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之争的启示
不少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并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时,可能只选择那么几个商品,但注册商标时指定使用商品就好比卡位,如果你没有卡住位置,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坐下了。 1996年6月4日,美国YAHOO!公司在商品分类第9类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雅虎”商标,并被核准(注册号1060182)。不过,这枚注册商标仅仅指定了第9类中的“计算机外部设备、通讯设备”两个商品,这给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同一类上申请“雅虎”商标制造了机会。 1997年5月19日,当时YAHOO!公司的“雅虎”商标尚未被核准,易龙公司即在第9类的“电视机、镭射唱盘、镭射影盘、磁带录音机、收音机、录像机、自动广告机、扬声器音箱、半导体、自动投入硬币启动的娱乐机器”等10项商品上也提出了注册“雅虎”商标的申请(注册号1207545)。1998年9月,YAHOO!公司在易龙公司的“雅虎”商标初审公告期间,提起了商标异议,由此拉开了两家公司的“雅虎”商标争夺。 YAHOO!公司认为,作为YAHOO!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代名词,“雅虎”是其依照“YAHOO!”的发音而独创的中文商标和商号,早已得到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易龙公司是在复制和翻译其商标。易龙公司却另有说辞,其“雅虎”商标来自明代苏州著名文人唐伯虎,“因其儒雅风流,时人谓之雅虎”。而现代著名画家张大千之弟张善子在苏州驯虎、观虎、画虎,苏州人因此称他画的虎为“雅虎”。因此,“雅虎”绝对是“纯正的中国产品”。如此看来,“雅虎”与苏州的历史渊源关系,似乎早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就已经确立了。 不仅如此,易龙公司还指出,“YAHOO!”出典于十八世纪英国文学,取义英国作家斯威夫特的讽刺小说《格列佛游记》中的人形兽YAHOO,“因其粗鲁无知,被歧视为不文明的野蛮人”。 易龙公司把抄袭“雅虎”商标的指责挡了回去,但关键还要看YAHOO!公司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部设备”等商品,与易龙公司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因为根据商标法,不允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让YAHOO!公司遗憾的是,尽管两个“雅虎”商标申请注册在同一类别(第9类),但商标局以及后来复审此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否定了两个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可能性,最终易龙公司的“雅虎”商标得以核准注册。 “马后炮”式的总结一下,如果YAHOO!公司在申请注册雅虎商标时,在第9类多指定几个商品项目(而不是可怜的2个),或许会覆盖掉易龙公司的指定使用商品,从而避免前述不利的结局。需要说明的是,指定2个商品项目与指定10个商品项目,花费的注册费一样多,当然,如果超过10个商品项目,则每超过一个需要另外付费。 说句题外话,易龙公司辛苦得来的这枚“雅虎”商标,在2008年有效期间届满后,不知是否因为未续展注册的缘故,目前商标局网上显示的状态已处于“无效”。YAHOO!公司如果有兴趣的话,也许还有机会通过申请注册重新“夺”回来。 YAHOO!公司2001年3月8日在第2类申请注册的“雅虎”商标(注册号2023963),可以证明它已经从中吸收了教训:这枚“雅虎”商标在第2类全部7个群组中,各选择了1-2个商品作为指定使用商品项目,累计共12个。 这里蕴含了商标注册的基本技巧。如前所述,利用类似商品可以阻止别人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但通常情形下,同一类别同一群组的商品应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商标申请人不需要把所有的商品项目都指定到,那将花费数额不菲的金钱,而只需在同一群组选择1个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商品项目,即可阻止他人在该群组的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在申请注册商标并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时,不少公司时有遗憾发生。如果它们了解雅虎商标之争的故事,情况或许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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