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过度包装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要]包装基本的作用在于保护产品,除此之外还有促进销售、美化产品、增加利润等作用。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越来越重视包装促进销售、增加利润的作用,以至于过度包装现象愈演愈烈,危害凸显。在控制过度包装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要进行法律约束和政策扶持;各个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更应该理性消费、适度消费、绿色消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度包装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过度包装 绿色消费 适度消费
经济参考报曾报道,高能耗高污染威胁我国。我国对资源的消耗量大于GDP总量比我国多两倍的日本(石油除外),经济增长的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以上。我国每创造1美元产值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我国连续多年创造高经济增长率的奇迹不久的将来可能会结束。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是在全球资源严重约束下进行的。全球性的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尖锐,使我国面临严峻挑战。即使国际市场能够弥补我国资源之不足,生态和环境破坏的沉重代价也难以承受。经济生活中部分企业对商品过度包装的行为加剧了我国紧缺的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问题。
一、过度包装的内涵及危害
(一)内涵
包装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静态的角度来说,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了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增加利润,企业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对产品所采用的容器及外部包扎。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说,对商品包扎进行形象、颜色、图案和材料等方面的设计、制造过程,并在包装上进行品牌和商标的装潢和标记工作。过度包装没有精确的概念界定,是与适度包装相对而言的。适度包装是指一种合理而适当的商品包装,即保护功能得当、使用材料适宜、体积容量适量、费用成本合理、标识标签完整。反之,过度包装是一种功能与价值双重过剩的商品包装。商品过度包装的表现形式,从量上看,包装体积过大和虚泡,如所用材料过多,体积过大,装饰奢华;从质上看,包装性能扭曲或有欺诈之嫌,如保护、方便、装饰功能过剩等。商品的过度包装已经远远偏离了包装保护产品的基本功能,反而片面地强调了促进销售、美化产品、增加利润的作用。
(二)危害
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过度包装加重消费者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
过度包装在保健品、烟、酒、月饼等节日性礼品领域较为常见。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是出于社会交往的需要,要求包装精美,这是导致过度包装出现的一个原因。但是过度包装的费用是列入商品成本的,最终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负担。
其次,过度包装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城市生活垃圾最终处置场中包装物占15%-20%。即我国每年产生的约2亿吨生活垃圾中,有4000万吨左右的包装物。大量废弃包装物除增加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负担外,还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以月饼包装盒为例,据国家有关部门测算,每生产100万个木质月饼盒,需要砍伐400至600棵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树木;生产竹质月饼盒,对竹子的损耗比例更是惊人。此外,月饼包装中还大量使用了金属、塑料泡沫、纸张等资源。而这些月饼包装物一旦被废弃,在目前现有的垃圾处理方式下,多半会变得毫无回收价值,相反却大大增加了城市垃圾处理量。
再次,过度包装与国家“减排降耗”政策相悖。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并作为约束性的指标,这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加强节能环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过度包装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一种不正确的消费心理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正是因为一些消费者对商品尤其是礼品型商品过于高档化、体面化的消费追求,才使商家挖空心思在包装上大做文章,以致蔓延成一种奢华消费的风气,进而影响到社会的价值取向。这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背道而驰。
二、控制过度包装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
在控制过度包装方面,美国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欺骗性包装: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容器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已关注包装与环境保护问题,一些州政府采用法律措施强制回收包装废弃物,掀起“保护美国的美丽”的生态保护运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包装与环境保护总政策:包装材料的减量、回收、再利用和焚烧。20世纪90年代美国包装工业的发展方案有两种:按15%减少原材料和包装制品中至少25%可回收利用。根据美国环保局每年各种材料的回收情况,凡回收达50%以上的容器可免除废弃物处理预收费,以鼓励所有生产者保证他们的产品至少有一半可回收利用。
(二)日本
日本《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于1993年6月正式生效。该法强调必须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和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的包装废弃物,实施效果良好。97%的玻璃啤酒瓶和81%的米酒瓶被回收利用,兴建了5个年加工再生1000吨回收塑料的工厂。为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政府效仿欧洲于1995年4月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提出:消费者负责将包装废弃物分类,市政府负责收集已分类的包装废弃物,私有企业获政府批准后对包装废弃物再处理。同时,日本制定了《包装新指引》,其中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另外,日本东京都规定: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三)德国
德国政府规定,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理。1991年6月颁布的《包装法规》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由生产者和包装货物的厂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的法规,其中心目标是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总量,削减使用包装材料和减少原材料消耗,规定运输包装必须100%回收,销售包装和消费后包装要由废弃包装物处理组织(简称“DSD”)公司回收,并要求国营商成立专门公司经营这项业务。废弃包装物处理组织1990年由95家包装工业、消费、零售行业成立而成,专门收集销售包装和消费后包装。目前,DSD已拥有1.6万家成员公司。整个德国已形成废弃包装物处理系统。DSD成员向DSD支付费用,同时取得“绿点”包装标志的权力,支付的费用根据包装材料的类型和重量决定。非DSD成员的公司必须执行包装法规中的经济法规,所花费用更高。国外进口商申请使用“绿点”包装按包装材料类型及重量向DSD支付费用。DSD组织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放置黄色圆桶专门收集有DSD商标并带有“绿点”标志的包装废弃物。
