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高校会计专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困境与选择
摘 要 经济法学是本科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方案要求会计专业学生懂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内容,这也是会计专业学生考取各类资格证书的要求;但是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内容,不符合经济法课程体系的设计要求,也少有经济法学教材包含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内容,作为一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深深感受到经济法教学之难,教学内容选择之难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教学内容的选择既要满足学生的现实需求,又要符合经济法学科体系的要求,本文仅就公司法和合同法是否可以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及其理由做简要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 会计专业 经济法学 教学
作者简介:王永祥,河套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96
一、会计专业学生对公司法和合同法知识的现实需求
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懂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复合型人才,“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其开设的目的就是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为国家培养懂法律、知经济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专业为例,其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標为“……掌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计算机应用的知识……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专门人才。” 河套学院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根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掌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控制、纳税申报及纳税检查、审计查证等业务的基本技能;掌握计算机(网络)操作技术和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管理维护及应用技术,能熟练进行手工会计处理和电算会计操作,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其中知识结构部分第7条写到:“熟悉会计准则、财经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实现懂法律的人才培养目标,要以相应的课程设置为手段,通过相关课程学习完成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可以实现学生懂法律的人才培养目标,公司法和合同法是会计专业学生需要学习的两部法律,而且通常是安排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的。
会计专业也有考取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证书的要求,在这些考试中,经济法学是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很多学生学习的难点。以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例,其中包括了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内容,其中公司法和合同法是必考科目,如果为了满足学生考取资格证书的需求,那么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应该包括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内容。
从法律的适用的角度看,公司法和合同法是和老百姓的生活联系最紧密的,尤其是合同法,每天生活中会涉及的合同就有很多,只不过大多数是口头形式的,何况会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多数是在各类公司工作,如果不懂得公司法的基本常识,必然会对工作产生影响,因此会计专业的学生学习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现实需求是显而易见的。
二、经济法学课程体系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研究经济法的学科兴起之后,各高校也开设经济法学课程和设立了经济法学教研室,关于经济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基本内容差距不大,但是与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和会计资格类考试内容的差别巨大,如何科学设置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是作为经济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之一。既要满足学生对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现实需求,也要考虑经济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合理性,从表1可以看出,注册会计考试是要考察公司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然而,现有的经济法学教材几乎不涉及这两部分内容,究其原因,可能与经济法部门的调整范围有关,也与经济法学科的不成熟有关,“经济法很多内容时至今日依然面临着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不时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观点出现。”
三、会计专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安排及理由
会计专业的经济法学教学要突出会计专业的需求,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服务,要在现有经济法学教材体系设置的基础上做出调整,以河套学院会计专业为例,鉴于授课学时数缩减为每周三学时,教学大纲只能增加公司法和合同法两个部分,这样安排的主要困境有三个:
第一,公司法是商法学的内容,能否安排在经济法学课程中讲授?
第二,合同法是民法学的内容,能否安排在经济法学课程中讲授?
第三,经济法课程分论安排了公司法和合同法,总论部分是讲授民法或商法总论,亦或者是经济法总论?
表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学考试内容与经济法学教材体系 的对比表
(一)公司法和合同法安排经济法学课程中讲授的理由
一方面,这样安排是对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和考证的现实需求的回应;另外,公司法安排在商法学课程中是因为,公司法属于民商法律部门,这是按照传统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做出的划分,这种划分法律部门的方式本身已经受到质疑。“须知 , 古今中外并不存在什么‘独立’法律部门, 任何法律部门都要服从法治一般,而且法律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部门之间也是交叉的。对法的部门划分只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以及更好地指导立法和法治实践。” “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同时存在具有不同法律部门属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所交叉,如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既具有经济法的属性,也具有民商法的属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研究”。 依据史际春老师的观点,法律部门的划分的目的是方便研究学习和指导实践,既然会计专业学生对公司法和合同法有现实需求,就不能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而不安排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这两部法律,何况,同一部法律规范可能既有这个部门法的性质,也有那个部门法的性质,按照不同的专业安排教学内容是科学的,老师也应该关注学生的现实需求,“动态人本构建就是经管类经济法教学要契合社会发展、为社会服务,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这是由教育教学规律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因此将公司法安排在经济法学中讲授是合理的,也基于相同的理由,将合同法安排在经济法学课程中讲授也是合理的。很多高校面临同样的问题,其解决的方案几乎都是将民商法的内容放在经济法课程中讲授的,“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仅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 但是也要注意公司法和合同法在经济法中讲授的侧重点,和在民商法中讲授的侧重点应该是不同的,这也是基于不同部门法的调整侧重点的不同,比如,合同法应侧重总则中的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讲解,分则的内容由学生自学。 公司法的讲解要侧重公司的设立、登记、财务、会计、解散和清算等部分,例如在杨紫烜老师主编的经济法学教材中有市场准入部分,这一部分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公司法的内容,且要将公司的设立作为重点讲解,有条件的话应该开展实训课。至于公司会计和财务部分就是出于对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而安排的。
(二)总论部分讲授经济法学总论的理由
总论是分论的共同的一般理论的提取,学习总论部分可以指导分论的研究,既然将公司法和合同法安排在经济法学中讲授,那么是不是应该在总论部分讲授民法总论呢?这的确是个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是经济法学总论部分安排讲授经济法总论,不讲授民法总论,其理由有二:
一是会计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安排中有法律基础课程,完全可以在法律基础课程中,讲授法的基本理论和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这样就为后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学习奠定了基础。佟柔老师曾讲过:“就法律系来说,经济法课程应该在讲了民法、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课程以后再讲;如果在法律系以外的系开设,不讲上述课程,那么就应该在讲经济法课程以前,先用一定时间讲清楚有关法律知识和有关基本法的内容,因为只有掌握上述基本法的知识,才能进一步学好经济法课程。”
二是从比例上看,公司法和合同法部分占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四分之一左右,大部分还是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这样在总论部分讲授经济法总论也是合理的。
注释:
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学科建设与教学研究.2012,15(3).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官网.http://kj.huel.edu.cn/info/1534/4991.htm.访问时间2018年9月7日15点14分.
河套学院会计人才培养方案.2018年版.第1页,第2页.
汪莉.经济法教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中国大学教育.2014(4).
李昌麒主編.经济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中华会计网校.http:///zhucekuaijishi/zhinan/kaoshidagang.shtml.访问时间:2018年9月5日10点14分.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138页.
史际春.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法学家.2010(4).第72页.
李海娟、曹岩、陈松.应用型本科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堂教学的重构.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32(4).
汪莉.经济法教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中国大学教育.2014(4).
陆中宝.应用型本科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研究.南京工程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9(1).
佟柔.关于经济法几个问题的答问.湖北财经学院学报.1982(2).
推荐访问: 教学内容 法学 困境 会计专业 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