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与职业危害预防知识讲座(3)

2022-03-26 10:07:58 | 浏览次数:

1.我国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分工负责的?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为卫生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如下:①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②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③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④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如下:①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②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③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什么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是预防工作重心前移的重要措施。职业病危害项目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及作业场所两部分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7年2月1日颁发了《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放射作业劳动保护监管制度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的疾病。我国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有11种。根据我国颁布的有关放射作业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与规章规定,主要的放射作业劳动保护监管制度如下:

(1)许可登记制度。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2)放射事故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简称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制度。一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监督;三是县以上公安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

(4)放射工作单位责任制度。放射工作单位应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应当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

4.有毒与高毒作业企业及单位应建立哪些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按照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卫生部于2003年以“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颁发了《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

从事使用有毒与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有毒与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有毒与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使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作业场所必须与生活场所分开,并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警示管理制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信报警设备。

(5)高毒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维护与检修高毒物品生产装置制度。维护、检修高毒物品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高毒作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8)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与效果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至少每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经治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9)职业卫生防护与作业人员轮岗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有毒物品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应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高毒物品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并应当为高毒物品作业人员提供岗位津贴。

(10)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并应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编辑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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