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学理论框架建构新探
[摘要]经济宪法学是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研究围绕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基本经济自由与权利展开,寻求国家权力介入公民经济生活的边界。对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应以宪法文本为基础,分析宪法中保障经济自由与权利的相关制度。经济宪法学还应研究经济自由与权利与其他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经济权利与自由对宪政、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国家权力的经济基础等问题,
[关键词]经济宪法学;经济自由;经济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1 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39(2011)01-0005-09
宪法学科是由多个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宪法思想史、宪政制度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和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虽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刺激下,经济宪法作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的地位正逐渐得到宪法学界的承认和重视”,但我国宪法经济学或者说经济宪法学。依然是发展比较缓慢的学科之一。这一状况形成的原因之一,就是学者们对经济宪法学的学科归属、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等有着较多的争议。本文拟对经济宪法学的形成与发展进行考察,并在分析这些争议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为经济宪法学的学科构建提出建议。
一、经济宪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一)从经济立宪到经济宪法——立宪实践的考察
经济立宪是经济宪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考察经济立宪是分析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基点。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固然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制度寻找渊源,也可以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古代先贤那里得到灵感,还可以从基督教的某些制度和思想中找到宪政萌芽,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更是给了宪法高级法的背景,然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恐怕还是资本主义在西方的兴起。
资本主义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以逐利为目的的资本扩张性为其最根本特征。虽然在西欧封建社会和传统中国,以商人为代表的群体也以逐利为目标,但整个体制却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资本的扩张性。例如,某些西欧城市虽然商业较为发达,但整体的封建制的自给自足和森严的等级制。却抑制了人口和阶层的流动。在法国,“贵族必须‘过贵族的生活’,这就是说,游手好闲”。游手好闲是贵族身份的体现。“去挣钱会失去贵族的资格。失去了资格的贵族,就可能和农民一样被征收人头税:有一个诺曼第乡下绅士把牛养肥了卖给别人,他就这样被剥夺了贵族的资格”。所以,逐利虽然自古有之,“但是,在古代的文化中,逐利不但没有被制度化。而且总是被视为是不道德的”。资本主义的兴起可以看做是西欧刚性体制不能容纳体制外异己力量的结果,也有人认为是制度创新的产物。我们认为这两种原因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交织在一起起作用,其根本的力量是个人欲望的释放和追逐。制度变迁有两种,一种是诱致性变迁,另一种是强制性变迁,早期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主要靠诱致性变迁,其推动的主体力量正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由于资本主义发展而形成的市民社会力量不能融入到西欧的刚性体制之中,这一异己力量只能推翻封建社会,形成有利于资本扩张和个人欲望满足的新制度。不论资本的扩张抑或是个人欲望的满足,都要以保障、控制一定的资源为基础,这些资源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私有财产。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道出了真谛,“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也就是说,为了满足个人对财产的不断增长的欲望(这种欲望又通过资本主义体制被促进、被激发,主要的制度就是竞争机制和需求制造机制),人民制定宪法,形成一定的宪政体制,来达到保障财产权的目的。虽然从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角度看,这一时期的立宪可以认为是政治立宪,但是从其最终目的来说,它是另一种形式的经济立宪,如果考虑到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立宪时的财政税收等经济背景时,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这种意义上讲的经济立宪,我们可以称之为实质的经济立宪或者隐性的经济立宪。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特别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通过无形之手,经济可以稳步发展,个人的私心可以服务于公益。然而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无形之手失灵了,必须结合国家的有形之手才能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在凯恩斯的理论推动下,无论是通过法院解释实现宪法无形变迁的美国,还是德国的魏玛宪法,都强化了宪法中政府调控经济的权力,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建立起了国家全面统制的计划经济,这时的西方自由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和凯恩斯理论的影响下,开始向新自由主义转变。从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变的代表人物霍布豪斯认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履行这个职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提供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另一方面是保证个人在共同库存中享有一份”。霍布豪斯眼里的国家不再是“守夜人”式的警察国家,而是担负起平衡社会财富、提供公民生活最低保障的国家。自由主义的转变,社会主义的兴起,在这些背景下,宪法开始了第二种意义上的经济立宪,也就是形式的或者显性的经济立宪。这时的经济立宪,除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外,第一个特征依然以保障私人财产权为最终目的。为了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团结及防止革命的发生,资产阶级出更多的税收给国家,让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调节经济运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立宪的第二个特征就是“制定或修改的宪法,以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本国的经济发展为中心内容。或者说,其侧重点在经济建设上”。资本主义的扩张性、竞争性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努力向着西方资本主义所指引的工业化道路上前进,经济发展一时间成为了第一位的要务,体现到宪法上,大量的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经济制度等条文被纳入宪法。荷兰学者的统计表明,到1976年,全世界有50部宪法有关于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经济制度的条款。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福利国家使西方各国不堪重负,古典自由主义复兴,西方掀起了私有化浪潮,另外伴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巨变、中国的改革开放、全球化的深入等,各国宪法也不断发展变化,突出的一点是市场经济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和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得到确认。在许多国家公民的经济权利得到了扩展。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影响,后现代思想的扩展以及女权主义、生态主义等等思潮的勃兴,无疑给宪法特别是经济宪法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然而,如吉登斯所言,目前还没有找到以私人财产权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替代方案,宪法无疑还是私有财产权的屏障,只是私有财产权不得不受到一些限制。
从清末开始的中国宪政从一开始就有着实用主义的目的:富国强兵。为了摆脱贫困愚昧的中国,各种宪法,无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不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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