,剔除其时间差的增值因素,其昂贵价值必然是以大量落选次色瓷的成本作垫底的。
次色落选瓷与上色入选瓷所需烧造成本是相同的,落选瓷越多,意味着烧造费用越高,给纳税人增加的负担越重,如果就地敲碎掩埋,更是人为地造成浪费。嘉靖前后,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是除残器外,一律存贮库房。但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御器厂“逐年存贮器皿,堆积日多,库役皂快,乘机盗窃,董事者且拣择馈送,是以公家之物,徒济贪鄙私”。明代的祖制被御器厂的官吏违犯以致无法维持下去。即使要维持也失去了意义,因为明代后期,御器厂“官匠因循”、“烧造难成”,便将难造的所谓“钦限瓷器”分派散搭民窑烧造。官窑样式的瓷器普遍派给民窑烧造,过去禁令不准流散民间的瓷器早已由民间制造、扩散。
基于这种现状,明隆庆和万历年间,御器厂烧造的次色落选瓷一度实行变卖。“隆庆五年春,蒙抚院议行将存留器皿委官查解折捧。因验得东、西库房存贮各器,体质粗粝。花色暗黑,类多不堪。近年如此,远可类推。节经建议发卖,或兑民窑。”万历十一年,钦限烧造瓷器96624件,此后不久又命:“内屏风、棋盘、烛台、花瓶、新样大缸,烧成有好的,着拣进,不堪的,听彼变卖,未烧的停止,以省费息民。”以上诸器,“均属难成”,其中“檠台、凉墩之类,百不得一”,“龙缸、花瓶之类,百不得五”,所以变卖的次色落选瓷当为数不小。
按此分析,明代后期出现的次色落选瓷器的变卖,并未形成制度。其变卖的目的,不是按商品生产原则,获取利润,扩大再生产,而仅仅为节缩开支,“省费息民”。虽然如此,毕竟在明代官窑管理制度中出现了新的气象,明代官窑样式的瓷器(包括典章制度规定禁止外流的瓷器)再也不是那么神秘了,至少隆庆、万历落选的青花、五彩或色釉瓷已通过官方渠道部分在社会上流通。
清早中期公开变卖落选瓷
清代早期,景德镇官窑落选瓷器如何处理,不见文献记载。但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以前包括康熙晚期,落选瓷器有如明代后期,多存贮库房,任其散失。如督陶官唐英雍正六年任驻厂协理时,曾注意清查次色落选瓷,结果发现:“从前监造之员,以此项瓷器向无解交之例,随散贮厂署,听人匠使用,破损遗失,致烧成之器皿与原造之坯胎,所有数目俱无从查核”。
自雍正七年开始,遂“将此次色脚货,按件酌估价值,造成黄册,于每年大运之时一并呈进,交贮内府。有可以变价者,即在京变价,可有供赏赐者,即留备赏用”,到乾隆八年初“总属如此办理”。可见这10年中的官窑落选瓷,已有一部分在北京地区变价销售,流入民间。
乾隆七年六月,乾隆皇帝谕旨:“嗣后脚货,不必来京,即在本地变价。钦此。”唐英担心“今若将每年之次色脚货于本地变价,则有力之窑户,皆得借端影造。无从查禁,恐一、二年间,不但次色脚货一项其影造之,全美者亦得托名御器以射利。俾伪造之厂器充盈,海内无论官器,日就滥觞,而厂内落选之器,转致壅滞,而不能变价,则每年之次色约计价值不下二、三千两,更恐难于按年度变交,是官器与钱粮两无裨益”,因此于乾隆八年建议:“落选之黄器,五爪龙等件照旧酌估价值,以备查核,仍附运进京”,而其他瓷器,“似不妨在外变价”。针对唐英奏折,乾隆帝的批复是:“黄器如所请行。五爪龙者,外边常有,仍照原议行。”乾隆皇帝的朱批,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就地变价可以节省长途运费及减少途中破损;二是在次色落选瓷公开变卖之前,已有不少落选瓷流散在社会上,连“五爪龙者”亦“外边常有”,再强调“尊体制”、“防亵越”已毫无意义。
自乾隆七年以后,官窑次色落选瓷就地变卖已成常制,官窑落选瓷器源源不断流入市场,与民窑形成了“官民竞市”的局面。直至清末,这一制度一直在执行。这从造办处的档案记载历年御窑厂上缴变价银的帐册中可以得知。
官民窑不分加大鉴定难度
综上所述,目前流散在社会上的官窑瓷,明代前期,主要来自宫廷及皇帝的赏赐,质量普遍较高。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次色落选瓷从御厂偷盗出来供民间仿造,流传至今。
明代后期至清初,流散民间的官窑瓷大至有以下途径:一是从宫廷内流出(包括皇帝的赏赐),二是从御厂库房偷盗出去,三是落选瓷变卖,流入民间或供民窑仿造。
这就给古瓷鉴定提出了新的课题,即必须将宫廷流散和皇帝赏赐的瓷器同在京城或就地变卖的瓷器区分开来。当然,按不同的质量标准来派比,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
在古瓷鉴定中,还有一个难题,这就是如何区分官窑产品和民窑仿制品的问题。民仿官的问题,早在明代前期就已出现,如前引正统三年禁令。明代后期,随着“官派民烧”制度的实行,官窑样式在民窑中生产,这部分产品(包括入选的和落选的)流传至今,算官窑还是民窑?已经界线不清了。加之隆庆、万历年间官窑落选瓷的部分变卖,民窑获得官窑样式进行仿制,也是没有问题的。
入清以后,清王朝明令废除了元明以来官窑实行的“匠籍制”,实行与民窑相同的“雇佣制”。工匠可以受雇于官窑,也可以受雇于民窑。此外,优质制瓷所用原材料也不像元明时期为官府控制,官民窑都按市价购买。技术和原材料的开放为民窑仿制官窑产品提供了条件。
正是由于“官民竞市”,大批官窑落选瓷在市场上的流通,官窑样式得以在民窑中仿制,而且逐渐形成了较大规模,其中的“全美者”还可“托名御器以射利”。当代仿当代,后代仿前代,仿制之风愈演愈烈。相同的技术,相同的原材料,相同的烧成(清代官窑产品亦在民窑中搭烧),现成的官窑样品,官窑产品与民窑仿制品的特征,其界线就不是那么清晰了。
对于同时代的民窑仿官窑中的“全美之器”,如何与入选的宫廷用瓷相区别?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官窑瓷”或“民窑瓷”,也不是仅靠眼力或经验就能鉴别清楚的,情况要复杂得多。这是古瓷鉴定中的一个难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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