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2-03-23 09:08:50 | 浏览次数:

摘 要: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通过或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工具进行资金融通和支付及相关信息服务等业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金融已在我国蓬勃兴起,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文章从界定互联网金融及其主要模式等概念出发,分析了当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分制度、风险防控、保障措施等三个层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发展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158-03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个新的金融领域,它是由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互渗透形成的,包括传统金融产品的线上营销、金融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其思维模式不同,金融业务的媒介也不相同。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性,故互联网金融工作者必须转换原先的思维方式,依照互联网思维来开展创新性的工作。由于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具有更高的互动性和透明度。用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随时随地转账、购买理财产品等,具有即时性和可移动性的优势,且使用互联网金融进行交易也降低了成本,方便快捷。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務的模式。

(三)推行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是广义金融的一部分,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成为了一个新课题。如何做到“既守住风险底线,又鼓励行业创新”,是监管部门和业界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相当缺失,既缺乏具体的监管主体,又缺乏行业自律协会,仅有第三方支付领域处在央行有限的监管范围之内,而这种有限的监管又因互联网企业不断的金融创新而变得不可持续(以余额宝的出现为标志),还涉及到监管协作问题。

比如,当前存在的很大问题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不到位。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网上购物的长期发展和持续繁荣,为互联网企业累积了大量客户信用信息和交易记录,仅淘宝一家就积聚着亿万计的交易客户,信息涵盖消费意识、现金储备、交易习惯等各方而。在互联网金融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这些信息为电商企业进军金融领域提供了天然资本,然而如何有效存储和保护这些私人信息并保证不被非法盗用却成了摆在电商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信息安全外,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余额宝、收益宝、现金宝等,由于上线时间比较短,尚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在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方面缺乏必要的经验。当前,我国政府已经着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还专门下发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用于指导各级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但该《办法》只将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却并不在规范之列,这是监管的漏洞。可以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处于一片空白之中。

(二)企业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较弱

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新兴互联网金融,都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至关重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周期,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整个金融市场上都拥有重要的地位和话语权。然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能力却远跟不上业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以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例,因为涉及到借贷关系,其往往成为风险更高、令公众更为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相对于传统信贷的优势在于信息绝对对称、成本低以及效率高等,是一种借助互联网技术“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初衷是撮合交易,实现借贷信息发布和发现,不吸收存款、不直接经手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少借贷平台通过设计理财产品以吸收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存在借贷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和非法集资的隐患,有的甚至还动用放款人的资金。

(三)保障措施不完善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網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三、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出台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明确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其次,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要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部门不仅要出台有关管理办法,还应推动建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发展,由此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第四,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经验,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提高风险认识,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研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新业态、新渠道,而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因此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也必须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如此才能使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常发展。首先,应当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就自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担保机制、风控体系、网站安全、资金管理等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识别技术和应急管理措施,并保证各项内控制度的全面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其次,守住互联网金融不可触及的风险底线,提高对金融行业运行规律和监管法规的认识,严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最后,设立客户准入机制和第三方保险服务。为充分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还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客户必须在满足多项资质认证之后方可加入相应服务系统,而对于可能出现的资金损失风险,企业还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为客户的日常收支结算等提供赔付支持。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配套措施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行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当前应着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完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为降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就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针对如何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并使之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其次,应整合资源,建立共享互联网金融数据库。最后,应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技术研发力度,切实提升防火墙和数据加密等关键技术水平,防护网络安全。而在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第一,应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第二,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注册登记管理。第三,应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统筹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资源。

参考文献:

[1] 肖镇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风险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2] 陶震.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06:74-78+158

[3] 王海全,农飞龙.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11:59-62

(作者单位:星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 315000)(责编: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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