(四)巴西
巴西近10年来,实施资源回收计划,加强分类回收。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方面,已位居世界前十之列。巴西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由回收员、大回收站、私人卡车回收户、大型回收公司和大型回收(使用)企业组成,政府、非政府组织、协会和社区也加入其中,组成回收价值链,共担责任。政府重视对公众(从小学生即开始)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必要的法制管理。此外,提倡对回收的废弃物首先“物尽其用”,如回收的旧书拣出,经卫生处理,建立图书馆。回收的旧玩具,凡能修理的,修复后送慈善机构或私立幼儿园。废木材,建木艺工作室,产品送超市出售。巴西还有一个培训教程,对一些回收员,进行四个月的木工培训,获得证书后,可得到政府小额贷款,开办私人木工公司,从事废弃木材的加工。巴西还发展铝-塑-纸多层复合包装废弃回收新技术,目前该技术已向德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转让。
三、控制过度包装的借鉴
(一)从宏观方面,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05年4月全国人大修订了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起,商品过度包装被禁止,并从法律上鼓励人们使用易回收包装物。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法律还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法律明确,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以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对于过度包装问题,国家发改委也在研究制定《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意见稿已经开始向各地方协会及专业委员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包装物销售企业有责任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并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同时,包装物生产企业有责任对回收的包装物进行利用。为了减少浪费,《意见稿》还规定,企业应在保证安全、卫生和消费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和体积,包装物的成本一般不得超过产品成本的25%,产品与包装物之间的空隙一般不能大于包装体积的35%。若该办法正式实施,必将能有效地减少我国包装废弃物地产生,规范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同时,在起草的《循环经济法》中,将参照国际标准,对包装物的设计、材料选用、回收利用、标准制定等提出要求,从法律层面解决过度包装问题。例如,按国际一般规定,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5%,超过15%就属于“过度包装”。而现在一些产品,包装成本已超出30%。
除了法律的限制,国家还可以学习德国,利用经济手段,按资源的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过度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负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另外,还可以利用税收杠杆,鼓励企业进行科学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的研发与使用。
(二)从微观方面,企业应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
企业是社会公民,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幸福都负有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捐赠或从事公益事业,而是一个全方位的整体概念。包括企业必须诚信守法、照章纳税;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和安全的生产环境;给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在生产环节上努力做到节能降耗、倡导环保理念,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不仅要服从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还是自觉地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从营销角度来说,企业不仅要以实现盈利和满足消费者直接需要为目标,而且要切实关心和维护消费者及社会的长远利益,即企业要奉行社会营销观念。这种观念要求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先考虑消费者与社会的利益,寻求有效地满足与增进消费者利益的方法,然后再考虑利润目标。而不能像传统做法那样先决定利润目标,然后寻求可行的方法来达到利润目标。
在企业约束自身行为方面,瑞典利乐是非常突出的例子。利乐一直遵循公司创始人鲁宾·劳辛博士的格言:“包装带来的节约应超过其自身成本。”这句话的精髓是“节约成本”。利乐包装始终追求在食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为生产厂家节约成本,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安全和便利。值得一提的是,利乐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同样重视节约。在保持包装性能不变的前提下,经过长期的努力,利乐包中纸板的使用量已经减少了18%;铝箔的厚度也已经减少了30%。利乐的这种追求,与市场上有时近乎猖獗的过度包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瑞典利乐也成为适度包装的经典之作。
(三)消费者要转变消费方式,倡导理性消费、适度消费、绿色消费
根据跨国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消费终端,有63%的消费者是根据商品的包装和装潢进行购买决策的;而到超级市场购买的家庭主妇,由于精美的包装和装潢的吸引,其消费量往往超过她们原先预计的45%。由此可以看出,部分消费者还处于非理性消费状态。但是,作为消费者,要清醒地认识到过度包装的成本将转嫁到自己身上,过度包装的消费不仅会加重自身的经济负担,还会带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因此消费者有责任通过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对环境保护发挥积极作用。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适度消费、绿色消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度包装造成的危害。
“绿色消费”曾在2001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为消费主题。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其次,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最后,就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在经济发达的欧洲社会,绿色消费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消费者能够从环保角度自觉考虑消费问题。例如,在德国无论葡萄酒还是威士忌大部分都是简单瓶装,省去了包装盒。购物时多数人用布袋和枝条筐,超市的塑料袋一般都要高价购买。绝大多数德国消费者认为,货真价实、物有所值是取舍商品的最重要标准。他们购买商品的选择依据四条:一是包装少、加工简单;二是污染少、有利生态;三是不严重剥削劳工、不侵害当地居民生存权;四是不含或少含有害化学成分。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我们在消费领域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因而必然要求我们倡导绿色消费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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